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类的新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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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乔进明
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都将施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随着报关专业化程度提高,部分关区代理报关已达90%以上,解决了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问题,也就解决了海关实施企业分类管理的绝大部分问题。因此,企业分类主要针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包括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同时,在海关登记的加工生产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
报关企业也分为AA、A、B、C、D五类。
□ AA类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 A类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有走私行为的;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的;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 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有走私罪的;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 报关企业未发生C、D类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首次注册登记的;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实施细则:
□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管理类别的适用问题
◆ 自2008年4月1日起,海关对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暂按B类实施管理,适用时间以企业首次注册登记日期起算。各关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上述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进行审核,对达不到B类条件的,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调整工作;对已达到A类条件的,则根据企业申请在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上调工作。
◆ 海关按照海关编码对报关企业和其跨关区分支机构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有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海关在适用或者调整其管理类别时,对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量、报关差错率、拖欠应纳税款和应缴罚没款项等,以该报关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之和计算。
分支机构申请AA、A类时,上述统计的指标采取单独计算,而总公司申请AA、A类时,则把总公司和所有分支机构的指标纳入其名下计算。
由于跨关区分支机构原因产生的刑事、行政处罚及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等法律后果,在类别调整时,仅作用于该分支机构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而不作用于其他跨关区分支机构。
□ 关于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管理类别的适用问题
◆ 自2008年4月1日起,海关对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暂按B类实施管理,适用时间以企业首次注册登记日期起算。海关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上述企业进行审核,对达不到B类条件的,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调整工作;对已达到A类条件的,应当根据企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企业管理类别的上调工作。
◆ 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时适用区内的政策和管理,不受《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的限制,其适用的企业管理类别仅表明其信用程度。但当其在区外开展经营活动时,则受《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的限制,海关按照其适用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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