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独资公司治理的立法分析与实施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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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纯林
【摘要】 我国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自然人独资的一人公司集所有权与控制权为一身,完全没有必要引进公司法为控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出现异化现象确保股东权而建立的三权分立模式,应结合自身特色进行优化治理功能的制度创新,一人公司应重视治理制度的自治性、综合性、协调性。
【关键词】 一人公司;权力分立;制度创新
我国于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将一人公司纳入了法律范畴,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随着《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一人公司出现并迅猛发展,认真把握一人股东的全面自治权,对一人公司的应然状态进行大胆设计,对公司事务作出富有效率的自主安排,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实践价值。
一、一人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安排现状及评价
1.一人公司的特定内涵。所谓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的公司。简而言之,一人公司即指股东为一人(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形式。
就整体上看,《公司法》更多地给予了一人公司经营管理的自由。在一人公司的经营权方面,唯一股东可以自主组织和支配人力、财力、物力、技术等生产要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投资者自治意味着市场交易的效率和效益,一人股东更多的自治权从根本上激励了一人股东充分发挥全面管理特长,同时出于公司形式被股东滥用的警惕,公司法将视角放在公司的人格区分以及行为的对外效应,又从五大方面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体现了严格监管和股东自治的统一。从企业形态法定的角度分析,一人公司的主要特征如下:产权标准上投资主体具有唯一性,股权具有独占性;责任标准上负有限责任;组织标准上不设股东会,也可以没有董事会监事会,这是确定某企业是否为一人公司的法律标准。
2.分权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于一人公司存立之辨析。一般说来,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指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之间权力,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一人公司的投资者同时也是管理人员,没有普通公司那种所有与控制相分离所产生的代理成本和利益冲突,持股与管理合一,原本是最高效率的管理模式。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缺失并不是一人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的先天缺失,恰恰相反,一人公司集所有权与控制权为一身,完全没有必要假想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进而引进公司法为控制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出现异化现象确保股东财产权而建立的组织结构三权分立模式。一人公司作为一个法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于权责利高度统一,其所形成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无须监督,企业表现出巨大的生机与活力,此正是高效率的公司制。传统公司侧重调整公司内部多元产权之间的利益,一人公司侧重于调整股权与法人所有权,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公司内部产权制衡机制不适用于一人公司。一个不可否认的趋势是,随着雇工人数的增多,一人股东可能没有能力来直接管理,不可避免地要通过由他聘任的职业经理人来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而招致的股东地位下降, 实际享有的权利减少。从实质来看,一人公司也呈现出公司控制权不同程度分化、分散的趋势,如欲解决股东与公司经营管理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可能要构建合适的监督机制,实现权力制衡。但是一人公司治理结构仍有其自身的特点,其股权结构单一,不存在对其他股东的利益保护,一人股东监督管理当局,强化并切实履行自身的监督职能,寻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其分权制衡机制亦不能完全移植一般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
诚如上文所述,一人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是高度统一的,正是高效率的公司制的代表,我们需要做的是扬其长避其短,使一人公司制度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提高公司决策过程的科学性、效益性和安全性,不必要纠缠于传统的三权制衡。实践证明,一人公司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践将要证明,一人公司同样可以成为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事实上,公司能否在市场竞争中生存,需要公司设立人自己来考虑和把握,当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年的不断发展,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已经加强了许多,投资者基于市场反馈的信息设立的公司才是市场需要的公司,将给市场带来活力,最终推动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一人公司优化治理法律制度创新
(一)一人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类型及其选择
