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管理又有新规定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乔进明 郭树松
3月20日,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令第146号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海关总署规章级的一个规范性文件。
该《办法》分为总则,报关员注册,报关员权利、义务,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39条。《办法》集中明确了报关员执业的有关事宜和海关管理的有关内容。与以前的规定相比在制度设计上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
细化报关员注册制度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
专章明确了报关员注册制度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规定了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和重新注册等一套完整、严密的实体和程序内容。并对海关人员在注册程序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和审查条件予以明确,以保证全国海关执法的统一性,最大限度避免随意性,保障报关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既规范执法又便民高效的原则。主要有:
申请报关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三是与所在报关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聘用合同关系。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在一个报关单位连续3个月的报关业务实习。报关员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连续2年未注册再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应当经过海关报关业务岗位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
《办法》还对海关不予注册和暂缓注册的情形做出规定。
特别规定了报关员注册、变更、注册延续的简易程序。申请人向海关申请报关员注册、变更、注册延续,其所提交的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海关可以当场作出决定并颁发《报关员证》的,不再制发受理决定书和准予决定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按变通程序办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向申请人制发相应的法律文书。
明确了报关员注册实施机关。《办法》规定:报关员注册申请应当到报关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报关单位为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的,应当到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报关员注册申请)。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实施报关员注册。即实施报关员注册的机关为直属海关或其委托的隶属海关两级,具体实施由直属海关根据便民、高效原则和本关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委托,并同受理场所一并对外公告。
规定了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和报关员证遗失补发的办理条件和程序。报关员更换报关单位的,应当注销原报关员注册,重新申请报关员注册。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的,应当及时向注册地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报刊声明作废。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证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
改革报关员年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法》取消了1年1次的报关员年审制度,改革为对报关员执业实行2年注册延续制度,以解决多年来海关对报关员管理工作花费大量时间和人力物力进行年审、但效果不佳问题,同时也减轻了海关的压力和报关单位、报关员负担。海关可以集中精力重点规范好报关主体的行为。同时,避免了年审无法律依据的问题。
取消传统年审并不意味着海关放弃了对报关员的监管责任。一是海关已实施了报关员报关差错和走私违规行为的记分考核作为配套管理措施,其目的性和针对性更强。二是2年注册延续审查将年审这种定期的管理,变成日常的更有效的管理形式,可更合理运用有限的人力资源。
创设报关员执业前置实习制度
海关对报关员管理的多年实践表明(报关单位也普遍反映),首次取得注册的报关员上岗,由于缺乏报关业务实践经历和感性认识,不了解报关业务操作流程和具体操作手续,工作中申报失误和差错情况普遍较高。这大大增加了海关的监管成本和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了海关和企业的通关效率。为解决此问题,本《办法》参考律师、注册会计师关于执业前必须进行业务实习的制度,创设了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实习制度(3个月),并且将实习作为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前置程序。目的是,通过申请人在报关单位的实习,初步了解和掌握报关业务的办理流程和基本手续,培养职业感觉和职业认同,为成为一名合格报关员从业务知识、实践能力和心理状态等方面做好执业前的上岗准备。
报关单位为报关员缴纳社会保险是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从保障报关员合法权益,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珍惜工作岗位意识,以及提升报关员职业的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地位的目的出发,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关于强制社会保险的规定要求,本《办法》将报关单位必须为报关员缴纳社会保险列为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条件。
从目前实际情况看,规模较大、经营规范的报关单位的报关员其合法权益会得到比较好的保障。但是很多经营规模小、不规范、散乱差的企业对报关员的权益保障要求置之不理或淡漠处之。这与法律规定和创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符,也与海关通过各种方式提高报关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保障报关员队伍稳定发展和规范执业的工作目标相背。目前,海关规章规定将报考报关员资格的学历条件提高到大专学历、报关员资格实行终身制等。我们认为保障报关员的合法权益是提高报关员职业荣誉感,进而提高报关质量、通关效率的关键因素之一,也对报关单位雇用和解雇报关员的随意性有所约束。此项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深受报关员欢迎和好评。
台湾居民和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也能申请报关员注册
近年来,一些海关和台、港、澳资企业、人员对此问题多有反映。2005年6月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了《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就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此,本《办法》与海关新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相衔接,规定了允许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通过全国报关员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后可以申请报关员注册的条款,解决了海关目前面临的实际问题。
明确界定报关员的权利、义务
报关员有下列7项权利。一是以所在报关单位名义执业,办理报关业务;二是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三是拒绝海关工作人员的不合法要求;四是对海关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五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六是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七是参加执业培训。
