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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比较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碧波 胡青丹

  【摘要】 作者从战略目标、战略意识、产业规划、产业主体、市场策略等五个方面,对中国与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战略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关键词】 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发达国家;中国
  
  文化产业属于国家整体产业的一部分,在很多发达国家,该产业已成为国家支柱产业,经济发达国家常常也就是文化产业发达的国家。经济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的竞争态势不仅仅是一场市场经济主体的较量,更是一场民族国家文化的战略竞争。在文化产业发展战略上,中国和发达国家有许多相同之处:
  首先,是文化产业发展战略正在获得国家的高度重视。虽然关于文化产业的发展略在西方更早获得政府和民间的关注,在战略制定的层面上也比中国走得更远,但近年来,中国也越来越重视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对文化产业的促进作用了。
  其次,文化及其产业的发展战略与各自国家的整体战略是相一致的。在美国,文化战略成为美国称霸世界的利器之一;在欧洲,文化成为国家重振雄风的旗帜;在日本和韩国,文化成为打开世界市场的触角;在中国,文化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紧密相连。由于文化传统的差别、体制上的差异等,各国文化产业的发展程度也不同,需要深入分析和认识中国与发达国家之间在文化产业发展战略上的不同之处。
  
  一、战略目标之比较
  
  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依据和符合国家文化战略的意图,也就是先有文化战略后才有文化产业发展战略。不是基于整体文化发展战略,是就文化产业战略论文化产业战略,必然是盲目的,也是肤浅的。国家的文化战略目标,是指国家规划文化在一个较长时期内预期达到的发展目标,构成评价文化发展成效的一个标准。文化战略目标是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核心,它指明了文化在今后较长时期内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纲领。
  时至今日,中国的文化战略并没有建立起具有一套切实、完整、合理和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的战略目标。《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在“发展目标”的章节中这样描述:“到2010年,文化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完成‘十一五’时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赋予文化建设的任务,文化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能力显著增强……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文化发展的水平与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际地位相适应”。可以看出,这样的“总体目标”表述并未确立一套清晰和可操作的战略目标,只是一些具体属性的笼统描述。在文化发展进程中,明确的文化发展战略不是简单地解决一般性问题,是引领其航向的明灯,缺少这个科学的战略目标指引,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的方向就不清晰、发展速度就要大打折扣,甚至蜕化变质。
  从发达国家文化发展战略来看,在这方面都是有明确的战略目标的。如美国“以文化产业服务于全球霸权战略”,借助于强大的文化及其产业实现全球霸权,这种模式人们将其命名为“文化帝国主义”。正如詹姆斯・彼得拉斯(James Petras)所说:“美国文化帝国主义有两个主要目标,一个是经济的,一个是政治的。”一方面美国借助于其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在全球市场上攻城掠地,赚取大把钞票;另一方面就是通过改造全球大众的意识,以此来为美国的称霸进行合理性辩护,同时又通过输出美国的文化价值观,通过影响全球受众的观念来进一步培育美国文化的消费市场,促进文化经济上的丰收。这种前后呼应的双丰收战略,正是美国发展文化产业的法则,也是美国的文化战略目标。
  还有法国和德国这两个欧洲大陆文化大国,也提出了各自的文化战略。《法国文化政策》宣称“文化是国家形象的重要因素,法国应当成为具有鲜明文化特点的典型国家”;而后的《德国文化政策》也强调要建立“文化国家”。此外,日本与韩国几乎同时提出“文化立国”战略,新加坡也提出了自己的“新亚洲创意中心”战略等。发达国家经验表明,明确的文化发展战略是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基础,也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前提,只有确定了文化战略目标,才能指引文化产业向前发展。
  
