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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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结合实际,下文通过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背景和发展状况的了解,深入分析了当前工程监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对主要问题的解决做出了初步探讨。仅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监理;发展现状;监理制度;问题;分析
1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现状
中国式监理模仿国外的咨询工程师制度,但是自一开始就和国外的咨询工程师制度有相当的区别。在《中国式监理的未来之路》一文中说:“咨询工程师制度是全过程服务。不仅仅是监督施工过程,前期设计、论证以及后期运营都可以由咨询工程师来做。但在我们的监理体制中,监理的作用基本局限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内容也局限于施工阶段,这就把咨询工程师变成了“旁站监督”或“监工”,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实,咨询工程师制度是可以全过程服务,也可以阶段性服务,通常国外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不允许由同一家技术服务单位承担,所以所谓的全过程服务也只是限于工程管理方面。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虽然目前主要服务于施工阶段,但是国家一直是鼓励向设计阶段延伸,只是由于国家没有相对的可行政策,所以现在基本没有实施。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和国外的咨询工程师制度的主要区别并不在于服务阶段,因为我们可以把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国外的咨询工程师制度同放在施工阶段比较。
首先,国外的咨询工程师制度把施工阶段咨询工程师的工作界定为“鉴别、办理”,意即:咨询工程师是业主请来鉴别施工方提供的建材和建筑产品是否合格,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是否符合法规、及惯例;(2)是否符合设计;(3)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其次,咨询工程师还负责办理各种签证,包括:合格签证、设计变更许可签证、工期变更许可签证、材料代用许可签证、工程款额调整签证及工程款支付签证。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对于咨询工程师来讲,他只关心工程实体及材料,至于脚手架、模板等并不属于他的鉴别内容。国外的咨询工程师有些是通过网络进行施工管理的,其鉴别的主要依据是承包商提供的各种检测、检验报告。而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把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界定为“监督、管理”。这里确实引发了许多理论上的分歧。
2 建设工程师监理制度的作用
《中国式监理的未来之路》一文中说“:在国际上,咨询工程师是建设方(也称为业主)聘请来为他管理工程项目的,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对业主勤勉、尽责、忠诚是监理的天职。但在我们的监理体制中,监理被要求站在“公正第三方”的立场上,同时维护建设双方的利益,去制衡双方,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的同时,也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这就颠覆了监理的地位,也不符合监理的本质规律,我认为,这其实混淆了两个概念:社会公正和个人公正。我们的理想是希望监理维护社会公正。但事实上,要维护社会公正有两个条件,一是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二是有一定的公权力。但监理受雇于甲方,又如何可能做到同时“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制度起作用的前提,是建设与监理双方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建设方花钱请来的应该是帮助自己说话的专家,而不是一个找麻烦的“婆婆”。要求监理在“拿人钱财”情况下维护社会公正,其结果只能是建设方不愿请监理,而只是出于法律强制性要求不得不请。结果,监理两头不是人,施工单位讨厌,建设单位也不欢迎。现实中,恶性竞争、弱势监理等许多尴尬都与此有关。国外也强调咨询工程师应该公正,但这种公正是一种个人公正、职业公正,即在坚决维护业主利益的前提下,不违反法律和道德。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理更接近于律师的角色。真正的社会公正应该且只应该由政府部门去维护。
在监理实务中,确实有许多业主有这样的看法,其实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未赋予监理对业主的监督权力和责任,对于业主方的违法行为,只要不影响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监理单位就不负有任何监督义务和责任。当然,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实务中,许多业主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充当保护伞,以致使监理单位不得不在某些时候站在业主的对立面,这种现象就像是建筑工程领域的毒瘤,一时难以根除。朱教授认为:“在国际上,咨询工程师是建设方(也称为业主)聘请来为他管理工程项目的,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对业主勤勉、尽责、忠诚是监理的天职。但在我们的监理体制中,监理被要求站在“公正第三方”的立场上,同时维护建设双方的利益,去制衡双方,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的同时,也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这就颠覆了监理的地位,也不符合监理的本质规律。”其实朱教授曲解了我国政府对监理的公正的要求。我国政府要求监理的公正,是有倾向性的公正。《监理规范》中规定:“1.0.5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而在该条文的注释中说明:监理单位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不侵害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在监理实务中,通常监理要主动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而对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在请求下才判定,比如费用和工期的索赔,如果承包单位没有申请,监理单位决不主动判定。而对承包单位违约的扣款,不需建设单位申请,监理工程师在审批工程款时,应予扣除。这种带有倾向性的公正,符合法理精神,符合建设工程市场需求,也符合国际惯例。监理工程师与律师不同,他既要担当业主的鉴别师,又要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充当调停人和裁判,国外的咨询工程师也是如此。
