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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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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鄂州城乡一体化的战略目标,在编制城乡总体规划过程中,提出对市域范围内的城乡地区村庄进行统筹考虑,结合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进行市域全覆盖的村庄布点规划研究,提出农村新社区的概念,引导农村地区向集约、节约发展,探讨在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村地区发展的新思路和有效实施途径。
  关健词:城乡一体化 农村中心社区 农村一般社区
  从2006年开始,鄂州提出“融入武汉城市圈”和“实现城乡一体化”战略构想,提出了鄂州市“一主三新十特”、其他乡镇村“四位一体”的城乡一体化组群式大城市空间格局。为了破解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提出以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抓手,提升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档次,率先在全省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上取得实质性突破,明确提出在市域范围内构建100个左右农村中心社区的设想,希望借此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鄂州市农村建设目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农村土地集约程度低,居民点用地粗放鄂州市2006年农村居民点的人均建设用地规模接近200平方米/人,且分布极为分散;二是建设布局凌乱,不同功能用地混杂,生产生活相互干扰;三是村庄建筑质量低,地域风貌和特色逐步丧失;此外,公共服务设施特别是公益性设施缺乏,服务水平低下。
  按照鄂州市城乡一体化规划建设的总要求,鄂州农村新社区规划的目标是:通过城乡总体规划对市域“一主三新十特百新村(社区)”的空间布局体系的架构研究,提出城镇发展与乡村发展范围,继而确定农村新社区的概念、策略、规模及布局形式。
  (一)农村新型社区的概念:
  现状农村村庄居民点通过城乡规划的指导,通过政策的控制、引导和激励,向地域位置较中心、基础条件较优越的地方集并,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基础设施、环境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齐全,建筑和景观风貌突出的新社区。新型社区分为两类:农村新社区和城镇新社区。
  
  根据鄂州城乡一体化规划的实际,参考国内外城乡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综合分析鄂州农村居民点的发展条件和潜力,把农村新社区分为三级:农村中心社区、农村一般社区、基层居民点。
  (二)新型农村社区选址
  (1)坚持经济主导、长远规划。近期推动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的居民点迁并,逐步向新社区集聚;远期鼓励打破行政村界线进行迁并,合理集聚,繁荣村庄经济。(2)坚持科学分析、公众参与。对现状村庄按区位、交通、产业结构、生态资源、基础设施、乡村风貌进行科学分析,选取最适合的居民点,同时,农村中心社区的选点必须充分征求乡镇管理部门、基层群众的意见,二者结合,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中心社区选址。在农村中心社区建设和原有居民点撤并过程中,政府要在充分考虑广大村民的意愿的同时注重引导和指导。(4)坚持合理分类、弘扬特色。通过对农村中心社区风貌特色的分类,加强对乡村文化的保护和弘扬,保护传统文化,不能让乡村文化随着乡村的集聚而消失。尤其要十分重视保护古村落、古民居、具有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由于历史原因,某些名胜古迹所在处,即使所在村庄规模较小,但为保护这些文化景观,在规划时不仅需要保留,而且还应积极创造条件发展这些村庄。(5)坚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在农村中心社区选址过程中要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进行,主要合并经济落后、交通不便、人口稀少或已经空心化了的农村居民点。规划居民点选址充分考虑地质、基础设施条件和防洪、历史文化和生态保护的要求,便于农业机械化作业,耕作半径合理。
  (三)农村新型社区发展策略
  农村中心社区:按照选址布局的优势和条件,综合分析各行政村、居民点的区位、交通、基础设施、资源、人口等因素,并考虑产业特征和风貌特色,在全市范围内建设100个左右的中心社区,在政策上对这类型社区进行引导,引导、激励农民向中心社区集聚,如政府在资金投入、土地政策、建房政策、设施政策、产业政策、户籍政策、就业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整合各方面资源重点扶持,鼓励中心社区的发展,强化中心社区的作用。
  明确农村中心社区的具体选址,依托条件优越的旧村建设新社区,政府整合各方面的资金重点投入农村中心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迁并周边零散农村居民点,合并自然村或行政村,集中建设大型农村居民点(鼓励统建),整理农业用地,建立农民经营共同体,推动农户的经营联合。