  二、战略意识之比较
  
  任何产业的发端,总是基于社会的现实需要。在中国,传统的观念认为艺术和市场是对立的,文化产业化和市场化,就是文化版的“逼良为娼”。这种传统观念,同法兰克福学派批判“文化工业”的基本路径同出一辙。建国以来,强调文化只有意识形态功能而忽视了其产业属性,认为文化属于上层建筑,不容商品化。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文化的产业属性开始凸现,并未得到扶持。进入新世纪后,才明确区分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文化产业化属性由此得以“正名”。
  纵观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到,虽然文化的产业属性得到了认可,在推进产业发展中,仍时不时有反对之声涌现。如近年来出现的“超级女声”和“快乐男生”等纯娱乐化节目,就被某些学者和媒体讽刺为“低俗”的代名词。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之争,是历史遗留问题在现今社会的反应。传统的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文化只有事业而没有产业。改革开放后,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使产业从事业的夹缝中伸出头来,遭到非议和打压是必然的。
  在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一开始就采取了市场经济的方式运作,工业社会出现文化工业,文化走向产业化是其中应有之义。并不是说资本主义国家不存在文化事业或者不重视文化事业,恰恰相反,发达国家将文化事业当作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如法国将发展文化事业上升到推进文化民主化的高度,并将文化普及工作当作一项社会工程来完成,政府不遗余力地为民众创造各种有利条件使民众能够平等地享受文化生活、享受文化权利。其次是推行“文化分散政策”。
  巴黎是法国的文化中心,文化设施齐全,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外省的文化生活则显得落后、单调和贫乏。为了减少区域间的文化差别,以防止文化的非均衡妨碍文化民主与平等的实现,法国致力于实施文化分散政策和倾斜政策,将更多的资源和注意力投向外层,以促成全国文化的平衡发展。在新加坡也是如此,政府认识到,要实现创意产业战略目标,最基本的是从夯实创意基础做起,也就是从政府、优质公共空间的打造以及创建创意社区入手培育民众的创意观念和文化消费市场。这些国家经过长久的注重文化事业的基础性,使得文化产业获得了更大发展空间、更多人力支撑以及带来更长久的经济实效。
  
  三、产业规划之比较
  
  文化产业被誉为21世纪最有前途的“朝阳产业”。各地为了赶上这趟潮流,纷纷宣布要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并提出了各种发展文化产业的目标,文化产业荣及一时。各种“文化产业园区”、“创意产业园区”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种乱象的出现,显示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规划上的无序零乱。首先,从全国布局看,据统计,在大陆地区的32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中,有超过一半的省份有建立各种文化大省、文化强省的规划。一方面这些规划表现出发展思路单一、产业结构雷同的问题,区域特色不够明显的特征;另一方面有些省市根本没有发展文化产业的基础条件,但是为了搭上文化、创意的这趟“列车”,也盲目地设立各种文化产业园。
  如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向市政协常委介绍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情况时透露,本市在现有10个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的基础上,将新增加中国影视生产基地等8个文化创意产业聚集区,目前这8个产业聚集区正在规划建设。2005年4月,上海市首批18家“创意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授牌成立后,第二批、第三批接着推出,至2007年上海停止对创意产业园的授牌,上海共拥有75个创意产业集聚区。在广东,广州、深圳、珠海、中山等地也在建立各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这表明出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层面上都显示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无序性和零乱性,也就是这些规划表现为缺乏长远打算与战略规划,盲目决策和无序行动。