3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存在的几点问题
文章《建设监理之惑:约束打折扣只是个摆设》中说:“在许多项目中,甲方和建筑方往往关系密切”,那么,为什么甲方和建筑方往往关系密切呢?据业内人士介绍,往往为了取得一个合同,建筑方送给甲方的回扣都超过工程的全部监理费,甲方怎么会不和建筑方关系密切呢?由此我们可以想象到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环境如何。所以在网络上,我们会看到监理工程师挨打的报道,在工地我们会看到甲方代表破口大骂监理、驱赶监理的现象。
文章《建设监理之惑:约束打折扣只是个摆设》中举例:“齐茂全所在工地的监理项目组一共有9个人。在建筑工地,他们被工人统称为“某工”,这是行业流行的尊称。不过,他们中的大多数事实上并没有工程师职称,也未通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文中说:“如果真的全部使用国家注册的监理工程师,没有哪家企业能承受得了。”看来作者对监理行业尚欠缺了解。进驻工地的监理机构,其人员应该如何配置?根据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介绍,国外的配置比例是2:6:2,其意为每十个监理人员中监理工程师2名,监理员6名,辅助人员2名,所以,监理机构中大多数没有工程师职称,也未通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是正常的。文中说:“归根到底是监理人员总体素质有待提高”,文中还说:“同质化服务导致恶性竞争”。对于这两点,其原因作者并不清楚。监理人员素质低与建设部有着密切关系。
根据《监理规范》规定:“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而建设部为了照顾各省、部级监理协会,允许省、部级监理协会以培训的名义,颁发省、部级监理工程师证书,其中四川省监理协会还给省、部级监理工程师发放执业印章,而这些审核不严、不需考试的大量的省、部级监理工程师流入监理市场,造成了监理人员素质低下,监理企业恶性竞争。
在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不完全独立,有些隶属于大型企业或者集团公司,政府监督的缺位,也造成了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困境。老子监督儿子,爷爷不愿意,这是很多监督站的形象写照。文章《建设监理之惑:约束打折扣只是个摆设》中说:“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企业这个层面上,进入监理行业的门槛不是偏高而是偏低了。根据最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是甲级300万元,乙级100万元,最低的丙级只要50万元。甲级企业注册资本要求太低,300万元对于许多工程建设单位只是九牛一毛”,北京金石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葛丽生这样认为。”对于此论,尚需讨论。监理行业是以个人承担责任为特点的行业,监理工程师是以注册资格来向业主负责的。监理行业必须实行社会化才能保证其做为公正的第三方的特点,也才能有效的进行独立的监理。目前我国随着监理企业门槛的提高,监理企业正在逐步走向业内监理之路,更有甚者,一些大型房地产开发商也自办监理公司,自己监理自己。现在,矿务局、电业局、铁路、水利、市政等都有自己的监理公司,自己的工程交给自己的监理公司监理,既肥水不流他人田,又不怕监理公司不听招呼,这样的监理公司如何保证其独立性、公正性?在施工过程中怎能遏制工程事故的发生?允许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的名义接受业主的聘请,更能有利于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也能够减少监理公司的管理环节,降低业主的监理费支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收入。至少,监理公司应该与所归属的大型企业、政府部门彻底脱钩,才能保证监理企业独立性、社会性。监理行业业内化、圈子化是监理行业的死亡之路!
现在,政府把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的责任,加到监理企业身上。《建设监理之惑:约束打折扣只是个摆设》举例:“2005年9月,北京市西单西西工程一处工地在浇筑混凝土时,模板支撑体系坍塌,造成8人死亡,21人受伤。事后,两名监理人员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3年执行。此事在工程监理行业引起巨大波澜,引发了业内人士“施工安全事故监理该不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讨论。”建筑法规定“: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4 结论及建议
建议国务院废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那么,建设工程监理到底是否虚设?笔者认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有效的避免了许多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但是因为发生的事故人人可见,避免的事故却鲜为人知,而在施工现场忍辱负重的监理工程师是知道的。改革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改善中国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环境,已经到了迫不容缓的地步。大震之后,痛定思痛,检讨过去,面向未来,中国的监理制度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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