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目前银行业税负问题思考:基于河南的数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 桓 王淑云 于 健

  摘要:由于银行业税负水平偏高,税前扣除比例过低,使银行业不能及时充分补偿风险,不利于控制宏观金融风险,限制了银行业竞争力的提高。而且由于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不足,降低了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影响了银行业在经济中作用的发挥。因此,调整完善银行业税收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银行业税负;银行业税收制度;税率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8-0049-04中图分类号:F830.3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金融税收制度对银行业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力的影响日趋重要。目前偏高的实际税负水平对银行业产生的负面影响已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如何进一步调整完善金融税收制度,为银行业稳健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基于对河南省银行业的调查,对此问题做一些粗浅的讨论。
  
  一、河南省银行业税费缴纳的基本情况
  
  
  按照现行的金融税制,河南省银行业目前缴纳涉及银行业的14个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契税、印花税等。2007年纳税总额70亿元,比2002年增长3.2倍,五年间年均增长33%,2005年以来增长速度明显加快(见图1)。从税种结构看,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是银行业的主体税种,2007年,两税占银行业全部纳税额的86.6%。2002年至2007年,营业税在纳税总额中的比重逐年下降,从54.9%下降到30.1%,企业所得税占比逐年上升,从21.9%上升到56.5%。这种纳税结构的变化缘于2003年银行股改以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持续向好,银行利润大幅增加,因此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成倍增加。
  
  从银行类型看,国有商业银行缴纳税金所占比重最大,2007年,河南省国有商业银行纳税占银行业全部纳税额的59.3%,股份制商业银行占16.6%,农村信用社占13.4%,城市商业银行占7.3%,城市信用社占比最小,仅为3.5%。
  除缴纳税金外,河南省银行业还承担了相当数量的税外收费。这些收费项目繁多,表1反映了2002年到2007年数额较大的税外收费的部分情况。
  从税外缴费金额上看,呈逐年上升趋势(见图2)。2002年至2007年,河南省银行业税外缴费总额增长了133.6%,而同期全省银行业营业收入增长112.1%,前者高出后者21.5个百分点,税外缴费的增长相对较快。
  
  
  二、目前银行业承担着偏高的税费负担
  
  (一)对银行业实际税费负担水平的分析
  从银行业整体看,虽然从2004年到2007年河南省银行业的实际税负率有所下降,但总体水平仍然偏高,除了股份制商业银行低于40%以外,其他银行均在44%以上,整体银行业的实际税负率2007年仍高达48.6%。
  
  营业税方面,由表3可以看出,银行业整体的营业税负担不到3%,其中国有商业银行营业税负担最轻,近年来均在2.5%以下;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营业税负担相对较重,但也不到5%。但是由于计税的营业收入不包含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营业税负担的低水平只是名义上的。同时,由于银行的营业收入中有一个很大的比例是需要支付他人的利息,以及一些实际并不构成银行收入的代收费用也被计入营业额重复征税,因此,银行业的实际营业税率远比规定的5%要高。
  在考虑税外缴费的情况下,由于银行业税外缴费相对于其纳税额比例太小,故实际税费负担率变化不大。2006年、2007年银行业的实际税费负担率分别为48.84%、48.64%,与同期的实际税负率基本一致。
  
