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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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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上海作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前沿城市,其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峻。流动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兼具“流动人口”和“未成年人”两个群体的一般特性,其犯罪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相关部门、非政府组织应该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做好这个群体的犯罪预防工作。
  [关键字] 流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 D916.3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一)研究动机
  流动人口为城市发展注入新鲜活力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犯罪问题。据统计,上海市外来人口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80%。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一部分,它既具有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共性特点,又因为其流动性而兼具流动人口犯罪的一般特性。2000年,在上海市少年管教所中关押的本市与外省籍的未成年犯人数比例大致在6:4,但从2003年开始,这个比例开始倒置,成为4:6,到2005年时,比例已经达到3:7,截至到2007年为止,这个比例已经接近2:8。基于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日益严峻性及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本次课题希望通过对此类犯罪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犯罪的可行性对策建议。
  (二)研究目标
  遏制犯罪的主要办法是预防犯罪。课题通过对流动未成年犯的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和比较,有针对性地对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达到有效预防这个群体犯罪和再犯罪的目的。
  (三)研究对象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结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课题组把少管所关押的、犯罪时年龄在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流动未成年犯作为此次课题的调查对象。
  (四)研究方法
  1.抽样(问卷)调查法。课题组设计了两份问卷,一份针对流动未成年犯,共有80题,内容涉及社会、家庭等五方面,发放400份,有效问卷369份。另一份针对少管所干警,包括相关数据统计和9道问答题,其中问答题共发放问卷20份,有效问卷20份。2. 个别访谈法。课题组在少管所随机抽样了60个符合课题标准的研究对象,分别深入了解相关情况。3. 图表、数据分析法。根据抽样数据,利用相关分析软件制作图表,对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进行了系统分析和比较。
  
  二、调查基本概况
  
  (一)主体自身状况
  
  (注:各年龄段的上限不包括本数,下限包括本数)
  图表1显示:上海市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犯的年龄与犯罪成正比,随着年龄的增长,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以17-18周岁为主体的占45.3%;16-17周岁的占38.5%;15-16周岁的占13.8%;14-15周岁的占2.4%①
  在对个人文化程度的调查中,文盲9人,占总数的2.5%;小学(包括未读完小学,以下类同)学历共95人,占总数的25.9%;初中学历242人,占总数的65.9%;高中学历21人,占总数的5.7%。问及在上海没有上学的原因,12.7%的人是因为作为外来人口在上海没有学校可上。
  在369份有效问卷里,有343份问卷回答了其籍贯来源。共涉及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43的基数上,按籍贯所占比例的高低前五位依次为:安徽130人,占37.9%;四川49人,占14.3%;江苏47人,占13.7%;河南22人,占6.4%;山东21人,占6.1%(详见图表2) 。
  
  (二)家庭状况
  对父母的职业和学历的调查结果显示:父亲是农民、工人的分别占31.2%和31.9%,母亲是农民和工人的分别占36.9%和28.4%。5.8%的人的父亲是文盲,19.9%的人的母亲是文盲;父亲学历是小学或初中的,分别占了41.9%和46.7%,而母亲学历是小学或初中的分别为46.4%和29.6%。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调查对象认为父母很关心他们,占抽样调查总数的66.6%。但只有17.4%的人经常和父母聊天,接近一半的人只是偶尔和父母聊天。对于个人做错事,67.8%的人选择父母和自己说道理,而32.2%的未成年人父母则采取打、骂的态度。
  对于家庭的经济条件,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来自一般家庭。认为自己家庭经济条件有钱和很穷的分别为4.1%和17%。有42.7%的人平时的花费是靠自己赚取,34.8%的人是父母给,其余则是亲戚、朋友给或通过其他途径所得。
  (三)犯罪类型状况
  调查显示,外省籍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涉及面广,除几种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外,还出现几种成人中也不太常见的犯罪类型,如破坏电力设备罪、非法拘禁罪、持有假币罪和遗弃罪。在抽样调查中出现的所有犯罪类型中,抢劫罪所占的比例最高。在14-15周岁、15-16周岁、16-17周岁、17-18周岁的未成年犯所犯的各罪中,该罪所占比例分别为87.5%、68.6%、59.5%和60.9%。
  (四)犯罪时间状况
  根据抽样问卷数据,一半以上的人是在到上海一年后犯罪,占抽样总数的51.2%。14.9%的人是在到上海后1个月内犯罪;8.1%的人是在到上海后半年内犯罪。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看,重点预防对象应是到沪一年以上的外来未成年人。
  (五)处刑状况
  
