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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经济学的财务治理目标建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黄寿昌

  摘要:本文在对现有理论观点及其研究逻辑予以回顾的基础上,提出公司财务治理目标理论研究的新范式:企业理论是财务治理目标研究的理论渊源,财务治理本质理论以及财务管理目标理论,是财务治理目标研究的直接依据;然后论证了财务治理的目标是优化公司财务治理机制以实现代理成本的最小化,并将实现该目标的条件予以正式化;最后提出了在该目标模式下公司财务治理机制选择与优化的基本逻辑。
  关键词:财务治理目标 财务治理本质 企业理论研究范式
  
  一、财务治理目标理论研究范式概述
  
  目前国内财务学界关于财务治理目标的代表性提法主要有股东至上财务治理模式下的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利益相关者财务治理模式下的企业价值最大化。笔者认为,上述财务治理目标理论存在着共同的逻辑缺陷:第一,未从概念上严格地区分财务治理目标与财务管理目标,从而未能充分揭示公司财务治理目标质的规定性;第二,颠倒了治理结构与治理目标之间的逻辑关系,认为治理结构决定治理目标而不是相反,从而使得财务治理目标无法有效地发挥对财务治理机制的选择与优化的指导作用;第三,混淆了企业价值最大化与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从而缺乏学术意义上的严谨性;最后,均未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其理论观点的科学性予以充分的论证。科学的理论取决于科学的研究范式,对于财务治理目标理论而言亦是如此。结合对现有理论的评价,笔者提出关于财务治理目标理论研究的基本范式。该范式如(图1)。首先,财务治理本质理论是确立财务治理目标的直接依据。所谓财务治理本质,是公司财务治理所具有的“质的规定性”,解决什么是公司财务治理的问题,是公司财务治理理论独立存在(即独立于公司财务管理)的客观基础。其次,财务治理目标的确定还应以财务管理目标为参照。由于财务管理目标理论相对成熟,鉴于财务治理目标与财务管理目标间的内在一致性,在研究财务治理目标时以财务管理目标为参照是理论研究中可以接受的策略性行为。再次,由于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而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石是企业理论,因此,建立在新制度经济学基础上的现代企业理论就构成公司财务治理理论的经济学基础。最后,财务管理目标的研究也必须从现代企业理论中寻找依据。
  
