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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时度假产业信息不对称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致磊

  【摘要】 目前我国分时度假产业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影响了市场效率,严重阻碍了分时度假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全面改善中国分时度假产业信息不对称状况,使其得到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分时度假;信息不对称
  
  一、关于分时度假与信息不对称理论
  
  分时度假最早产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中期法国阿尔卑斯地区。当时欧洲生活水平较高,度假风气盛行,由于度假别墅平均使用率低,且大多数家庭无力单独购买。便出现了亲朋好友合伙购买一幢度假别墅,大家在不同时间分别使用的情况,这是分时度假的雏形。
  70年代美国由于经济紧缩,为盘活积压的房地产,引入了分时度假形式,并对它进行了改良加入了交换系统。具体做法是将一度假房产分为52个星期作为52个单位,将其中的51个单位分时销售给旅游者,每个单位的分时度假产品就是旅游者在约定的时期(一般为20~40年)在这个住所享受一周度假的权利。交换公司则可为不同地点的消费者在时间和地点上进行交换提供服务,满足分时度假产品购买者方便求变的需要。这种旅游与房地产结合的产物,使那些无力独自购买度假地房产或不愿购买固定的度假房产的人提供了“第二个家”(基本上每年都可去享受)或“流动的家”。
  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全球互联网络技术的应用推广和众多知名酒店集团的加入,分时度假业务的发展极为迅速。1999年,全球分时度假营业额高达672亿美元,并以16%的速度增长,表现出很大的潜力,目前“分时度假”已经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度假旅游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90年代,我国开始引入旅游分时度假的概念。首先是海南、深圳、上海等地的部分饭店开始操作单体分时度假产品,随后有14家度假村加盟国际著名的分时度假交换系统RCI。2000年8月16日,我国推出了首家自己的大型分时度假交换网络――华夏之旅分时度假交换网络。分时度假作为一种颇具人性化的旅游消费模式和全新的度假方式,主要具有以下特色和优势:
  (1)具有交换、转让、馈赠、继承、拍卖等功能。
  (2)享有对度假酒店、度假村服务及公共配套设施的优先、优惠使用权。
  (3)低压价位购买,高质量享受,有一定投资增值效应。
  (4)有效解决了出游住宿难问题,为旅游者营造了一个流动的家。
  (5)彻底改变传统度假观念,丰富旅游度假方式。
  分时度假从一开始在在中国的发展并不顺利,与国外相比,自1997年分时度假进入中国以来,国内企业首先猛炒“概念”,在交换体系还不成熟时就推出了分时度假产品。面对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又没有及时去补救,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信心。更雪上加霜的是有不少不良从业者,抛开诚信进行欺诈,导致整个行业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一度成了消费陷阱,直至消协发出消费警示,中国分时度假业跌入低谷。
  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如买者对所购商品的信息的了解总是不如卖商品的人,卖方总是可以凭信息优势获得商品价值以外的报酬。交易关系因为信息不对称变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交易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代理人,不具信息优势的一方是委托人,交易双方实际上是在进行无休止的信息博弈。占有信息的人在交易中获得优势,在中国的“分时度假”发展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表现尤其普遍,购买方与供给方对分时度假产品的信息是严重的不对称的。其影响巨太大,以至于影响了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效率,造成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在交易中获取太多的剩余,出现因信息力量对比过于悬殊导致利益分配结构严重失衡的情况,影响了整个产业的正常发展。
  
