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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 侠

  一、我国国际保理发展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持续保持着强劲的增长势头,与此同时,我国国际保理也发展迅速,从表1的统计数据上看,自2002年至2008年的短短数年时间里,中行国际保理业务量从2.077亿欧元上升到55亿欧元。从表二的统计数据上看,2007年均增长率高达130.60%。2008年中国和日本对国际保理业务的增长最快。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的统计,2008中行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跻身世界第一的位置,同时中国的出口保理业务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一。据预计2009年我国的出口保理的业务量虽然受美国经济的影响相比2008年将有所下降,当长期将保持较好的增长。可见,国际保理业务已逐渐为中小企业所接受或熟悉,并已成为一种新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然而,如表1所示,与发达国家相比,特别与欧洲的国家相比,国际保理业务的总量还较低。这表明了我国国际保理的发展现状与我国对外贸易在世界的发展地位极不相称。从FCI统计的数据看,2007年中国外贸进出口总值首次超过两万亿美元,相对应地初步估计将产生5000亿美元的保理市场。而2007年全部银行保理业务总量(包括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仅为481亿美元,占市场潜力不到10%的比例。这说明国际保理只占国际结算方式的比例仍然较小,国际保理结算总量占我国国际结算总量比例不大这一现状,应足以引起我们进一步探索如何促进国际保理这一新的国际结算方式,以缩短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与国际通行的保理业务有较大差距的现实问题。
  
  二、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扩展国际保理客户量不足导致国际保理业务量相对与其他的国际结算业务量的比率不高
  根据FCI的定义,国际保理服务有四大基本内容:一是坏账担保,二是应收账款管理,三是催收服务,第四是账款融资。其中,前面三项是核心定义,只要前面三个服务内容做到一个就是保理。成长中的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谈判中往往处于弱势,这些企业要想扩大出口,就要提供有利于进口商的条件,那就意味着要采用赊销、承兑交单方式,这时最好的选择之一就是出口保理。这就决定了我国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小客户相比大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的需求和依赖性更强。但在我国外贸中小客户还没有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保理的目标客户群,其主要原因如下:
  1 没有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这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是不能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其二是还没有通过竞争在国内形成若干家独立权威的中介机构为企业间经济往来提供全面、真实、客观、可靠的资信信息。因此还没有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企业的资信管理。
  
  2 没有制定出有关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专门法律法规。目前国内仅有《对于出口代理项下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涉及到了国际保理业务,并没有专门性的法规对国际保理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界定。
  3 对外企业的外贸销售额下降不能满足银行保理的营业要求。我国中小企业出口的出口产品多是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初级产品,此类产品不能成为带动企业发展的领头产业,加上近几年国内生产成本不断提高,致使中小企业的产品竞争力下降,无法通过商业银行的严格审查,不能满足银行保理的营业要求。
  综上所述都说明了中小企业还不是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的目标客户。也就直接导致了国际保理结算的总量相对于其他的国际结算方式总量不高。
  
  (二)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开展不足约束了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在国际保理发展成熟的西方国家,无追索权的国际保理被视为最普遍和主流的国际保理方式。而国内商业银行提供的无追索权的国际保理开展的不够。我国商业银行提供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不足的原因如下:
  1 银行虽然事先己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了调查与评估,并规定了信用额度,但我国银行的国外代理行较少,在世界各国分布也不均匀,所以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不能很好地掌握国外客户的情况。
  2 银行的风险没有得到有效的分散约束了银行开展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如果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是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一旦进口商到期拒付或因破产倒闭无力付款,作为进口保理商的银行就必须自己负责偿付,这就约束了银行开展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我国银行在做保理时更倾向于做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这种做法虽对银行规避风险很有效,但我国的出口企业并不能享受百分之百的坏账担保,并且应收国际账款追收是十分困难的,一旦出现了呆账,追回成功率很低;即使追讨成功,企业付给银行的佣金也要占三分之一以上。
  由于银行不能提供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国际保理相对于传统的非信用证方式的优势就不足以抵消成本劣势,导致了出口企业仍然采用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阻碍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三)国际保理业务中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不够导致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电子信息技术是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基础,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已经普遍采用EDI技术,在这种技术下,商业活动中的所有的文件都标准化,通过卫星或其他计算机信息网络传输。2008年国内已经有十六家银行加入了FCI。然而这十六家银行并不完全是通过FCI开发的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FACToring)进行的。银行信息化建设还都处于建设阶段,大部分定单、发票等商业文件还是通过人工方式进行传递。保理业务的信息化、电子化设施尚不完备,我国商业银行与各国保理公司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这些都使得保理商还不能通过其网络资源充分了解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及经营状况、进口商所在国的外汇管制、外贸体系、金融政策、国家政局等方面的变化等。相互之间的信息传递效率低和相对落后的硬件设施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我国保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的保理业务走向国际市场。
  
  (四)缺业务水平复合型人才与国际保理业务人员约束了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竹进一步发展
  国际保理业务涉及到国际结算、融资、信用担保等多个领域,因此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业务水平,在熟练掌握英语、计算机应用的基础上,还要具有法律和国际金融知识背景,并对国际贸易中涉及的国际惯例和规则有所了解。2001年末国内拿到FCI资格证书的专业保理人员只有10人左右。由于参加国际考试费用高,各家商业银行开始自己培养保理人员。随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推广和应用范围的扩大,拿到FCI资格证书的专业保理人员会逐步增加。如光大银行共有近30名业务人员通过了国际保理商协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简称FCI)认证考试,持有FCI颁发的认证证书。尽管拿到FCI资格证书的专业保理人员逐步增加,但与国