  二、基于经济学的财务治理目标的构建
  
  (一)公司财务管理目标:一个参照 相对于公司财务治理目标理论而言,财务管理目标理论较为成熟,但国内财务学界对财务管理目标的理解仍存在不少分歧。因此,有必要对国内主流的财务管理目标理论进行分析,从而为确立财务治理目标提供科学的参照。国内学术界关于财务管理目标的主流观点是:如同从利润最大化向股东财富最大化转变一样,从股东价值最大化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转变是财务管理目标理论上的又一个重大飞跃。形成这一理论观点最重要的理由是企业价值最大化扩大了考虑问题的范围并注重在企业发展中考虑各方利益关系,并且这些结论被认为是建立在企业的契约理论的基础之上。近年来该观点还受到利益相关者资本主义理论的支持,从而出现了将企业价值最大化与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等同起来的新观点。国内学术界质疑股东价值最大化的理由主要是:在参与企业契约的若干主体当中,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为什么仅体现股东的价值诉求,但股东对于价值的诉求有着足够的理论依据。首先,依据企业契约理论,企业只是一个法律虚构物,是个人间合同订立关系的连结。在企业的契约模型中,企业本身并不是一个经济角色,其自身并没有目标和动机,在诸如“企业目标函数应该是什么”等问题中所隐含了企业的人格化是一种严重的误导。相反它只是一个舞台,自发的经济主体在这个舞台中按照相互的协议或隐含的规则去表演,以实现各自的目的。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实质上是契约主体目标的显在化。因此,财务管理目标的具体表述应能够清晰地体现契约主体的价值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的提法符合这一要求。其次,作为一种团队生产的组织形式,企业的产出是整个团队共同努力与协作的结果,任何成员的个人贡献都不可能精确地被分解和观察(阿尔钦、德姆塞茨,1972)。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企业中必然存在着低效率。为解决这一问题,监督和激励成为必要,而这又取决于企业所有权的最优配置,包括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配置。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固定收益权而言,在固定的或特定的收益权实现之前,企业剩余索取者什么也得不到,即剩余是不确定的。由此可以认为:第一,企业剩余索取权的拥有者即为企业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第二,人类经济行为的本质就是追求最大化的剩余收益或剩余价值;第三,既无法保证企业契约的每个参与人都同时享有固定索取权,也不可能让每个当事人都同时拥有剩余索取权(因为剩余索取权的界定必须以固定索取权的存在为前提)。哈特、张维迎等论证了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集中对称配置对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企业产权契约具有最优性。其中哈特论证了两者对称配置是建立有效激励机制的关键,而张维迎则论证了两者的对称配置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制度基础,即这种所有权安排能使“加总的”每个参与人行动的外部效应最小化。因而,为实现企业所有权的最佳配置,股东应同时拥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企业所有权配置实质上是风险与报酬的权衡过程,那些没有能力承担或不愿意承担风险的企业参与人,为获得一份固定有保证收入的代价就是将剩余控制权让给企业权益资本的提供者――股东。由于经济学家将企业所有权理解为“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简化说法,而至少在正常经营的状态下,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该对称地配置给企业的权益资金提供者股东,因此股东是企业经济意义上的所有者。这体现了股东价值追求的股东财富最大化理论有着其内在的产权动因。国内财务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企业价值最大化取代股东价值最大化是财务管理目标理论研究中的又一飞跃。然而,股东价值最大化与企业价值最大化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上述观点错误地将股东价值最大化与企业价值最大化对立起来,从而将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对立起来。首先,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实现受到有关法律和契约的约束,此种约束旨在一方面对企业固定收益索取者的利益予以特殊的保护;另一方面确保有关社会责任的履行。因此,将股东价值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价值对立起来的观点忽视了在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过程中客观存在的种种法律和道义上的约束。其次,由于股东权益的性质是剩余权益,因此企业在有意识的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必然会促成其他契约主体利益的满足。即“看不见的手”在企业范围的价值创造及分配中仍然发挥作用,这是私人产权制度在企业制度中得以延伸的必然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是确保企业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充分满足的手段与工具,而非目的。最后,企业经济行为最大化的本质只能是追求最大化的剩余收益,因为固定收益无最大化可言。
  从理论上讲,在财务目标中考量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价值的方式有两种:其一,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价值直接纳入财务管理目标函数;其二,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作为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函数的约束条件。由于相应目标函数的难以规划性以及产