法律的重要作用,就是通过对人类行为的规范,来实现对权利配置和利益分配的调整。公司组织及公司运作不是单纯的自治,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制于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体现国家意志对经济生活的规制,从法律评价的角度来对一人公司的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作出判断并作出恰当有效的定位,使之成为能够概括和反映人们在投资创业领域全部活动的概念,颇具重要价值。整体上看,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分为两类:一类是平衡控股股东、管理人员与其他股东及公司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强制性规范(又可分为实体性的强制性规范与程序性的强制性规范);一类是基于安全、公平理念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保护强制性规范,与经济法中专门为保护劳动者、消费者、公共环境等的法律不同,公司法对此仅做适当规定,并不是通过详尽规定提供全面、系统的保护,主要是因为提供保护的措施与公司组织体形态、公司组织运行有关。为维护公司运作当中的公平、公正和整体效率,公司法通过法定形式规定了公司的一些基本制度,如公司责任类型、股东权利义务、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公司社会责任等等,并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变更。在一人公司治理实践中,后一类强制性规范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影响公司相关治理规则的形成。一般说来,公司具体的组织结构,经营目标、运作程序等内容偏向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注重基本的自由、自治理念及公司运作中的微观效率,属于任意性规范,投资者自行决断并在实践中具体适用。
(二)一人公司治理制度体系的形成
在公司具体运作的实践层面,如何合理配置资源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构建规范管理体系,一人公司治理规则可适用的依据,可分为经济学、管理学、行为科学、法学等,事实上,经济分析方法、信息论方法、政策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等,都是在构建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方面已经得到利用的重要资源。从总体上看,各类制度无论其层次高低或适用广狭,多可以依据投资创业需要,依据创业的发展水平,借用到相关问题的研究之中,关键是如何作出选择和取舍,并对相关制度予以整合,建立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公司内部规则。公司内部规则在我国公司法与大多数大陆法系公司法中没有规定,但公司法中没有规定,不等于一人公司在实现内部自我管理过程中这一规则不存在,事实上,凡是比较正规的公司中,这样一个内部规则都是实际存在,一人股东整合利用前述重要资源制定、修改内部规则,规定在公司组织结构中不同的管理人员、职工、利益集团等所拥有的权利和责任并做好职责划分和职位描述,以及对工作例会等日常工作的规定,与公司章程相比,内部规则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也有助于优化公司管理。
此外,一人公司除了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还应该为增进社会福祉做贡献,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统一、有序。公司生存着受聘于公司从事具体工作的广大职工,公司还通过举债和交易往来联系着社会不特定人,公司行为必然牵制着众多利益群体,一人公司需要均衡公司利益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这些力量都是公司保持竞争优势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涉及到保护劳工、保护消费者、工业灾害责任和治理经济环境的内容,诸如职工劳动保护和职工教育、工会等内容,以及在合并分立、减资、清算中对债权人提供的程序保护都属此类,这些对于一人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实践,亦甚为重要。与公司法中的此类强制性规范相对应,一人公司管理必须依法有效地配置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使之结构合理,能够平衡与公司相关的各方主体利益,实现公司内部和谐与外部和谐的统一。
(三)在一人公司治理实践中制度创新方面应当关注以下问题
1.治理制度的自治性。公司自治的法律保障不是仅由一部公司法可以完成,而是靠一系列相关法律来完成。根据公司法第25条、第82 条,公司章程可以自由安排的事项不再局限于公司法已经涉及到的内容,而是及于所有与公司内部运行相关联的内容。公司章程有相对统一的内容,通常必须记载否则将导致公司章程无效的事项,一般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资本数额、公司机构与代表人等,属于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公司的内部规则法律并无规定,但与公司营业有关,这些作为章程的任意记载内容最能体现公司的个性化和股东的自由意愿,一人公司可以在这部分挖掘出丰富的可利用资源,按照自己的意愿建构公司治理体系,建立最有益于公司兴旺发达的结构模式,作出最合理的安排以充分发挥自治的功能。
2.治理制度的综合性。首先,在信用基础缺失的防范方面,公司财务透明化是一人公司需要特别注意的重大问题,尤其要遵从在信息披露方面比较成功的一 些制度,主要是一人公司股东行使职权的信息公示制度,重点是自我交易、关联交易方面确保一人公司信息的公开化与透明化。其次,在财务管理监督上的一些制度也应高度重视,依旧是自我交易、关联交易方面要坚持公平交易原则,通过财务监管制度提供完整的财务记录,使公司财产的全部来龙去脉全部展现于阳光之下,这样就要求公司在财务报表的处理上格外谨慎,公司资产的每一笔出入都要完整地进行记录,并自行查验,公司的债务结构与前景分析应是一人公司经营管理的重点。再次,在保障公司的资产稳定方面,还可结合章程自治的途径。公司章程也是一人股东治理公司的意思表示的书面载体,一人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在以下方面精心设计: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2)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自由转让;(3)经公司股东同意,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名股东,股东可以直接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单独股东兼任业务执行人的一人公司里,来自股东的约束很强,一人股东来统一掌握或者行使财产所有权,真正地既行使财产所有者的权利,又承担财产所有者的责任,既获得财产所有权所创造的收益,又承担行使财产所有权所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公司与股东具有独立的人格,双方各自所代表的独立人格决定了单独股东不能等同于公司机关,为此,一人公司商事信用关系的构筑必须慎重。
