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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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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我国动物园的动物致害事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游客的人身权益。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对此类侵权行为有明确规定,但是该法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法充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在学界存在很大争议。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敦促动物园履行注意义务,避免损害的发生。
  【关键词】动物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近年来,动物致害成为侵权案件的新增长点,由于立法缺失,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后,被害人却得不到及时救济的情况。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专门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动物致人损害的发生,保护了游客的合法权益。但是,该法规定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引起较大争议。
  一、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者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动物是多细胞真核生命体中的最大类群之一,微生物不属于动物。学界出于研究的目的,将动物分为饲养动物和野生动物两种。《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仅规定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属于替代责任。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中,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是由于动物基于本能而为的“举动”造成的,并非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亲自实施侵权行为,也非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操纵动物实施加害行为。前者视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一般侵权行为,后者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动物为工具实施的侵权行为,也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动物园承担的是自己管领下的物致害的替代责任。
  其次,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适用特殊归责原则。在《侵权责任法》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适用多元化的归责原则。其中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八十二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八十三条对于直接责任的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终局责任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只有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社会生活的不同情况的区别考量。
  二、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承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反思
  在《侵权责任法》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几乎所有条款规定的动物损害责任承担都适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存在动物致害行为、被害人有实际损害及两者的因果关系就认定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中第七十九条、八十条更是没有规定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减责或免责的法定事由,这意味着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饲养的动物实施致害举动并导致损害事实发生,饲养人或管理人就一定会承担责任,第七十九条、八十条被称为是《侵权责任法》中最严格条款。这体现了立法者对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和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严厉否定,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惩罚性。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种类丰富多样,不仅包括梅花鹿、熊猫、孔雀等温和动物,还饲养老虎、狮子、蟒蛇等攻击性极强的动物。虽然动物园对于动物的管理是十分严格的,设置了围栏、电网等防护措施以保护游客的人身安全,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游客证明存在动物致害行为、被害人有实际损害及两者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根据法律可以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只要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即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立法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是考虑到动物园的监管能力有限,从而减轻了动物园的责任,但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动物园怠于履行注意义务,给游客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
  三、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承担应该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承担应该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有以下理由:
  第一,风险最佳控制者。在动物园的动物实施加害举动之前,动物园作为动物的管理者和饲养者最有可能采取设置围栏、围墙、电网,张贴警示标志等最佳的防护措施以避免动物致害情况的发生。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承担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敦促动物园积极履行注意义务,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起到预先防止损害发生的作用。
  第二,报偿理论。动物园因为展览动物获得较高的利润,尤其是凶禽猛兽,更是吸引游客前来参观的重要卖点。动物园在动物的危险活动中获得足够的利益,自然就必须承担动物活动所带来的风险。
  第三,保护被侵权人。在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被侵权人举证来证明动物园一方存在主观过错是非常困难的。作为非专业人士,普通的被侵权人无法证明动物园对动物的管理行为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也很难对动物活动的危险性进行正确的评估。无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对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承担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必像《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和八十条那样严格。可以通过立法规定相应的减责免责事由,如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刘家昆(1979―),男,辽宁阜新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法、环境法、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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