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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走出困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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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影响经济效率的重要因素。新制度经济学是用制度变迁来解释经济发展的,制度变迁也称为制度创新,是制度的替代、转化与交易过程。
  家庭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但是随着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出现了诱致性制度变迁。农地流转便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理内核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创新。刘淑春(2008――年份,下同)认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发展是我国农业取得成绩的根本原因,农地流转是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优化农地资源配置、提高农地利用效率、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农村土地流转的内涵
  
  既有文献对于农地流转的概念表述基本一致。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农地产权结构被分解为三种权利: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使用权)。所谓农村土地流转指的是农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农地承包经营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也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其实质是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价格反映的特定经济行为(张红宇,2002;韩立达等,2007;孙少岩,2007)。
  从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土地这一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在生产者之间的“流动”配置。刘喜广等(2006)分析认为,按照农村土地流转的参与主体不同,可分为农户自发型流转和集体推动型流转。自发型流转主要形式有互换、转包和合营等;集体推动型流转,主要形式有反租倒包、租赁制、股田制和土地信托等。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非集体组织。
  
  农村土地流转的动力机制
  
  诺斯的产权理论、国家理论、意识形态理论的制度分析框架认为,行为主体对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就会推动制度变迁。这些经济学家基本认同制度变迁的基本动力来自于当时未能实现的潜在收益,即制度的变迁可以使推动者获得额外的收益或者降低成本。
  潜在的外部利润。诺斯研究认为,外部利润来源于规模经济、外部性、风险以及交易费用。戴中亮(2004)分析认为,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人均可耕地面积不到1,98亩。且呈条块分割,制约农机等先进技术的使用。随着技术的进步,实现土地经营和技术利用的规模化就成了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受这一外部利润的吸引,推动了农地流转。樊帆(2002)认为农业是高风险产业,从事土地经营与“高风险、高报酬”的投资原理相悖,与从事二三产业相比,农业生产经营风险大、风险成本高,从而出现了土地流转需求,向种田能手集中。
  比较利益诱致。随着第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农村工业化与城镇化的有序推进,农户经营农业的机会成本增大了,出现了兼业化经营的趋势及抛荒撂地现象。马晓河(2002)、许恒周等(2007)认为,农村二三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为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在农民人均收入中来自非农产业占绝大部分的时候,农民有流转土地使用权的要求,愿意放弃土地经营,到农业以外寻求新的就业和增收门路。樊帆(2002)从劳动力的机会成本与资金的机会成本两个方面,分析了比较利益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吴郁玲等(2006)从农户分散经营和规模化经营之间的效益比较以及从事农业生产和非农产业的收入比较差异两个方面论证了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农地使用权出现了实现流转的内在动力。
  自然禀赋差异。詹和平(2007)分析指出,农户自身资源禀赋差异的内在因素是土地流转的动因,表现在人力资本的异质性与家庭劳动力人数分布上。姚洋(2001)的实证研究表明,农户的边际产出是存在差异的,在劳动力市场存在缺陷的约束下,土地的自由流转有助于促进边际产出小的农户将土地租让给边际产出高的农户,较自由的土地转让具有边际产出拉平效应,促进土地的流转。
  政府制度供给。徐旭等(2002)认为由于农村工业化、劳动力非农化、人口城市化的演进,使土地、劳动及资本的相对稀缺性发生了变化,农业劳动变得更加稀缺,会促使政府变革土地及相关制度以增加劳动租金和投入农业的资本收益率,实现土地、劳动和资本的优化配置。具体做法就是通过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增加农业产出,使农业劳动得到较高报酬,国家则增加了税收并减少了对农业的转移支付,农地流转在政府看来,有助于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所以政府促进农地流转的意愿比较强烈。这可以认为是从制度供给的层面解释了农地流转的动力机制。
  
  农村土地流转的困境
  
  产权残缺与公共领域。国外学者对产权的经典诠释。何谓产权?按照阿尔钦的定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阿尔钦,1994)。需要强调的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产权,它不是指―般的物质实体,而是指基于物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影响的行为关系。因此,产权的主要功能就是行为主体进行交易时形成合理的预期,这些预期通过社会的法律、习俗和道德得到表达。
  要注意的很重要的一点是,产权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收益或受损的权利(德姆塞茨,1994)。由此可见,产权不仅包含着所有者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它表明了所有者之间的权利关系,更进一步地,德姆塞茨研究了产权产生残缺的原因。所有权的残缺可以被理解为是对那些用来确定“完整的”所有制的权利束中的一些私有权的删除,而权利之所以常常会变得残缺,是因为一些代理者(如国家)获得了允许其他人改变所有制安排的权利。对废除部分私有权束的控制已被安排给了国家,或者已由国家来承担。
  巴泽尔(1997)指出,由于商品属性的多样性和人们行为的复杂性,完全界定和控制权利成本高昂,即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部分有价值的产权将总是处于公共领域中,故产权不是绝对的,而是能够通过个人的行动改变的――它们是当事人自己直接努力地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
  德姆塞茨意义上的产权“残缺”与巴泽尔意义上的“公共领域”都能较好地说明我国农地制度安排中的潜在问题。
  国内学者的分析。为什么农地流转市场很难建立?根源是什么?国内的学者大都从农地制度本身以及外部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形成了丰富的研究农地流转困境的文献。
  对于产权的变更方式,周其仁(1995)、卢现祥(2006)各自分别提出了相似的观点。归纳起来可以表述为两点:一是自愿或契约式产权变更,是产权主体之间根据自愿平等原则,在市场上自由交换产权;二是非自愿的或国家干预型的产权变更,是通过国家权力强制做出的安排,是对另一种产权进行剥夺的结果。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土改形成的农民私有产权,是社会政治运动直接重新分配土地产权的结果。因此,在土改形成的农民个体私有制中已经包括了后来集体化公有的一切可能的形式,因为通过政治运动制造了所有权的国家,同样可以通过政治运动改变所有权。周其仁(2004)指出,在组成产权的三项权利(排他性使用权、收