  从区域发展态势来看,与我国经济发展东、中、西部不平衡的形势相一致,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着较大的区域不平衡发展态势,在整体发展不足的形势下,出现了文化资本的局部过剩。文化产业诸多指标显示东部地区好于中西部,但是投资收益数据却显示出西部省份高于东部地区。我国文化产业总体上发展不足,但是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更为突出。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文化资本过于集中,逐步成为文化资本输出地区,而西部的投资机会则好于东部地区,成为吸纳投资的最佳区域。
  韩国文化产业规划在2005年前共建成7个文化产业园区,包括大田(尖端影像、多媒体业)、清州(学习用游戏业)、春川(动画业)、富川(出版漫画业)、庆州(VR基础产业)、光州(设计、工艺、卡通形象业)、全州(数码影像、音像业),每个地区的发展重点都有所不同,这样既能体现出差异化及特性,又有利于各园区间相互学习和借鉴,也有利于形成全国文化产业链,优化资源组合,发展集约经营,形成规模优势,提升研发生产能力和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韩国的实践表明,发展文化产业不能盲目追求数量和速度的扩张,必须把握产业发展的规律,富有前瞻性,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科学决策,既要解决好短期与长远发展问题、重点发展与协调发展问题,又要解决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的问题,才能推动和促进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韩国这种详细的、结合地区实际的产业规划值得我们借鉴。
  
  四、产业主体之比较
  
  战略的主体问题,是指产业发展中经济关系的参加者,即经济关系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问题。纵观全球产业发展的历史,从表面上看,市场化都是政府推动的,似乎政府就是产业发展的主体,然而本质上却不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中,针对重商主义经济学主张的利用政府“限制从外国输入国内能生产的货物”有利于增加国民财富的传统思路,斯密提出的相反见解是,取消政府干预,因为“各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
  自斯密后,虽然有不少专家学者及政府官员提倡政府管制,但西方社会的主流仍然是强调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西方发达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其他产业一样,以企业为发展的主体,坚信市场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政府只是在其中起“守夜人”的角色,对经济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对违反经济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裁决等,而把其他的经济行为全都交给企业运作,让文化自己“造血”,按照其内在规律实现滚动式、跨越式发展。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主体,政府管文化的同时在办文化。我国的文化领域长期处于政企合一的体制中,企业的体制、机制、利益、理念以致各种资源的配置,都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产权界定不明晰,主管部门约束太多,文化企业并不是真正的企业和市场主体。一方面文化企业决策、经营受制于政府,无法自主地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企业又对政府有严重的依赖性,企业成为政府的附属品。政府对文化的长期“包养”,造成的文化产业的成长动力不足、结构失衡等深层次矛盾。在政府的庇护下,由于企业没有经营风险,没有投入产出的概念,所以可以不顾成本、不顾收益、不顾企业发展的必要积累等因素或盲目投资或扩大规模,这对发展和壮大文化产业极为不利
  
  五、市场策略之比较
  
  在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市场开放战略思想上有两种思路。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几乎只有美国)所实行的完全自由开放政策,也就是“无为”管理方式;另一种是以法国和德国,包括加拿大等几乎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实行的“文化例外”政策。但即使是实行“文化例外”的原则,这些国家文化产业市场战略仍然是属于开放式的,只是这些国家在开放的同时为保护本国文化传统而采取了某种特别的保护政策。
  自由开放政策是传承自由主义传统,以强调文化产品生产与营销的高度市场化和最小化政府干预为主旨,注重文化产业的“产业”属性。从历史上看,在国际贸易领域,美国曾是“文化例外”原则的首倡者:在1950年的《佛罗伦萨协议》中美国坚持协议应有“保留条款”,允许各国不进口那些“可能对本国文化产业发展构成损害的文化商品”,那是美国文化产业在国际上尚未成为主角。然而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美国文化产品出口额首次超过汽车和航空等传统工业而成为美国出口第一产业时,美国就开始鼓吹全球文化市场的自由开放,反对包括贸易壁垒、政府补贴、配额制等形式在内的“文化例外”原则了。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当今文化产业独霸全球,当然希望开放全球市场以有利于美国文化产品的进入,而其他文化产业弱势国家则强调通过保护原则来保护本国文化产业免受美国的入侵,以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中国文化产业起步晚,基础薄弱,特别是长期对文化产业的属性认识不清,导致了重事业而轻产业的思想长期占据人们的头脑。所以对文化产业的市场开放则采取了半开放的模式,一方面通过采取组建文化产业集团、扶持强势文化企业的措施来确保与国际大型文化企业竞争的竞争力,以期WTO后时代国内文化市场不至于被国际大型文化企业瓜分;另一方面是通过文化体制改革,采取逐步放开文化市场、鼓励竞争等措施,促进文化市场的充分竞争,从根本上提高文化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本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但又使文化产业长期处于“温室”中,缺少了参与全球竞争的基因,其发展显得步履蹒跚。
  