报关员应当履行的8项义务。一是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对申报内容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二是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完整填制海关单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报关业务及相关手续;三是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配合海关查验;四是配合海关稽查和对涉嫌走私违规案件的查处;五是按照规定参加直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授权组织举办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六是持《报关员证》办理报关业务,海关核对时,应当出示;七是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和相关文件;八是协助落实海关对报关单位管理的具体措施。
完善报关员执业规则和业务范围
报关员执业规则。一是报关员应当在一个报关单位执业;二是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员,应当在所在报关企业或者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服务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执业;三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员,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执业;四是报关员应当在所在报关单位授权范围内执业;五是报关员应当按照报关单位的要求和委托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报关业务。
明令禁止报关员执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二是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虚假报销;三是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四是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物;五是将《报关员证》转借或者转让他人,允许他人持本人《报关员证》执业;六是涂改《报关员证》;七是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员业务范围。一是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报关单有关项目,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二是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三是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内销、放弃核准、余料结转、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四是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五是协助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六是应当由报关员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关于执业规则和业务范围的规定,除总结、采纳了海关和报关单位、报关员的作法、建议外,本《办法》还参考了涉及从业和执业资格的有关部门对律师、注册会计师、导游人员等的管理作法,并将研究成果在本规定中予以体现。例如报关员执业从属于报关单位原则、报关员执业地域限制原则、报关员依单位要求和委托执业原则、报关员凭报关员证执业原则、报关员执业禁止的规定。明确了报关员如何依法开展报关业务,无疑会对执业水平的提升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鼓励报关员加入报关协会
中国报关协会和各地报关协会是从事报关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报关协会对配合政府部门特别是海关加强对报关行业的管理,维护、改善报关服务市场的经营秩序,促进报关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提高通关效率和海关管理职能,具有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同时还负有依法代表本行业利益,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的职责。鼓励报关员加入报关协会于海关、行业、报关单位和报关员都有益处,故本《办法》做出了如此规定。
对报关员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是报关协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报关员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实践表明,目前已开展的针对性很强的报关员记分考核培训、新规章施行前的培训及专题业务培训(内容涉及报关单填制、商品归类,相关法律、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等),对提高报关质量和通关效率,加快通关速度,降低海关监管风险和企业的通关成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办法》将培训工作列入总则予以规定,凸显了报关协会开展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海关对协会工作的支持。
背景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报关业务应当由报关员办理,报关员执业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经海关注册。
1997年海关总署制定并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2号)。
但是,随着入世后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迅猛发展、报关员队伍不断壮大、报关服务社会化和专业化程度日益提高,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国家社会经济状况和法律环境较1997年时的情形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原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海关对报关员管理的需要,并与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出现抵触,其合理性、适用性、有效性有待改进和完善。具体为:报关员注册作为海关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实体和程序内容规定;年审制度没有法律依据;重实体、轻程序,具体办理注册的程序不清晰;管理措施过时、空泛、老化,力度和刚性不足;片面强调海关管理权力,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报关员合法权益保障规定;所涉及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平衡等等。为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对原规定进行修订。
鉴于海关对报关员的管理涉及海关、报关单位、报关员等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特别是与报关员的权益息息相关,为保证新《办法》各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用性,充分兼顾海关管理和报关单位、报关员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四次下发全国海关和报关协会征求意见。2006年1月6日,为广泛听取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等海关管理相对人意见,又在北京海关召开了管理相对人征求意见座谈会,开门立法,问计于社会,公开透明制定海关规章。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又进行了部分调整和文字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办法》。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5374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