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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商业银行视角的第三方支付发展问题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晓毛 邓宁昊

   摘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国家开始对第三方支付行业开始全面监管。本文从商业银行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第三方支付行业现状及监管对其发展的影响,认为商业银行应抓住机遇、全面介入,拓展自身的业务领域,切实从根本上解决现实问题。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全面监管;商业银行;策略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飞速扩大,从2005年196亿增长到2009年5012亿。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9月正式实施。《办法》要求:“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同时对申请支付牌照的企业设定了门槛限制,如从业年限、盈利水平以及沉淀资金的安置等相关权责作出明确规定。由此,网络支付特别是第三方支付进入全面监管时代。
   本文结合我国网络支付发展趋势,分析监管时代网络支付变化,认为争夺网络支付,特别是第三方支付市场份额,是商业银行大力拓展盈利空间的重要手段,但在这种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商业银行应顺应形势,调整思路,不断提高自身创新能力。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现状分析
   目前,对网上支付、第三方支付等概念较为混乱。有的认为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有的则认为是等通关系。根据《办法》规定,本文采取网络支付这一说法,摒弃网上支付的说法,下面对网络支付、第三方支付等概念做一下简单的界定和辨析。
   1.第三方支付相关概念
   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第三方支付,特指这种支付服务行为,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服务行为。相应地,这种服务模式的网络平台称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平台的运营机构称为第三方支付企业。
   因此,第三方支付实际上是网络支付的一种实现形式,从内容上讲,第三方支付隶属于网络支付。
   目前,国内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有两类机构组织,即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我国的网上银行都是传统商业银行依托自身的实体在互联网上开展银行业务交易处理服务以及个人银行、企业银行等服务的发展模式,迄今已有10多年,业务和功能都有长足的进步。我国网上银行目前正在大力发展的网络支付业务是网上银行重要的业务之一。第三方支付是具有信誉保障,采用与相应各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和通道服务,能实现资金转移和网上支付结算服务的机构。作为双方交易的支付结算服务中间商,它具有提供服务通道,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交易和资金转移结算安排的功能。第三方支付在我国于2000年左右兴起,如支付宝、财付通、首信易、云网支付、贝宝等数十家第三方支付公司。除此之外,目前,正逐渐兴起手机支付等有别于传统第三方支付的模式。
   2.网络支付发展规模和结构分析
   从规模上看,我国网络支付的使用率为30.5%,用户达12810万,半年增长36.2%,仍然是用户增速最快的网络应用。中国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飞速增长,创造从2005年的196亿增长到2009年的5012亿的奇迹,增长迅速,前景乐观。(图1)
   网络支付快速增长的原因主要有几点:一是网络购物增长迅速,拉动网上支付快速增长。网络购物规模半年内增加3396万人,而网络购物用户中网上支付用户比例高达72.8%。二是网上支付的支持范围更加广泛。在种类上,已有越来越多的支付企业开通网上支付水电煤等费用的服务;在地域上,不仅一线城市,大量二三线城市也在拓展网上支付方式。三是企业间网上支付应用更加广泛。企业信息化程度更加深入、软硬件设施升级等都加速了企业信息流的升级,越来越多的企业间资金流通趋向于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进行。
   内部结构上,2010年第二季度支付宝占据49.61%的市场份额,继续维持其市场垄断地位,财付通、汇付天下分别以20.01%及6.53%的市场份额位居二、三位。
   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构成,仍然表现出很多传统惯性。支付宝继续发挥其依托淘宝网站的优势,积极拓展新业务。腾讯凭借QQ核心业务不断扩展市场,份额升速较快。
   三、监管政策对第三方支付影响分析
   《办法》的出台将使第三方支付市场格局重新洗牌,目前,这种影响在微观层面上还不是十分明朗,有待于进一步观察。但根据规定,还是能够大致把握其宏观方向。
   1.第三方支付企业将优胜劣汰,业务并向差异化、专业化和区域化方向发展
   《办法》规定:“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其意义首先在于提高支付企业门槛,优胜劣汰,使没有足够资源提高安全及风控的支付企业退出市场,进而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一批缺乏实力的支付企业将会退出市场,目前市场上市场排名居前的第三方支付获得牌照的机会很大,毕竟银行也需要第三方支付企业帮助其拓展长尾的支付领域和商户。这样,在全国层面上,将呈现寡头垄断的特征,即出现数家业务全面、覆盖广、技术先进、市场占有率高的第三方企业支付平台。目前的支付宝和财付通等企业将很可能成为第一批寡头。
   对于一些实力较弱,但技术先进、有传统市场,特别是有政府背景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将实行差异化和专业化战略。尽管服务范围可能是全国的,但只对一个和几个专业领域提供专业化和高端化的支付服务。最近多家财险公司本月内将开通“理赔通”服务。所谓“理赔通”,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针对《新保险法》时效性规定而开发的一个快速赔付平台,通过介入车险理赔环节,承接支付业务。汇付天下获取基金支付资格事件可以看出,国家有意逐步将第三方支付引入类似基金等交易金额大,对安全、风控等要求很高的领域。