  六、完善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
  
  (一)确立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目标――建设文化创新大国
  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并且是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文化延绵5000年而不中断的国家,华夏文化历史源远流长;神州大地文化资源极其丰富,由南到北,从东至西,民族众多、物产丰富、语言多样、文学作品汗牛充栋、艺术乃至建筑和各种历史遗迹数不胜数。从历史角度讲,中国是文明古国;从资源角度看,中国属于文化资源大国。但从综合实力上看,却又不是文化强国。文化强国是指那些综合国力,特别是文化生产力对世界发展具有明显影响力的国家。美国是个只有200多年历史的国家,文化资源也不丰富,却是不折不扣的世界文化强国。如何使中国由一个文明古国、文化资源大国转变成为文化强国就成为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元命题。
  文化不同于化石,化石可凭借其古老悠远而价值不衰;文化是活的生命,只有持续不断的创新才有持久的生命力和持久的影响力,国家也因之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文化不仅需要积淀,更需要创新。文化创新意味着打破垄断,意味着更多更大的发展机会;文化创新不仅可使中华文化产品生命周期得以延长,更可以保持中华文化强大的竞争力;以创新抢占文化阵地制高点,它通过大幅提高中华文化产品的起点和层次,使竞争者难以效仿,将竞争者甩在后面。无论传统文化还是现代文化,只有创新,才能使传统文化更具生命力,使现代文化更上一层楼、更具竞争力。文化的创新,是保护和弘扬传统文化、实现文化资源大国向文化强国转变、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以文化强势与外来文化抗衡的法宝。
  纵观国外的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可以发现,文化产业发达的国家无不是文化产业创新能力强的国家。应当将中国文化发展战略目标暨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目标定位于:建设一个文化创新大国。在经济全球化大潮下,只有建设一个文化创新大国才能不断推进中国文化可持续发展、复兴中华文化、增强中华文化“软实力”。

