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流转需要中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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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承包土地的多种形式流转,适度提高农地经营规模。这是根据我国农地经营现实和发展要求提出的重要决策。农地流转是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摆脱小农经济,加速中国农业的现代化之必然。农地流转能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使非农就业、迁移到城市居住的农民摆脱土地束缚的重要步骤。但是,目前农地流转缺少中介组织的参与,不能实现农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进行优化配置。因此,研究中介组织的现有形式及其对农地流转的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现有农地流转中介组织的形式
从组建方式看,现实中的中介组织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村干部、农村中的技术能手、专业大户等能人牵头兴办的中介组织;二是基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兴办的中介组织。
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参与农地流转,主要集中在农业税费减免之前。其参与形式主要是:对辖区范围内的撂荒土地和劳动力外出就业情况进行摸底,然后主动发布农地流转信息,并到外地进行农地招商,接受农户的委托,代表农户和有转入意愿的需求者进行谈判,并调解因农地流转而发生的纠纷。其目的主要是将农户的抛荒地流转出去,缓解农业低迷的现状,保障农业税费的按时收缴。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农业税费的取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再参与具体的农地流转活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开始在农地流转中发挥作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在农地流转中主要承担提供交易信息,充当农地流转的见证人,调解农地流转中存在的纠纷等职责。在农地市场发育不完善,农地经营比较利益低下,现时完全市场化的中介机构还难于生存,这种带有“半官半市场”色彩的中介机构将在相当长时期内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中介组织对农地流转的影响
降低交易成本。农地流转中的交易成本众多,主要包括信息收集成本、谈判的成本、签订合同和执行合同的成本、以及事后交易费用。中介组织的参与节约了农地流转中的交易成本。由于农民是一个异质性很强的群体,农户之间的合作成本和组织成本比较高,很难形成一种集体行动――共同出资寻找外来需求者。单个农户出于成本收益角度的考虑,也不可能主动寻找外来投资者。对于外来投资者而言,他们对当地的农地农户的供给意愿不甚了解,需要花费大量的信息收集成本。在完成信息收集之后,他们需要和众多的农户进行谈判。如果交易不能成功,则这些前期成本将难以得到补偿。中介组织的参与可以降低这些成本,提高契约的规范性,防范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并能对农地流转中的纠纷进行调解。
打破农地流转交易的封闭性。中介组织的参与扩大了农地流转的交易半径,打破了农地流转的交易封闭性,使得农地使用权在更大范围内流动。,从农地流转的交易对象来看,主要是三类:一是农户之间的小规模的流转;二是农户与种养大户、农业企业之间的流转;三是吸引了大量的外来农产。前者由于交易规模较小,且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基本上不需要通过中介组织来流转。因此,中介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后两者,即外来农户、种养大户和农业企业。中介组织的参与,使得农地向种养大户和农业企业集中,初步形成了集中连片规模经营的格局,提升了农业竞争力,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也吸引了大量具有种植技能的外来农户从事特色生产。
提高农地流转的规范性,利于保护交易双方权益。中介组织的参与,提高了农地流转契约的规范性,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有效的预防了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
提高农地流转的价格。农地流转价格受到农地的区位、土地质量、农地流转期限、农地流转形式等多个因素的制约。而中介组织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寻找到具有更高支付能力的需求者,提高农地流转价格。
对于农户而言,经济利益最大化并不是农户在农地流转过程中行为选择的唯一标准,还要受到特定环境下其他因素的制约。中介组织的参与,使得价格机制开始在农地流转中发挥作用,农地流转价格成为调节供求双方经济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使得农地资源流向具有更高支付能力的需求者。通过农地流转,作为转出者的农户一方面获得了高于传统粮食作物种植的收益的租金;另一方面,非农就业能力强的农民又可以抛开土地的束缚,获得非农就业收入,而非农就业能力差的农民也可以在出租地上打工,获得农业打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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