  农村一般社区:对于小村、弱村、偏远村和各项条件较差的村,可采取拆并的方式向一般社区集聚。原则上每个行政村保留一个中心居民点作为一般社区进行建设,政策上适当控制投入,严格限制其扩张,建设重点在改善村容村貌及环境卫生,完善基础设施和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此类村庄应妥善处理新旧村之间的关系,积极推进旧村整治,适当延续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有序建设新村。农村一般社区原则上在未设农村中心社区的行政村中选择1处设置。对偏远地区、人口低于500人、条件更差的小型行政村可考虑不设置,同时通过政府出台的鼓励政策和措施引导此类行政村向邻近的农村中心社区集并。
  农村一般社区是农村零散居民点向农村中心社区过渡的农村聚集点,划定村庄控制线,允许村民控制线界线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和新建;盘活旧村内部的闲置土地,作为宅基地或配套设施用地。
  (四)农村中心社区规模确定
  基于“耕作半径”确定农村中心社区平均规模:按照1.5公里的耕作半径计算可得到每个居民点的耕地面积为706.5公顷,按2020年耕地保有量53100公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计算得只需76个居民点就可以满足要求,按照24万人的人口规模则平均每个居民点人口规模达到3000人以上。
  基于“设施规模效益”确定农村中心社区平均规模:
  设施的规模效益也是影响农村中心社区人口规模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居民点人口较少并且分布分散则会使得设施的辐射半径内对设施的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的不足又会造成设施服务质量下降(如小学随着学生数的减少造成老师流失,教育质量下降)、资源浪费(如尽管村中人数稀少电力、电信道路等基础设施还要通达和运营)或者村民使用不便(如学校撤并小孩需要远距离到镇区上学等)。因此村庄人口规模的下限往往与设施的规模效益紧密相关。国外的经验认为,2000人规模的居民点是发展的趋势,能比较完整的配置各项生活服务设施,而投资又较少。在国内据一些省市调查测算,未来中心村平均规模为1000人左右,特大村庄约3000人,考虑到农村的人口密度远低于市区水平,可将居民点的最小规模定为1000-1500人。
  规模确定结论:鄂州现状行政村的平均人数为2747人,自然湾的平均人数仅为256人,考虑到现状自然湾人数较少和未来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农村居民点的人口规模难以在规划期内达到上述要求。依据前面所述,规划考虑设置人口较多永久性的农村中心社区、人口较少过渡性的农村一般社区以及基层居民点三种类型农村居民点,农村中心社区由于具有辐射周边的设施配置,对于设施的规模效益要求较高,要求平均人口规模达到2000~4000人(500―1000户),用地规模按50平方米/人计,约为15―20公顷(200―300亩)。农村一般社区考虑到迁并行政村的难度(管理、历史习惯等),原则上只对行政村内部村民小组或自然湾进行迁并,平均人口规模达到1000~2000人(300―500户),用地规模按70―80平方米/人计,约为10―15公顷(130―230亩)。
  (五)农村中心社区规划布点
  规划基于“层次分析法”评价现状行政村发展潜力,对现状村庄发展潜力的通过建立二级指标体系进行综合判断。一级指标(B 层)表达判定发展潜力的基本途径和内容,概括为地理环境、村镇规模、经济发展、公共设施、集中程度5 项指标;二级指标(C 层)是一级指标的具体化,具有数量的可测度性,由13 项指标来进行判定。综合上述评价体系及评价因子,抽样对主城以外的293个行政村发展潜力进行评价。根据评价表对各个行政村的综合评分,对各行政村的发展潜力进行等级划分。根据以上评分结果,结合各行政村区位、交通及服务半径等因素,明确农村中心社区的数量和位置,规划期末鄂州市域共形成农村中心社区106个,农村一般社区78个,若干少量基层居民点。
  农村中心社区按照风貌特色划分,可分为田园型、生态型、文化型三类;按照产业发展定位划分,可分为种植型、养殖型、林业型、商贸型、工业型及旅游型六大类;按照集并方式划分,可分为依托现状型、异地新建型两大类;按照地理条件划分,可分为平原型、水网型、山丘型三大类。针对上述各种分类方法,对各类型农村新型社区进行分类控制,并确定不同类型社区的规模和实施建议。
  (六)实施措施建议
  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引导、设施诱导、管理疏导”的工作方针:
  一是建立政府指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吸纳农民自愿集聚进新社区。
  二是制定配套的建设用地管理和新建房屋等规范性文件,提高城镇管理水平,出台鼓励农村新社区特别是农村中心社区建设的优惠政策。
  三是加紧选址建设农村中心社区示范,迅速展开农村新社区建设详细规划,以指导社区具体建设。
  四是建议建立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规划管理机构,加强对新社区建设的规划审批和实施监督管理。
  五是建立舆论宣传的长效机制,转变农民旧有观念,引导农民树立新观念、新意识,按规划集聚建房。
  作者简介:
  莫宁波(1980--),男,2003年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主要从事工作领域:城市规划设计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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