  (注:各刑期段的上限不包括本数,下限包括本数)
  从图表3中可看出,被判1年以上不满3年有期徒刑的人数最多。在被调查对象中,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15人,占有效基数的4.5%,其中1人为无期徒刑;被判3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为132人,占抽样总数的40%;被判1年以上不满3年有期徒刑的为181人,占抽样总数的54.9%;被判不满1年有期徒刑有2人,不到抽样总数的1%。
  (六)其它状况
  1.接受法制教育状况
  在369张有效问卷里,有266人对此问题进行了回答,65人回答在犯罪前接受过法制宣传教育,占回答总数的24.4%,在这65人中约85%的人是在学校接受了法制教育;201人回答犯罪前没有接受过法制宣传教育,占回答总数的75.6%。
  2.犯罪原因状况
  在对开放性问题“你认为导致你犯罪的最直接的原因是什么”的回答中,较多人是因为钱和为了朋友。对社会、家庭、自身、学校教育和政府五大原因,哪个是导致犯罪最主要原因的回答,分别为63.1%;20.8%;7.5%;5.9%和2.7%。
  3.交友状况
  在对流动未成年犯所交朋友的学历情况的调查中,72%的流动未成年犯的朋友为社会闲散人员。问及在上海通过什么途径认识新朋友时,20.3%的人回答通过网络认识新朋友,39.2%的人是通过朋友介绍,10.8%的人是在学校认识新朋友,其他则都是通过偶遇。
  
  三、调查中反映的问题
  
  通过调查和进行数据分析,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五方面,包括自身、家庭、学校、政府、社会。这些问题既有共性特点又具有个性特征。我们总结了其中一些较具代表性的问题,在下文中对此予以综合分析。
  (一)省际流动问题
  上海地处中国东部沿海,按人口流动基本原理,周边流动是最基本的人口流动趋势。调查结果显示,安徽省籍的外来未成年犯最多,占总数的1/3以上。江苏省籍的未成年犯人数排第三,占总数的1/10以上。浙江省作为上海的周边地区,其籍贯的未成年犯人数本应占一定幅度的比例,但实际来自该省的未成年犯只有2个,占总数的0.6%。其中也反映了另一个人口流动趋势:从不富裕地区向富裕地区流动。这一趋势同时被另一个数据所佐证,即四川省虽然不是上海的周边地区,但作为相对不富裕地区,其籍贯的未成年犯人数占总数的14.3%,在所涉及的23个省、市、自治区里排第二(详见图表2)。

