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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要有新载体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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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有了新变化,其违法犯罪初犯年龄有所降低,小年龄违法犯罪增多,未成年人涉足较为严重犯罪时有所闻,例如,盗窃所涉及的犯罪数额越来越大,抢劫、强奸等犯罪手段更加疯狂,贩毒案件和团伙作案增加较快等等,未成年人犯罪再次引起社会的震惊和不安。一段时期以来,社会各界在强烈呼吁要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力度的同时,有关修改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年龄、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更加严厉刑罚等的呼声也再次高涨。
  其实,理论研究和社会现实都已证实这样一个真理,那就是“严打”并不适合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关键是要加强早期预防和矫治。我国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有明确、科学的刑事政策,那就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管社会处于激烈变革过程中,未成年人犯罪确实出现了值得关注的新情况,但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总体上其犯罪类型、手段及社会危害性都有明显差异,仍然保留和体现出未成年人犯罪的身心特征。同时,犯罪原因研究也表明,犯罪未成年人虽然有不可推卸的主观原因,但导致其犯罪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客观原因更为重要和直接,绝对不可推诿。简单采用愈加严峻的刑罚手段来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欠科学的,而且效果也非常有限。
  对未成年人犯罪还得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舍其别无出路。但新形势下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一定要与时俱进,要有新载体和新突破:
  要构建未成年人刑罚和非刑罚措施的科学体系。落实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国家立法应当有所作为。其中要重点研究二方面情况:一是要慎用刑罚,对多数失足未成年人,不是放任不管,而是需要有相应的非刑罚措施来替代;二是对万不得已情况下采用刑罚处置的未成年人,应当有更多的非监禁刑罚来处置。目前我国在这两方面均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国家要加快立法进程,争取有所突破。
  要形成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和矫治的职能机构、人员和运作程序。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离不开专职化的机构、专业化的人员以及必要的程序,现有的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专门机构――工读学校等要通过专门的立法来巩固发展,发挥其预防和矫治的功能;以少年法庭为主的少年司法机构要朝执法机构独立化、执法人员专门化方向发展;要根据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来拟定相应的诉讼程序。这就需要尽快使工读教育立法、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机构和程序方面的立法项目早日进入立法程序,从而从组织措施和运作程序上保障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的落实。
  要更新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工作方法。面对失足未成年人,不仅要有深厚的感情,还要有基本的操作方法和工作艺术,包括早期教育、早期预测和早期预防方案、案件审理过程的教育感化方法以及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评价体系和标准等,方能够有效地开展保护、教育、医疗、感化、挽救工作。对此,原有的经验和做法应当好好总结和发扬,更要注意吸收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伟大的实践中创新和发展,形成符合时代特点和要求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操作方法和工作艺术,提高教育、感化和矫治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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