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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袭警事件”警示了我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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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0袭警事件”不具有代表性,因为以如此极端的行为泄愤,不是一个心理正常的人的作为,即使真的遭到过不公对待,通过加害无辜警员的方式来报复,而且达到如此数量,常人是难以做到的。但事件不具有代表性,并不等于纯属偶然,可以掉以轻心。如果在必须加强对当前刑事犯罪斗争复杂性认识之外,我们觉得还有些事情可做、该做,那就首先必须弄明白,“6・30袭警事件”到底警示了什么?
  首先,袭警者公然以个人暴力来同国家暴力进行对抗,这里又有什么值得警惕的地方?任何一个社会要在有秩序的状态下存在,必须以国家的暴力来收缴个人暴力,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只要法律秩序在,任何一个社会都不会允许个人随便使用暴力,所谓违法犯罪时常同个人滥用暴力有关。为了不使个人随意使用暴力,国家必须通过暴力的手段来限制之、防范之和惩罚之。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尽管可以使用暴力,但只能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而且国家使用暴力经常只是作为一种可能性,即主要通过暴力的威慑来防止个人违法使用暴力。国家不以使用暴力为目的或首要手段,公民服从国家首先不是慑于暴力,而是自愿服从规范着暴力的法律,从道义上消除了以暴易暴必然带来的循环强化。所以,6・30袭警者以极端暴力对待警察,造成重大伤亡,反映的首先不是他无视国家暴力的有效性,而是无视国家垄断暴力使用权的道义性或合法性。那又是什么因素导致他对国家暴力及其使用产生认识上的畸变?如果他曾经与国家暴力有过接触,这段遭遇是否留在他印象中更多的是暴力本身而不是暴力的合法性?如果这种印象仅仅是袭警者的个人印象甚至幻象,那么如何使同样有心理障碍的人避免以后产生类似幻象?如果袭警者的印象有一定的现实根据,那么又该如何消除这样的现实因素?
  其次,袭击者对警察如此仇恨,其心理能量的来源和积累是如何形成的?场面如此惨烈,后果如此严重的袭警事件,好像在共和国的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能以一人之力,手刃10人,其内心积蓄的心理能量之巨大,是可以想象的。什么事情使得袭击者如此积怨,为何他不利用现成的体制性渠道维护自己权利,以致非得采取如此手段来寻求同归于尽?从媒体报道的背景材料来看,袭警者的性格乃至人格有一定缺陷,所以有可能存在内部的心理增加机制,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存在人格缺陷的人不少,尤其在社会急剧转型的情况下因为社会适应不良,而致人格障碍的人为数日增,全社会在为这类人员减轻压力、缓和怨愤方面,是不是需要有更为有效的渠道和途径?现在对于自杀者,社会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心,这是应该的。但相比自杀者只伤害自己,如袭警者这样心理趋于极端的人,可能造成的社会伤害远比自杀者严重,如果视之为正常人是否应该提供更为有效的公力救助通道;如果视之为病人,是否也应该有一种健全的制度安排,给他们以必要的关心和干预,不至于失控而酿成惨剧?
  6・30袭警事件是一场悲剧,无辜的警察和保安付出鲜血甚至生命,令人痛惜,袭警者不管有多少个理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否则无以谈论生命的价值和法律的尊严。具有正面意义的是:每一个正常的公民,都应该认识到自己生活在法治国家的责任,必须防止滥用暴力的倾向发生传染,而所有暴力都必须纳入制度约束和法律的规范之下。
  
  编辑:卢劲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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