  (二)正确认识文化的双重属性――从单一实业化转到事业导向下的产业化
  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和实行市场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对待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方面存在着机制体制上差别,长期以来中国注重文化事业而轻视文化产业,西方重视文化产业但不忘文化事业的基础作用。随着全球经济文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文化运行机制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呼声日益高涨。
  应及时将政府以及民众的目光由单一实业化转向事业导向上的产业化上来。但是必需强调的是,这种产业化必须以事业为导向,并不是指只有产业没有事业;事业的导向也不是由事业独霸天下,是在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竞争发展中,将更多的资源分配到产业上以及分配到促进产业发展上来。无论如何,文化具有双重属性,一是意识形态性、公益性,即事业型;二是精神消费与经营性,即产业性。即使是具体到文化产业本身,也有意识形态与文化的传承性质。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之间是个相互促进的关系,前者对后者有一个“反哺”的过程,当文化产业发展一定阶段,它必将极大地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事业是产业的基础,在重视文化产业的同时不应当忽视文化事业的发展。
  如美国通过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输出美国的文化价值观,进而又培育美国文化的消费市场,促进文化经济上的双丰收,达到其“文化帝国主义”目标。文化只有采取产业化和市场化的路径,才能满足民众日益高涨的文化需求;才能加大民族文化的传播力度;才能在世界文化市场占有与中国相称的大国地位;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文化安全。
  (三)转变政府职能――从传统的双重角色转到管理服务和引导
  文化产业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政府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是全方位的,但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战略层面上的领导,政府只是在为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如制定文化产业战略、广纳创意性人才、出台优惠政策、提供公共基础服务、综合协调文化产业园区之间、园区与其他产业之间的互动、加强知识产业保护等。政府不是也不应当是产业发展的主体,也不是产业发展的最终决定者,仅仅是产业和企业发展的服务提供者。
  转变政府职能,让企业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主体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文化企业特别是国有文化企业只有实行政企分离,才是生存之道。要理顺企业和政府在产业发展中的相互关系,让它们各自“归位”:让企业成为市场的基本经济单元和竞争主体,让政府也从垄断经营着变为市场竞争的组织者。确立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特征的文化企业在产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文化经济体制的根本问题。要积极重塑文化市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国有文化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着力培育外向型文化企业,建立政府推动型和企业市场化运作型相结合的文化企业。
  (四)市场化运作――从指令性转到以市场机制为基础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也就是通过政府计划直接分配资源。在这种体制下,政府是文化资源的唯一拥有者和配置者,通过政府同意的计划和行政指令具体分配文化资源。虽然计划经济体制具有集中文化资源,加快文化事业发展的作用,但其最大的缺陷在于很难做到文化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由于没有对文化进行产业运作,未引入市场机制,阻碍了文化的发展。
  首先,文化没有建立起自身的投入产出机制和文化经济效益理念,文化产品和服务无法在市场上得到价值实现。
  其次,在这种体制下培养的人力资源常常与社会需求相脱节,从而导致发展的盲目和失衡。
  再次,文化发展主要靠政府过问和财政拨款的方式,严重束缚了其自身的发展。最后,产权部明晰,文化泛政治化,导致决策缺少科学性和实效性。
  只有将文化从指令性计划转到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产业化运作,建立起文化的投入产出机制,树立经济效益观念,使文化投入在市场中能得以实现合理回报,才能形成文化自身的造血功能,摆脱长期以来文化发展依靠外界投入的非生产性的尴尬局面,这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几年来,对此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包括深圳华侨城集团、北京歌华集团、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乃至风靡全国的“超女”等,都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通过盘活文化资源实现文化产业的大投入、大产出的经典之作。
  (五)文化产业市场开放策略――“原则开放、例外限制”
  在文化产业市场开放战略中,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实行完全开放的战略;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在开放中实行“文化例外”原则,即使是实行“文化例外”原则,这些国家文化产业市场策略仍然是开放式的,走的是“中间路线”,只是在开放的同时为了保护本国文化传统而采取了某种特别的保护政策,即“原则开放、例外限制”。
  当前我国的文化产业政策实际上走的也是“中间路线”,采取了“例外开放、原则限制”,即一方面通过采取组建文化产业集团、扶持强势文化企业的措施来确保与国际大型文化企业竞争的竞争力,以期WTO后时代国内文化市场不至于内国际大型文化企业瓜分;另一方面通过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放开文化市场、鼓励竞争,促进文化市场的充分竞争,从根本上提高文化产业的整体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但这种方式隐藏着很大的隐患:行政手段组建大型文化集团,并对其进行政策、税收等方面的倾斜,势必会造成文化市场各主体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反过来看,对于这些不是从市场竞争中自然成长而是在政策的“被窝中崛起的”的文化集团来说,能否发挥自身活力,能否能健康发展也值得怀疑。在取向上,这种“例外开放、原则限制”的模式应该改为“原则开放、例外限制”模式,应当对全球的文化资源持开放、宽容的态度,而不应过多强调“本土内容比例”;应该鼓励本国更多的文化企业走出去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应当将文化创新放在首位,而不是将保护放在首位;应当把政策的着眼点中心放在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国内文化产业主体,主动出击上,而不是放在抵挡国外大型文化企业的“入侵”,被动应战上。对于那些涉及国家核心文化安全的属于例外类的文化产业与产品,应当根据世贸组织中关于文化产业的特殊保护政策对本国文化给予大力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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