   此外,根据《办法》规定,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可能在全国各省份中,会出现一批服务于地方、特色鲜明、服务灵活、个性化并可能有一定地方背景区域地方第三发支付机构。
   2.第三方支付将受到严密监管,其运营成本将会增加
   如果有人认为,其准入门槛并不高,但等在后面的严密监管和运营成本的增加,则势将改变第三方支付的现状。
   近日,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公司为赌博网站提供支付服务,从中获利1700余万,遭公安部通报。实际上,这只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涉及非法和灰色产业链的冰山一角。这迫使央行将全面加强监管第三方支付,围剿其业内的不合法法行为。这一行为无疑会促进第三方支付的健康发展,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今后,对第三方企业监管将更加严格,将淘汰一大批企业。企业必须提高其自律性,并不断改进技术,建立资金监督审核机制,防范自己在无意中卷入灰色产业链中。
   第三方支付目前的支付方法是在不同商业银行各开一个或多个备付金账户,这样可以方便地接受或向不同银行的客户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由于不经过人民银行的跨行支付清算系统,这种支付既快捷又方便,还节约了成本。而《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这无疑将封堵支付服务机构的上述便利之路。此外,《办法》明确: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但《办法》没有明确利息收入应归谁所有,业内人士预计,随后央行还将出台后续细则。

   3.第三方支付企业性质或将改变
   尽管央行人士否认了网络支付行业中“国家队”和“民间队”的说话,将不插足于第三方支付行业,但是其所属的“超级网银”系统,仍然被业界认为是其影响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筹码。
   目前第三方支付企业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互联网型的支付企业,经营策略偏互联网化,例如更注重营销推广等;一类为金融型的支付企业,经营策略偏金融化,例如更注重交易安全和风控等。而《办法》的出台促使目前互联网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向金融型转型。
   分析显示,第三方支付企业其产权结构很可能发生变化。一方面经营成本的增加,使其更加迫切需要与银行合作;另一方面鉴于监管加强和业务拓展的需要,或许将吸收国有资本的注入。
   四、监管时代的商业银行策略
   对于商业银行介入第三方支付领域,业内人士和学者已做过研究。经济专家张细松提出:商业银行全面介入第三方支付是其获取利润尤其是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手段;商业银行全面介入第三方支付是其拓展业务范围和扩大市场占有率的有效方法;商业银行全面介入第三方支付是其挖掘潜在客户资源、形成持久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商业银行全面介入第三方支付是其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客观需要。并提出了商业银行介入具有信息优势、成本优势、技术优势、效率优势。
   第三方支付行业利润丰厚、前景乐观,有望成为未来主要支付手段之一,而《办法》的出台促使其重新洗牌,也为商业银行的介入提供了契机。
   1.密切观察,相机而动
   目前,《办法》还有很多未明确之处,有待细则的出台;另一方面,支付宝、财付通这样的大户未做出全面的对策方案,其它企业正关注其行动。因此,目前商业银行应建立观察研究与行动联动机制,密切观察央行、支付企业和银行同行的动作,不轻易出手,也不能错失机遇。
   鉴于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特征,应从两个层,即从全国层面上关注、应对全国性的支付平台;和区域层面关注区域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其任务主要承担者应为商业银行总部和各省级银行分行及较大城市的支行。
   2.利用自身优势,建立银行自身信用评估体系
   在全民信用体系建成之前,可根据现有资源建设自身的信用评估体系。第三方支付之所以能做大其原因就是它能较好地解决网银支付所不具备的信用评估和担保服务,通过自身对商户的打分来提供信用评估,通过“备付”增加其交易的安全性,并提供担保服务。商业银行可根据情况。在某些行业和区域首先建立信用和担保体系,继而全面推广,也为全民公民信用体系建设提供铺垫。
   3.探索商业银行全面介入模式
   商业银行从事非传统银行业务是突破金融业经营限制迈向混业经营的一种表现。从国内外的实践看,控股公司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比较普遍和成熟的金融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一种形式。金融控股公司按照经营模式可以划分为纯粹金融控股公司和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而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又可以分为全能银行模式和母子公司模式。只在一个金融行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公司即使采用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也只能以单一业务命名,如称为银行控股公司或保险控股公司等,它并不是金融综合经营的组织形式,最多是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转变的过渡形态。在中国,金融控股公司一般定义为:以控股公司形式存在,其主要资产显著分布在银行、保险、证券等两个以上金融领域的企业集团。
   在介入初期,可以参股的形式或纯粹性控股公司的形式介入第三方支付企业,保持第三方企业经营的稳定,并整合双方优势资源,在此基础上,将其逐渐过渡为经营性控股公司,使其成为商业银行集团下的一个子公司,充分整合集团优势资源扩展相关业务,是第三方支付公司从非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过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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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赵颖. 第三方支付的模式分析及问题探索[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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