3.治理制度的协调性
(1)坚持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统一。综合借鉴目前的一些研究成果,以信托关系理论为基础确立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所构建的分权制衡机制,尤其具有意义,兹论述如下:市场经济条件下,经理最基本的职能是靠自己的知识和创新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来经营企业,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在信托法律制度框架内,现代经理的经营权依信托关系从公司法人财产权中取得。信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文件所定,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决定信托关系的具体形式和内容,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后,委托人本身就失去了对信托财产的直接管理支配权和受益权,只能监督受托人。将针对受托财产的管理收益依据信托合同给予指定的受益人,信托关系要求受托人不仅要按照信托文件的条款行事,还要受法律、法规的约束,以防其违反信托义务,损害受托人的利益。在公司治理中,公司经理只享有经营管理权,不具有对公司利润中有关股东收益的支配权和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这些权利由委托人――唯一股东来独立的安排,它自己不是受益者,真正的受益者是股东和公司。借助信托关系,一人股东才能在进行风险决策的同时又圆满地实施经营活动。一方面要给经营者以充分的自由经营管理公司,股东不能做过多的干涉;另一方面又要保证经营者从股东利益而非个人利益出发使用控制权。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公司经理素质的高低,管理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好坏。对于经理的经营管理权,可以在以下两方面建立相应的约束关系和约束机制,主要有:第一,公司章程约束。第二,任职合同约束。总体上说,处理经理与出资人相互关系的问题上,应坚持如下两个基本点:第一,要重视经理这种人力资本在财富创造上的重要作用,经理的收益不应当是劳动收益,应该是资本的收益,必须尊重和满足经理资本的收益的需要,比如年薪制;第二,经理与出资人的组合是双向选择的关系,双方都有按照自身愿望选择对方的权利,因而出资人可以解聘经理,经理也可以自主地流动,解聘与流动必须依据契约及法律而规范地进行。
(2)自律与他律的统一。在自律方面,一人股东自觉承担诚信义务是现代民法权利滥用理论在公司法领域的具体反映,一人股东可以基于正当目的行使其控制权力,但其运用其控制力对公司决策和经营施加影响时,应该是为公司和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行事,不得为自己谋取不正当之利益,更不能损害公司和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此外,如前文分析一人公司既然属于法人的一种,就必须保证其财产的独立,且严格和个人财产分离,防止人格混同必须建立严格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督促企业规范财务管理,严格划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从他律角度来看,仍然以防止人格混同为核心,一人公司重点要依法处理以下关系:第一,依法接受监管,严格健全公司的财务制度,定期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依法处理内部管理关系。一人股东依法接受利益冲突交易的公司法规制,明确一人股东和高管对公司的“公平交易义务”。只要是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就有对公司的公平交易义务,这是公司制企业和公司治理的一个基本制度构件。2005年《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6条规定了个关联交易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制度;第20条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第21条规定了关联人的信义义务和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依上述规定,在关联交易监管的手段方面,对于一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可以采取忠实义务进行监管;对于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可以采取一人股东批准的制度。一人公司依法处理内部关系,着重要把目光放在如何加强这些制度在内部管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上来。
企业长盛不衰是系统内外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总体上来看,调整现代企业运行的法律规范非常多,从规范对象以及规范范围来看,主要包括规范企业外部关系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企业内部关系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为现代社会日益复杂的商事交易活动提供了一个基本法律框架,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交易者在商事交易中的利益、安全、效率需求。一人公司治理制度应放在在企业整个成长周期的框架下,按照各阶段的需求和特征进行科学的筹划,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以更好地完善一人公司治理。
公司内部管理和制度运作的成熟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就是治理结构的一种竞争。在一人公司治理实践中,应当本着管理创新的精神选择创立更加适合于自已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规则,做好职责划分和职位描述。只有相关规范更加合理了,一人公司才能合理涌现、健康成长,市场交易也才能更加蓬勃、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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