际保理这些年的迅猛增长的增长率相比,我国的专业保理人员的增长率还是相对低的,这就影响了保理业务处理的速度和质量,制约了其在我国的发展。
  
  (五)保理业务运营模式的创新和探索不够约束了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保理业务运营模式的创新和探索对于加强与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是相当重要的。在国外保理业务运营模式很多,针对不同的客户几乎都有相应的国际保理业务。而我国商业银行对客户群体的细分还不够细,对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分析还不够深。尽管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和产品研发,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和光大银行除了在原有的国际、国内两大系列五类产品的保理体系外还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为客户量身定制了多种保理解决方案,如隐蔽型保理服务、集中化贴现、加工贸易保理、租赁保理等相应的金融服务组合以满足目标客户的特定需求。但其他加入FCL的商业银行的国际保理运营模式还很陈旧,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这就影响了保理业务的多样性和广泛性,制约了其在我国的发展。
  
  三、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对策建议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国际保理对国际贸易的重要性,借鉴国际经验,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为促进我国国际保理进一步发展,我们要从以下政府、银行和企业几个方面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应该努力营建推动我国保理业发展的环境
  1、政府要强化服务职能,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和信用体系。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首先要努力建立国际保理业所必需的信用信息系统、高功效的支付系统、信息管理系统。由于建立信用信息系统、高功效的支付系统、信息管理系统投入很大,一般银行、企业难以完成,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和支持。通过建立这些信息系统,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培育信用需求,规范信用市场完善信用制度,营造信用环境,不断促进我国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2、政府要制订保理业务法律法规,加快保理业务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金融监管和外汇管理方面,也应根据国际保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出台适宜的政策,指导规范此项业务的准入和发展。借鉴国外成熟保理业务管理经验及法律规范,结合我国当前实际,制订保理业务法律规范,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1)制定《保理管理条例》,加强对保理业务的监管;(2)以《合同法》的债权转让制度为基础,制定保理专门法律;(3)完善配套法规,改善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国内国际相关法制环境。
  
  (二)我国商业银行要降低风险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
  1 加强建设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我国的商业银行在国内应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并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信息库”来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同时我国商业银行应与各国保理公司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以充分了解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及经营状况,减少自身面临的风险。
  2 大力开展无追索的国际保理业务。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是因为无法控制混业经营带来的系统风险,银行和保险公司可尝试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开展合作。如由保理商代出口商为货物买保险,向保险公司咨询发生信用风险或汇率风险的可能,了解某些贸易纠纷的原因及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可能的诈骗行为。或者国内保理商可通过自己在国外的分行或合作机构在进口国的保险公司为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买保险,这样可以建立风险共担平台。一旦发生债款追讨问题可以得到国外保险公司的协助与风险分担。如光大银行已与优质投资担保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并开展了其担保项下的钢贸行业企业授信业务,为部分中小钢贸企业提供了实际融资服务。同时,本国银行之间应加强合作,即可由一家银行作为主保理商联合几家银行共同叙做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这样可以将风险分散。发生坏账时各行可共同运用自身组织及时沟通处理,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即使发生无法追讨的情况,每家合作行的风险也能有效降低。
  3 加快国际保理业务人才的培养。国际保理业务又是一门涉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对人才的要求条件较高,因此银行加快国际保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已是当务之急,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国际保理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尽快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 抓住数量众多、资质优良的中小企业来推动国际保理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国内的优质大客户资源减少、同业竞争激烈和产品服务同质化,成为摆在各家银行面前的日益凸现的共同难题。这使得银行应通过保理产品回归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市场成为银行与中小企业共同的现实和明智的选择。如光大银行上海分行提出了一套以国际贸易、物流、航运等优质行业核心大企业的上下游优质中小企业为切入口的链式融资模式。在政府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银监会出台多项措施推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以及相关法律环境改善的大背景下,我国的商业银行应认识到转变机制、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巨大盈利空间。抓住数量众多、资质优良的中小企业来推动公司保理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三)中小企业应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和管理
  1 中小企业应改变旧观念逐渐适应国际保理这一新的结算方式。由于国际买方市场逐渐形成,对进口商不利的信用证结算比例已经在逐年下降。出口商应更多从买方的角度来考虑,在最大程度降低自身风险的基础上为进口商提供更多的便利,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无疑是既适应了大趋势又对双方都比较有利的选择。虽然收费较高,但是长远来看对于出口商赢得竞争优势还是有利的,出口商应改变旧观念逐渐适应这一业务。
  2 中小企业应以优质的应收账款作为还款保证积极采用国际保理。我国商业银行没有把中小企业作为目标客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出现坏帐的比例较高而导致银行的风险。为此,我国中小企业应以优质的应收账款作为还款保证,以申请国际保理业务。一要积极寻求与国内大型外贸公司的合作机会。中小企业一方面可以积极成为国内大型外贸公司的上下游优质中小企业,这样可以保证良好的应收账款记录。二要积极的与国外公司签订代理协议。虽然代理利润较少但收入比较稳定,避免大起大落,使自己的业务在长期、稳定的合作中得到巩固。三要认真履行供应合同。供应商要严格执行货物种类、质量和数量条款,认真全面履约,以保证良好的应收账款记录。通过这三方面中小企业就可以以优质的应收账款作为还款保证,积极申请无追索的国际保理业务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的中端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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