益权与转让权)当中,转让权起着更为关键的作用。理论上,得到清楚界定的转让权一定包含着清楚界定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是国家现存法律、法规对农地转让权界定的内在矛盾冲突造成了德姆塞茨意义上的产权“残缺”,这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了中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发展的原因。
  钱忠好(2002)运用产权的分析框架,指出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完全性是现阶段农地市场发育迟缓的产权原因,而农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完全与其法律属性不完全有关。因此。通过明确界定农地承包经营权并施之以有力的保障,让经济当事人自由地交易其土地产权,同时辅之以必要的农地国家管理,可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帕累托改进。
  值得指出的是,钱文偏好于用产权的分析框架来解释农地流转的困境,忽略了除农地制度安排之外的其他因素,比如非农业就业机会的多寡、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是否健全等外在因素。
  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是一种正式制度。在正交易成本的世界里,一部分自发交易由于交易成本的阻碍而无法实现,因此法律制度建设及其实施就会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效率产生重要的影响。已有的文献,对于农地制度的法律缺陷进行了大量分析研究,并提出了很多相似观点。例如,刘守英(2005)分析认为,现行土地法律制度存在缺陷,例如对农地适用的是《土地承包法》,对非农地适用的却是《土地管理法》,这两套体系是不衔接的、自相矛盾的。
  其他影响因素。关于外在因素的分析,大多是从农地具有的社会保障以及就业保障功能等角度进行研究。张光宏等(2001)认为,在农地还是农民解决生计和生活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时,要实现土地资源的流转是不现实的。只有在新的利益驱动下,农民面对新的选择,才会转让土地,形成土地交易市场,并使农地适当集中,实现农业规模效益或土地与企业家资源及其他资源的优化配置。张照新(2002)通过实证分析,比较了六省的农地流转市场发展及其方式,提出了与钱忠好完全相反的观点。张文认为我国农地承包经营制度并不是构成土地市场发展的主要障碍,同时,政策上的直接约束也不是土地流转的阻碍因素,而非农就业机会太少是形成规模土地交易市场的一个主要限制因素。调查表明,受非农就业机会的限制,农地流转市场中土地供给低于需求。
  
  如何构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产权的稳定性与延续性的重要作用。产权制度和其他配套制度的完善是农地流转顺利进行的制度保证。姚洋(2000)发展了一个农地制度的分析框架,讨论了农地制度与经济绩效之间的关系。他指出,不稳定的地权使农民对自己所使用的地块缺乏长期的预期,土地的不定期调整如同一种随机税,会在不可预见的某一天被拿走,同时带走农民投入土地的中长期投资。在行政调整手段下,由于农民的适应性预期,导致农业的投资不足,从而影响了农业绩效。但是如果通过市场机制完成农地流转,则不稳定的地权并不会影响农户投资的积极性。
  因此,较稳定的地权增加土地投资、较自由的转让权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可以认为,姚洋论证了产权权能强弱程度及市场机制作用对于农业绩效的影响。卢现祥(2006)也指出,建立有效的且具有延续性与稳定性的产权体系是一国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并且从长期来看,建立具有延续性与稳定性的产权安排比选择有效率的产权安排还要重要,产权的延续性与稳定性已成为国际上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流向的指示器。
  健全法律法规。怎样完善有关土地制度的法律法规,使之更好地为我国的土地流转服务?丁关良(2004)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更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应法定,权利应自由转让,且可依法继承、抛弃、抵押。承包地不得收回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转包等立法条文内容的表述要科学。
  曾新明等(2006)从法律方面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了研究。分析认为,应修改《土地管理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错位、缺位或虚位问题。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权利得不到保障,经济受损严重,故立法应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对进行文化、国防建设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的,可以由国家进行土地征用,而对于进行经济活动的,则不宜纳入公共利益的范畴。而对于有关土地制度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不得不涉及到政府行为。
  理顺政府行为。王蓉等(2008)指出其我国土地流转中政府角色定位引发了社会和效率问题,故政府在城市化土地流转中的角色定位是土地配置的一个核心问题。文章分析认为,首要的任务是完善政府制度供给者的角色。杨峥嵘等(2007)认为,允许农民作为独立主体直接参与土地所有权权能的市场化流转并实现收益,让rang和集体组织退出土地流通领域(除国家征用),以尽量减小政府、集体组织与农民争利的可能性。马晓河等(2002)认为乡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要严格界定为中介服务,必须尊重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孙少岩(2007)指出,政府或集体的介入,要注意合理的边界,其作用可限于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保体系,搞好农地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以及组建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等方面。
  变债权为物权,实现土地的财产价值。大部分学者认为应该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李萍等(2006)认为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真正原因是,目前的土地制度约束下,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无法在土地流转中真正实现,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将其界定为物权有利于实现土地产权的“三权分离”――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使用权归转入户。张宏宇(2002)研究认为,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必然造就一种新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权成了民法上的一种新的物权,与其他物权一样,承包权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必然表现为一种具有交换价值的独立资产,占有它可以取得相应的利润,转让它要求等价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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