权意义上的限制,使得第一种考量方式不可行也不科学。而第二种考量方式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科学的、可行的。张维迎(2000)运用现代企业理论对企业价值最大化与剩余收入(即股东价值)最大化之间的关系做过深入分析。由于企业收入可以分为固定的合同收益和不固定的剩余收入,因此最大化剩余收入也等价于最大化企业总价值。因为在数学上,如果y=F+x,其中F是常数,x是变量,最大化x等价于最大化y。但是他忽视了上述目标函数的约束条件。余绪缨(1995)认为企业价值最大化与剩余收入最大化是完全相同的。MM理论的提出者莫迪里阿尼和米勒在《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1956)中提出企业价值与股东价值是一致的。既然股东价值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具有科学性,那么,鉴于公司财务管理目标与公司财务治理目标之间的内在一致性,因此,公司财务治理的目标也应内在地统一于股东价值最大化。但将股东价值最大化作为公司财务治理目标的做法是简单而不可取,因为这一做法尚未考虑财务治理本质理论对财务治理目标的约束。通过这种方式确定的财务治理目标并不能很好的引导公司财务治理模式以及机制的选择与优化。即对于公司财务治理而言,股东价值最大化并不是一个优良的决策标准。经济学中“效率最大化”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利润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这两个形式的效率导向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股东价值或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以利润最大化作为效率导向,因此,要保证公司财务治理目标与财务管理目标的内在一致性,则要么是利润最大化导向,要么是成本最小化导向。
  (二)财务治理本质理论:一个依据 作为公司治理核心的财务治理产生的基本前提就是现代企业内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亦即代理问题的存在。财务治理的重要功能就是研究如何有效地解决由于代理问题而引起的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财务利益冲突,因此,财务治理目标的本质必须从代理关系的角度进行认识。根据企业理论,公司治理的本质是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前提下实现企业所有权(包括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效率配置,因此,作为公司治理核心的公司财务治理的本质是财权的效率配置。从公司财务治理本质的角度看,公司财务治理目标应该是效率导向的,即要确保财权配置的外部不经济性最小化。财务治理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即财权的配置与运行)都会直接导致交易成本,即治理成本,而对公司收入的影响却是间接的,并且无法被精确地界定。因此,可行的公司财务治理的目标只能是成本最小化导向的。这一结论也可以利用作为财务治理本质以及目标理论渊源的现代企业理论予以论证。与标准经济学以利润最大化作为分析导向不同,交易成本经济学(即新制度经济学)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分析导向。即新制度经济学是通过一一对应的方式把交易和组织交易的不同制度形式相应地匹配在一起以实现交易成本的最小化。这一分析导向也适用于严格建立在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基础上而形成的财务治理目标理论。为最终确定财务治理的目标,还需要对与财务治理相关交易成本的类型与性质进行研究。根据现代企业理论,公司治理产生的前提是所有权与控制权(或管理)的分离所导致的代理问题,这也构成公司财务治理产生的基本前提。财务治理是试图从公司财务的角度有效地(即以最小的成本)解决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对股东价值(或企业价值)带来的消极影响。根据詹森和麦克林(1976)的经典分析,由于公司中存在的代理关系所导致的成本(即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对股东价值带来的不经济性的具体表现)包括三类:委托人的监督支出、代理人的保证支出以及剩余损失。其中监督支出中的“监督”一词不仅仅指测度和观察代理人的行为,还包括委托人(即股东)通过预算限制、报酬政策和经营规则等“控制”代理人行为的努力。保证支出指代理人(即管理者)通过花费资源向委托人保证其不会进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动,或向委托人保证进行了这种行动委托人将会得到补偿。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或代理人不可能以零成本保证代理人做出的决策从委托人看来是最优的,因此,在所有的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决策和那些最大化委托人福利的决策之间存在着某些偏差。由这种偏差导致的委托人福利的下降的货币等价被称为剩余损失。詹森和麦克林将上述三项成本统称为代理成本。根据公司财务治理本质论,可以得出:所有代理成本都构成了公司财务治理机制的相关成本。虽然代理关系的存在是代理成本中的监督成本与保证成本产生的基本前提,但是两者都是由财务治理机制和行为直接引致或驱动的,因此,可以将监督成本和保证成本均定义为财务治理成本。至于代理成本中的剩余损失,则是直接由在存在代理关系的环境中的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所引致或驱动的,其产生根源虽与财务治理机制及行为无直接关联,但其金额大小却受到财务治理强度的影响。具体而言,监督支出与保证支出(即财务治理成本)与公司财务治理的强度正相关,而剩余损失与财务治理强度呈负相关。这一数量关系参见(图2)。
  
  从(图2)中可以看出,在财务治理强度上存在一个均衡点g’,在这一点上,代理成本(即财务治理的相关成本)总额达到最小值。我们将处于这一均衡点上的强度称为最优财务治理强度。这一均衡点的存在恰恰体现了公司财务治理的目标取向。因此,我们将公司财务治理的目标定义为优化公司财务治理机制以实现代理成本或财务治理相关成本(包括财务治理成本以及剩余损失)的最小化。由于遵循了效率最大化的原则,代理成本最小化目标与财务管理的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是内在统一的。在严格遵循上述研究范式的基础上,我们得出了关于公司财务治理目标的一般表达式。令:A表示总代理成本;G表示财务治理成本;R表示剩余损失;g表示财务治理强度(由财务治理机制所决定),则有关函数可分别表示为:A=A(g),G=G(g),R=R(g)。由于A=G+R,所以,A(g)=G(g)+R(g)。为使A取得最小值,对g求导,并令其等于零:dMdg=dG/dg+dR/dg=O。整理可得:dG/dg=-(dR/dg)。式中构成了最优财务治理(或代理成本最小化)的数学条件。在现有财务治理机制综合作用的前提下,当因某一新的财务治理机制的引入所导致的财务治理边际成本的增加额与边际剩余损失的下降额相等时,公司便实现了最优的财务治理。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最优的公司财务治理将是一个不断的动态调整过程。建立在理论分析和正式分析基础上的财务治理目标理论为公司财务治理的实证研究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引,使得人们能够运用数学工具来评价某一具体财务治理机制的效率,从而为治理机制的选择与优化提供依据。由于财务治理强度最终由具体的财务治理机制所决定,因此在这一目标模式下的财务治理机制选择与优化的基本逻辑可用(图3)表示。这一逻辑与现有理论有着显著的不同。现有理论认为治理结构是确立治理目标的前提。与之相反,笔者认为是财务治理目标对财务治理模式起着引导作用,目标引导模式(或结构),而模式(或结构)呈现目标。
  作者简介:
  黄寿昌(1968-),男,湖北武穴人,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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