我国农业对保险的需求与制度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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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崔 巍
农业是社会安定,经济发展,民族昌盛,国家富强的最主要基础。纵观世界全局,各个国家要想治国安邦,首先必须重视农业,农业有了一定的提高后,才能为工业、商业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现实的情况是农业的弱质性表现出它面临的双重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自然不稳定下的自然风险,也来自于市场不稳定下的市场风险。我国是农业大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传统的农业补贴政策将受到限制。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又突破了传统的集体农业经营模式,农民成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真正主体,在充分享有经济变革利益的同时,也承担了越来越大的生产经营风险,客观上需要寻求一种新的风险转移机制和处理方法。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通过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将农作物保险升格为农民收益保险,取代价格补贴,已成为规避农业风险及WTO框架下农业保护政策的新趋势。
农业保险的现实意义
农业是典型的风险行业,其风险数量和密度都超过了其他行业。如果仅靠农民自身来承担这些风险,无疑会影响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我国农业也无力独自承担这些风险。而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服务的一种风险工具,在事前和事后进行经济补偿、稳定农民收入的同时,对国家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样发挥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一)有利于分散农业风险
在农业生产中,各式各样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客观存在的,人们也一直在努力地预防和避免风险的发生,但风险总是时时刻刻地威胁着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一旦发生灾害性事故,农民将负债累累,甚至家破人亡。虽然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会给予无私的援助,但完全依靠这些是远远不够的。而农业保险就可以发挥分散风险的功能,通过依靠众多人甚至全社会的力量,在空间上、时间上充分分散危险,减轻受灾者的重负,从而尽快地从灾难的损失中摆脱出来,迅速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
(二)有利于安定农民生活
家庭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单位。家庭生活安定是农民从事生产劳动的基本保证。我国农民收入低下,抵御风险的能力薄弱,遭受自然灾害后,几年内都不能翻身。连基本的生活难以维持也就谈不上安定生产,难免会造成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如果有了保险的有效支持,投保的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就能够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得到保险赔偿,获得资金,让受灾家庭具备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使他们能够从容面对天灾人祸,从而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如果农业生产和再生产的连续性和均衡性遭遇各种灾害事故而被迫中断和失衡,就会影响正常的价值流系统和物质流系统,其连锁反应还将影响到与农业相关联的产业及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均衡发展。农业保险经济补偿能及时和迅速地对这种中断和失衡发挥修补作用,从而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乃至整个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有利于政府对农业的有力支持
WTO的规则要求成员逐步开放农产品市场并减少对农业的补贴,但与农业相关的自然灾害保险则不予限制。因此,农业保险作为“绿箱政策”,就成为我国政府在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条件下进行农业支持和保护的基本手段和有效方法,也是我国合理运用WTO规则、完善农业保护体系、提高农业生产经营和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措施。
(五)有利于健全农村金融体系
一方面,农业保险将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得以转移和分散,使农业生产趋于稳定,农民的收益保障程度提高,从而改善了他们的经济地位和信贷地位,便于获得贷款,引导金融资本的流入,促进农业大规模、集约化生产;另一方面,农业保险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业资金融通起着配套保障作用。它的发展,也是衡量一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健性的一个重要标志。
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供需矛盾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外农经专家认为:农业科技、农业投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特别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国家,每年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以上。但农业保险却起步较晚,覆盖面小,保险能力低,与发展农业、农村经济、保障农民生活安定的要求极不相称。现实最主要的矛盾是:一方面,农民收入有限,对保险有需求,但购买力低,想保险买不起;另一方面,农业保险市场潜力巨大,保险公司希望加快发展,但风险大、成本高、承保能力不足,想赔又赔不起。因此,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供给和有效需求的双重制约。
供给方的矛盾
1.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缺位
1996年,各保险公司开始商业化转型,对属于政策性险种的农业保险,国家不再有补贴。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营,是商业保险在农业领域内的一种尝试。它与社会保险、其它商业保险相比,其独特之处在于农业的可保风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农业保险的“三高三低”(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和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的特性使其经营者的风险集中,形成了保险公司“小保小赔,大保大赔,不保不赔”的现象,因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减少,加之我国还没有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机制,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就出现严重不足。
2.农业保险业务的萎缩
保险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业性经济实体,性质决定其经营目的必须获取利润。而农业保险标的是具有生命特征的种植物和动物,大多是露天作业,受地理、气象、物种等因素制约而千差万别,灾害频繁、损失率大,风险难以有效分散,使得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超过了70%的临界点,甚至达到120%。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保险公司不得不越来越实际地顾及经济利益,考虑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剥离农业险种的经营,导致农业保险业务出现了一个日益萎缩的局面。
3.农业保险险种的局限性
近年来,农业风险的加剧和我国农业结构的调整,越来越多的农民盼望农业保险能为其生产、生活保驾护航。然而我国农业保险在规模和险种上均有局限性。许多地区没有农业保险业务,即使有,种类也较少(原来有60多个险种,现在降到不足30个)。农民经常是想投保却无处可投,或满足不了真正需要,或得不到全面保障。
需求方的矛盾
1.农民缺乏保险意识
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广大农民对保险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一是受迷信思想和小农意识的影响,很难相信保险对生产和生活的保障作用,他们缺乏购买保险的欲望;二是依赖保险,许多农民买了保险后高枕无忧,不积极参与防灾防损,导致损失扩大;三是保险险种少,规模控制严,操作复杂,赔付偏低,严重挫伤了农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2.农民缺乏购买保险的能力
近些年来,我国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4%,仅相当于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长幅度的一半,农民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也在继续扩大。另外,过去几年中,由于不少农产品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导致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额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农户扣除必须要缴的各类税费,生活必需开销,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所剩无几。如果再分出一部分来购买费率高达9%-10%的农业保险,显然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是难以接受的。这就严重影响了农民购买保险的能力,进而也抑制了他们对保险的需求。
3.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情况时有发生
