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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条费用哪些可以税前扣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顾学锋

  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汇缴已经结束,最近笔者发现一些企业白条费用扣除不正确。白条费用有些税前可以扣除的没有扣除,不可以扣除的却在税前作了扣除,这样既增加或减少了企业费用成本,又增加了纳税风险。所谓白条,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由于它是“非正式单据”,因此,白条费用一般情况下不得在税前扣除。否则,不仅所扣除的白条费用要按偷税论处,而且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有些项目的白条费用只要符合真实有效的要求,可以在税前扣除。
  例如某企业,2007年度管理费用账户有这样一些白条费用:(1)白条支出餐饮费2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6万元是该企业在职工食堂中用于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另4万元为在外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取得发票(以上费用均真实),经核算该企业2007年度业务招待费支出总额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2)白条支出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0万元(张某家属出具收条);(3)白条支出会议费1.5万元;(4)白条支出厂房租金2万元。上述白条费用,哪些可以在税前扣除,哪些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一、可以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职工食堂招待客户的就餐费6万元,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这就是说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只要能提供真实的“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而不一定非要“合法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白条支出职工食堂招待客户就餐费6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该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既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又不属于“其他经营活动”,该职工家属也不可能为此开具发票,税法也没有规定企业支付的职工死亡补偿金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的管理费用中,包含“劳动保险费”。劳动保险费项目中又包含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怃恤费等费用。因此该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张某因工死亡赔偿金22.5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
  
  二、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白条费用
  
  白条支出职工在食堂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白条支出在外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4万元、白条支出会议费1.5万元、白条支出厂房租金2万元等计7.50万,在未取得正式发票时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相关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企业职工的就餐费用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职工在就餐时应自行向食堂购买餐券或直接用现金购买,食堂单独建账,自收自支,这个费用与企业损益无关。因此职工在食堂的就餐费用1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该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这里准予税前扣除的会议费,必须是真实的“合法凭证”,而白条不是合法凭证,因此白条会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白条支出在外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白条支出厂房租金这些费用属于接受“经营服务”和“其他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发票”,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三、应当补开发票的白条费用
  
  白条支出在外招待客户的就餐费用4万元、会议费1.5万元、厂房租金2万元等计7.50万元,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汇缴期结束前或税务机关依法进行2007年度企业纳税情况检查前,该企业应当向餐费、会议费、租金收取方索取发票或自行到当地税务部门补开发票。否则这7.5万元白条费用不仅不得税前扣除,而且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到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
  目前,由于现行税法对准予税前扣除的费用,哪些应提供“有效凭证”,哪些应提供“合法凭证”没有作详尽列举。那么一笔白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条件,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费用合法真实。所谓合法是指白条费用所支出的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真实,就是要坚决杜绝虚列费用支出的违法行为。
  2.费用与生产经营有关。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白条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应由纳税人个人支付的生活费用、用于业务招待费以外应由个人承担的招待费用等。
  3.符合有关扣除标准。税法对有关费用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
  4.费用本身不具“经营活动”特征。白条费用所发生的项目既不涉及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等项目,又不具备经营活动等特征。
  
  工作单位:通州市地税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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