  二、中国分时度假产业中信息不对称的表现
  
  1.分时度假经营方式不当
  某些推销行为带有诱购、欺骗性,采取诱导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消费者没有得到足够的信息和时间来考虑购买活动。据调查,许多消费者都是接到某些著名酒店邀请其参加一个极具资讯性和娱乐性活动的电话才前往,到后才知道是另一公司举办的“分时度假”推广会。在目的地,分时度假推销员往往在机场、饭店等地方向游客直接推销,常常发生纠缠游客的现象,影响和效果不大好。在客源地,推销员则主要采取邮寄宣传品或通过街头调查、然后邀约夫妻双方一起参加产品说明会等方法来推销他们的产品,但此种方法在我国也不见恰当。在欧美分时度假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仓促、冲动购买的情况很少发生,早在1983年,美国佛罗里达州就制定了有关法律,其中一条就强制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分时度假产品前要有14天的考虑时间。
  2.分时度假宣传具有误导性
  常常片面宣传分时度假的优势、好处,甚至夸大分时度假产品的价值,而有意忽略分时度假存在的问题和交换的困难以及存在的投资风险,经营方式存在诱购行为。事实上“分时度假”采取会员制的方式,最长时间为40年,最短也是5年,一次性投资几年甚至几十年,预期消费存在比较大的风险。“分时度假”经营者常强调“当天购买才有特价优惠”及“最后机会”等,引诱消费者即时付款,一旦消费者想退款或拿回定金则难上加难。鼓吹“分时度假”是一种投资。“分时度假”向消费者宣称参加者除了可自己享用外,还可以通过买卖增值。我国公民的旅游目的地国家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国家的分时度假加盟酒店都可以去。尽管我国近来增加了旅游目的地国家,目前也仅有四十几个国家可以去,分时度假的宣传材料上经常介绍说可以协助旅游者去上百个会员国的饭店度假,其实签证是个大问题。
  3.分时度假合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
  如分时度假的协议条款中一般都有不能退款的规定:部分条款为经营者提供了过多的“免责”内容,如有的合同中规定经营者无需承担无法为消费者办理前往国家签证的责任。
  4.纯属骗子的分时度假公司不乏存在
  “分时度假”经营者常利用消费者对大宾馆大酒店的信任促成交易。其实宾馆或酒店只负责提供每年7天的住房,并无保障签证出国进行交换的义务。深圳的莱德尔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经营分时度假为名,在短短6个月的时间内,销售了6600万元的分时度假产品,然后卷款逃走。
  
  三、改善分时度假市场信息不对称的意义
  
  1.信息不对称是各种不正规“分时度假”经营公司得以存在的“温床”,是“分时度假”经营公司间不正当竞争得以实现的前提之一,改善信息不对称状况可以很大程度上规范“分时度假”旅游市场,摒弃不正当竞争
  “分时度假”旅游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已经到了需刻不容缓地加以解决的时候。从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来看,削价竞争是通常的作法。按理说,竞争中的削价行为在原则上还不能视作不正当竞争,但是削价程度达到不顾成本甚至使边际利润率成为负数的时候,竞争者为了保持一定的利润,就会以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方式以求补偿。如果分析一下造成不正常价格竞争现象存在的诸多因素,经济人动因乃基本诱因,信息不对称状态的存在则是主观动机转变为客观行动的必要条件。旅游者考虑购买分时度假产品的的那一刹那,就进入了一个不确定性市场,面对不确定性,游客身份自然上升为决策者,游客企图通过信息搜寻手段减少有关的不确定因素来提高他们的旅游质量。

  近年比较流行的新古典经学供求理论的一个重要假设是交易双方对产品质量拥有相对称的判断信息。当这个假使条件被破坏,交易中一方为判断产品质量和相对价格就必须支付一定的成本。另一方面有些信息由于成本过于高昂实际上是难于获得的。游客的抉择可能有:要么接受旅游公司提供的信息并从中选择,要么再通过各种其他渠道换取更全面的信息再做出选择。大多数情况下,作为外来者的游客其信息获取费用很高,权衡之下他们往往只好选择旅游公司提供的信息。但旅游公司给他们提供的信息很不充分,有时甚至带着明显的欺骗性,造成游客与旅游公司以及旅游设施、服务提供者间信息的极大不对称。如果游客可以花很少的时间、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各种旅游信息,了解正常的竞争价格,了解各个“分时度假”经营公司以往的信誉,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信息对称,那种靠非正常价格进行不正常竞争的“分时度假”经营公司就很难再瞒天过海。
  2.改善信息不对称状况是分时度假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可持续发展是“分时度假”旅游市场的生命力,应该看到,迅速扩大的客源市场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只有通过完善信息,摒弃不正当竞争,让游客更好地了解分时度假产品和有关的各种旅游信息,他们才会欣然前来,更重要的是,在信息对称中旅游的他们,会在物质、文化、休闲等方面得到更大的满足,就会在感情上对分时度假更有亲同感,得到满足感后这些游客就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分时度假的义务宣传者,该旅游市场就形成了一个良性的客源循环。分时度假是虽然是一个非常好的行业,但是中国分时度假产业目前确实是一些做坏了的市场,一片混乱,社会信誉极度低下,想长久发展,必须改变目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
  3.只有改善信息不对称状况,分时度假产业才能更好地开展营销活动
  营销活动的核心是在顾客满意的基础上获得利润,营销的关键是发现顾客的需求并满足它们。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分时度假开发商不了解游客的需求,游客不能充分了解分时度假产品。在旅游行业围绕4P(产品、价格、渠道、促销)进行的营销活动中,游客往往只是充当被动接受者,营销效果不是很显著。建立完善的双向的信息系统,让游客更好地认识、感知和了解分时度假产品,分时度假开发商也能充分了解游客的各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营销活动和进行旅游设施、活动、服务等的建设,这样旅游开发商才能有的放矢地开展富有成效的营销活动。
  