  (二)主体闲散人员居多
  此次被调查对象的年龄跨度在14到18周岁,正常情况下他们应该在学校读书或工作。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只有8.5%是学生,17.8%的人有固定工作,27.8%的人有临时工作,但接近一半的人为社会闲散人员。
  (三)侵财型犯罪比例高
  此次抽样所涉及刑法分则的14个罪名中,侵财型犯罪占了5个,即: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这5个罪名所涉案犯共306人,占抽样总数的82.9%,其中抢劫罪236人,占抽样总数64.0%,占财产性犯罪总数的77.1%;盗窃罪57人,占总数的15.4%,占财产性犯罪的18.6%;抢夺罪11人,占总体的3.0%,占财产性犯罪总数的3.6%(不包括数罪并罚的情况)。在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结构中,财产型犯罪比例一直占第一位,约占全部青少年犯罪的80.0%左右。[1]上海市1988年实施侵犯财产犯罪的青少年有2000多人,而1999年人数已经超过10000人。[2]
  (四)侵财型犯罪趋向暴力化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结构中,盗窃罪占第一位,约占总数的68%-81%,抢劫罪约占8.0%-17.0%。[1](P261)而本次调查结果反映出的情况与我国总体情况有些不同。调查结果显示,侵财型犯罪中抢劫罪所占的比例最高,占总数的64.0%。尽管抢劫罪所占比例呈波浪式发展,但其仍然是所有犯罪类型中的最高发犯罪。这主要和抢劫罪无需较高犯罪技术成本,犯罪结果见效快而流动未成年犯又较多文化水平低,急于求财的特点有关。
  (五)犯罪类型成人化发展
  与《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3]中所列举的犯罪类型相比,上海市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犯出现了几种不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按各罪所占比例的高低,依次为破坏电力罪、毒品犯罪、非法拘禁罪、持有假币罪和遗弃罪。这些犯罪类型即使在成人犯罪中也不常见。
  (六)犯罪形态以共同犯罪为主
  调查结果显示,采取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是320人,占总数的68.4%;组成集团有计划地作案的23人,占总数的4.9%,两项合计为343人,占总数的73.3%,即七成以上的犯罪为共同犯罪。在外来未成年团伙犯罪中,其成员构成有两种:一是全部由外来人员组成,其中又多来自同一地域;二是由外来人员和上海常住人员组成,且这种结构形式有不断上升趋势。
  (七)犯罪目的盲动性
  调查结果显示,只有17.3%的人在实施犯罪前就想好要犯罪了;32.0%的人是因为感情冲动才实施了犯罪;一半以上即50.7%的人实施犯罪是临时起意的。这个特征也符合青少年犯罪的一般特点。
  
  四、对策和建议
  
  我们建议整合社会资源,根据流动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从流入管理、权益保障、犯罪预警、综合矫正以及回归支持等环节对外来未成年人进行相应的权利保障和犯罪干预、控制,以期达到成功预防犯罪或者再犯罪的目的。为此应当建立和完善以下机制:(1)流动未成年人群体管理机制;(2)流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机制;(3)流动未成年人犯罪预警机制;(4)建立并完善流动未成年人综合矫正机制;(5)建立并完善流动未成年犯回归支持机制;
  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是近年来日益突出的一个问题。上海市是个开放的前沿地区,社会变革巨大,外来未成年人由于处于社会弱势地位,无法适应社会变动带来的巨大压力,加之权益遭到侵害,缺乏获得适当法律救济的途径,导致其违法犯罪的高发率。对于违法犯罪的流动未成年人,法律震慑等手段固然重要,但疏导和保护应重于堵塞,上海市应将非监禁型为主的矫正模式作为对未成年刑事处罚手段的发展趋势。同时城市应接纳和包容流动未成年人,为其创造一个良性、公平的社会环境。然而在实践中,流动未成年人因为不能纳入上海户籍管理体制,而且其中大部分人在上海没有固定的监护人,所以只能对其采取监禁型的刑事处罚方式,而不对其适用缓刑和享受社区矫正等未成年人关怀政策。从某种程度看,这是一种不公平的体现,是对流动未成年人的变相歧视,是地域、经济差异、刑事政策欠妥等综合因素导致的负效应和不平等,同时也是少管所在押外省户籍未成年犯人数直线上升的重要原因。司法公正是社会公信力的重要表现,希望政府能修正相应法律,从程序和实体上切实保障流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和本地未成年人一样获得公平待遇。
  
  [参考文献]
  [1] 王牧.中国犯罪对策研究[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261.
  [2] 莫洪宪.中国青少年犯罪问题及对策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45.
  [3] 关颖、鞠青.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22.
  [责任编辑:秋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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