我国农业的特点是规模小,地域广阔,经营分散,市场小,企业化程度不高,加之农村人口居住分散,保险服务的技术难度大,保险公司对农户情况、保险标的都不可能确切了解。因此,农业保险中信息的不对称难免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结果时有发生。这就加大了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本和监督管理成本,导致农业保险经营严重亏损,影响了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展业的积极性。
实践表明,在农业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农民保险意识较差,收入水平不高,自愿保险方式导致了投保面过小,范围过窄。这些原因一方面使保险组织分散风险的能力降低,赔付率升高;另一方面又迫使保费率上升,较高的保费率反过来又抑制保险需求,低保费率和高赔付率又会限制保险供给。农业保险市场就这样出现了一个“供给不足,需求有限”的双冷局面,形成了政府组织难、保险公司经营难、农民交费难的“三难”境地。
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良性构建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5年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在不长的时间里,“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被多次提及,这对我国适应WTO框架下的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和“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理论依据。因此,积极探索和研究农业保险保障机制成为现代保险中最尖端的课题,对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建立多层次的经营模式
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保险公司无暇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及社会的保障作用,因而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现实社会的需要。所以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根据我国东中西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地发展战略的不同,调整保险产业结构,扩大农业保险规模,因地制宜地科学地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现代化农业保险制度,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群体、不同结构的需求。主要形式应包括: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外资、合资的农业保险公司;商业保险公司代办。
加强国家政策支持行为
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由政府来主导农业保险的供给,政府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准公共产品”,给予经营性补贴和其他扶持。一方面,由政府提供或指定以农业生产发生的风险提供经济补偿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经营机构,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从宏观上调控和引导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对为“三农”服务开发保险产品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政策倾斜。免征农业保险业务的一切税费,加大保险企业的自身积累能力;放松放宽资金的运用渠道,增强保险企业的资金增值能力;在再保险方面提供优惠等。通过这些灵活的扶持政策来激励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除此之外,政府给予农户的保费补贴也应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内。对农民收入中用于投保农险的部分从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中扣除;各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对投保农户实行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让农民真正买得起保险,提供基本的普惠式保障。
建立筹措和管理保险基金的制度
农业保费的筹集应该多元化、社会化,从广范围筹措和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可以通过发行专门债券、国家独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各方参股的方式筹集保险基金;要求产业链条中其他环节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国家从财政预算中的救灾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出一部分,集中起来作为农业灾害风险基金使用;从国家或地方财政预算中的扶贫资金和其他支农资金中划拨出一部分,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根据厘定的费率,由农民缴纳的保费组成保险基金的基本部分;从社会各界捐赠中拿出一部分补充农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农业保险基金由国家统一经营,谨慎运用,充分利用国债、转向贷款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稳定的投资渠道使其保值增值。农业保险基金的这种筹措和管理方式,既实现了与农业有关的各方利益人共同承担农业风险,又解决了阻碍农业保险事业发展的资金实力问题,并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多样化运行提供了可持续发展的后备基金。
成立农业再保险机构
农业风险一旦发生,容易造成巨灾损失。其风险责任是一个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比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更需要通过“再保险”这一途径寻求风险的转移、分散,以便利用多个保险公司的力量来克服单个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能力不足,在保障农业保险公司自身利益的同时,为投保的农民提供足够的保证。而政策性农业保险应该实行与一般商业保险有区别的再保险,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参加再保险。国家应成立农业再保险机构,为政府分担再保险责任,在各家保险公司自主经营商业性农业保险项目的基础上,对各公司承保的超过正常的损失部分进行再保险。在用足国内现有再保能力的基础上,还可以寻求国际市场承保能力的支持,以更广范围地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
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
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国家意志要起主导作用。我国还没有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法制的缺失给农业保险带来诸多困难。如农业保险的定位、支持原则、保险当事人利益的维护等无法可依,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发展。因此,国家要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制定相关
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以及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性质、原则,承保范围,组织形式,保险种类,补贴方式等等。切实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确保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做到有法可依,规范发展。
强化农业保险的监督管理
为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维护该市场的稳定和秩序,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应对农业保险市场,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在监管活动中要注意保险企业的经营范围、偿付能力、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特别要重视对高级管理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审查,推动高级管理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进程。在那些农村保险业务量大、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多的地区,设置保监机关的派出机构,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维护农村保险市场同业竞争秩序中的作用,完善和发展地方性保险行业协会。
改善和提高农民收入
农村建设小康的进程是决定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的关键。全党全社会要对农村经济发展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多方支持,对农业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政策倾斜,对农民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充分理解,确保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从而使农民收入有效增加。广大农民有了购买力,就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了基本的条件。
[参考文献]
⑴王凤山,王永文.促进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事业.中国保险网,2005,05.31
⑵桑海燕.论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及完善〔J〕.济南金融,2004,(5).
⑶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N〕.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
( 作者单位:青海师范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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