  四、改善分时度假产业信息不对称的对策
  
  1.加强对分时度假业的法律规范,保障顾客合法权益
  分时度假产品本身的一些特点,使它需要借助法律的进一步规范,确保顾客权益不受侵害。首先,旅游分时度假产品作为一种期权性质的产品,消费者在购买时需要一次性支付较高的费用,而消费权益的实现要延伸20-40年之久;其次,旅游分时度假产品需要高度的灵活性,在灵活性增大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特别是目前我国的休假出游时间相对集中,有明显的淡旺季,只有用法律进行规范,才能避免旺季消费者权益不能保证的风险。分时度假业在发展过程中,曾因缺乏法律规范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强迫性销售和欺骗性销售。
  前一段时问在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销售商在销售国外分时度假会员卡时,做出了夸大承诺的违规销售;部分违法销售商出售会员卡后卷款逃跑。这些事件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也严重影响了分时度假业的声誉。出台分时度假管理方面的法规是减少纠纷,使行业走上良性发展道路的“良药”。国外先进经验应该及时为国内吸收,中国在规范分时度假市场方面可以借鉴马来西亚和欧盟的经验。上世纪80年代分时度假业在马来西亚开始发展,因信誉问题导致1992年开始对分时度假立法。立法对消费者形成强有力的保护,也使行业信誉增加。法律规定只有得到批准的经营者才能销售分时度假产品;只有上市公司才可经营;经营者必须缴付100万马币(折合美元26.5万)得到担保抵押;经营者每隔6个月发行一次公司产品介绍;必须指定担保公司;建立偿债资金;10天的销售冷静期。对违反法律的经营者给予严厉的惩罚,判处5年监狱或罚款10万马币,折合2.6万美元。
  1994年,欧盟签署一项《指令》,明确要求其成员国出台有关分时度假产品的法律法规。《指令》还对一些具体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如要求销售商在与消费者签订销售合同时,必须规定有10天的“冷静期”,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的10天之内,有权在不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退回产品,并且不受任何惩罚。《指令》同时规定,不允许销售商在“冷静期”内提前收款。
  2.建立旅游信息系统,强化对分时度假开发商的监督
  由于旅游信息的公益性质,对旅游信息的提供,主要应由政府投资进行。政府加强对分时度假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的采集、发布和传播,建立健全信息网络,提高市场透明度,有助于克服分时度假旅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弊端。按照统一的标准,有选择地对这些信息进行采集、提供和分析,为旅游者进行决策、做好旅游前后的准备、满意地进行旅游活动提供在钱帮助,并激发潜在的旅游消费者是建立旅游信息系统的主要目的和任务。随着INTERNET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计算机的日益普及,使政府通过网络向外界快捷、及时地传送信息成为可能。分时度假旅游地政府可以在网上建立自己的旅游主页,发布相关的旅游信息。
  3.强化分时度假服务提供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政府旅游管理部门的信息监督职能
  由旅游监督管理部门收集各种分时度假旅游信息,在媒体上公布或免费供公众查询,如有不按规定披露信息或发布错误信息者,提出警告或对其行为进行披露。出于促销和建立公众形象方面的考虑,正规的分时度假爱旅游服务提供者应该是比较乐意提供真实的信息的。这样就无形中增加了竞争中道德失范者的违规成本,使他们感到成本过高而自动放弃违规。
  4.加强法规宣传、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一方在购买分时度假产品时,首先要对销售公司有充分的了解,查看销售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法律文件;其次要与度假、产权酒店,交换公司直接签合同,并查看销售公司的授权证明。要求将销售人员承诺的内容写进合同,并保留公司的宣传资料,真正并充分了解分时度假的含义,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自己使用分时度假产品时的制约和障碍。如中国对开放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政策问题、目的地国对中国人签证的要求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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