  (二)银行业税负水平偏高的几点证明
  1.和其他国家的金融业相比,我国银行业主体税种的税率偏高。2007年之前,国家对企业统一征收33%的所得税,而我国香港地区的所得税税率是15%、新加坡是20%、德国是25%、加拿大是21%,相对来说,我国所得税税率高于其他国家。2008年“两税合一”后,所得税税率降为25%,仍然偏高。
  从营业税看,目前,银行业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率是5.5%,并且按照营业收入征税。一般来说,5.5%的营业税折合成最后的所得纳税,相当于10%的所得税税率。仅此两项,就使我国银行业的实际税负处在40%左右的高水平上。
  据摩根斯坦利亚洲有限公司对全球主要国家银行业缴纳营业税情况的调查,在所调查的国家中,大部分国家都不对银行征收类似中国的营业税,即使对银行征收营业税和类似税的国家,其税率一般也只为1.2%-4%,税负水平明显低于我国。可以说,处在这样一个基本的税负环境中,税负水平高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2.和国内其他服务行业相比,银行业营业税率偏高。同国内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邮电通信等行业相比,银行业营业税税率高出2个百分点,考虑到附加因素,银行业的营业税及附加综合税率至少高出上述交通运输等行业(3.3%,即3%+3%×7%+3%×3%=3.3%)2.2个百分点,也就是说高出了66.7%的纳税负担。
  3.银行业的实际税负率远高于平均的宏观税负水平。2007年河南省的宏观税负水平(宏观税负水平=地方总收入/当地GDP)为7.5%,银行业的实际税负率为48.6%,后者大幅高出前者41个百分点,反映出银行业的税收负担非常繁重。
  由于银行业的实际税负率远高于平均的宏观税负水平,银行业税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逐年加大。2002年至2007年,河南省财政收入增长了158%,而同期银行业缴纳的税收增长了316.7%。银行业税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率从2002年的6.9%上升到2007年的11.2%,累计上升4.3个百分点。图3显示了银行业税收对地方政府收入的贡献情况,其中,营业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基本保持不变,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明显增长。
  
  
  三、银行业税负水平偏高的税制因素分析
  
  银行业税负水平偏高,首要的原因是税率高。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制度上的原因。
  (一)分税制加大了银行业实际税负
  在现行分税制度下,由于银行税制本身的不规范和不完善,出现了国税和地税交叉征收管理的局面。在实际征管中,由于国税和地税部门之间缺乏征管信息的沟通以及出于税源、征管任务的考虑,对银行业的征管力度大、征管严。同时,目前国税和地税部门在制定和分配税收计划时仍采取“基数加增长率”的征管模式,造成了一切税收工作以完成税收任务为核心。由于税收任务的制定存在着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税收计划与实际税源不一致,从而产生了许多不规范的征管行为。当下达的税收任务超过实际税源时,就会普遍形成预征或多征。
  此外,分税制也给银行账务管理和纳税带来不便。由于银行纳税分属国税和地税管理,容易造成部分发票管理权限不明晰。同时,各地方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中对政策的理解和管理也不尽相同,造成垂直管理的银行机构在处理内部事务时不协调和不统一。这些都会增加银行业的纳税成本和税收负担。

  (二)营业税税基宽造成了银行业营业税负偏高
  如上所述,银行业营业税的税基是银行的营业收入。而营业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必须以利息支出的形式付给他人的。对这一部分付给他人的收入向银行征税,造成银行营业税的税基过宽。同时,营业税缴纳按照责权发生制原则,使得银行贷款经营中一部分尚未实现的收入也必须缴税,造成银行垫付税金。由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考虑银行业的经营效益,对于经营效益较低的银行机构,营业税是一项沉重的负担。
  (三)税法对于贷款损失准备及核销的税前扣除的规定虚增了银行的税前利润
  贷款损失准备的税务处理是银行所得税的核心问题。为防止过度征税或者征税不足,各国一般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即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数量上和时间上同银行贷款损失的实际市场价值或名义市场价值保持一致,允许银行根据实际经济损失在税前列支。从具体计提方法看,通行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提取呆账准备,并在所得税前列支。而在我国,随着《会计法》的不断完善,《税法》的修订明显滞后,《会计法》与《税法》存在较大差异,造成纳税调整事项过多。
  我国商业银行呆账拨备制度自1988年建立以来,已作过若干次调整。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在当期损益中计提专项准备金,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在当期损益中计提特种准备金,商业银行也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一般准备。2002年人民银行在《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规定,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2005年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再次明确了上述内容。
  但是,国家税务局在自2002年开始实施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却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这样,税法的规定不仅与国际规则不同,而且与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规定相左。其结果是,银行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严苛造成了银行业实际税负偏高,呆账准备金成为纳税调整增加额中最大的调整项目,虚增了银行税前利润。同时,部分银行由于不能及时、足额提取准备金以消化当期损失,使损失逐年积累,形成了沉重的历史包袱。
  (四)繁杂的损失核销规定阻碍了银行业损失的核销
  目前,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形成的呆坏账损失、抵债资产处置损失等,税前扣除都需要按规定报批。规定报批资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但在实际中,取得税务部门规定的审批要件难度较大。一是集体性质的企事业单位改制或破产后,其上级管理部门不能出具相关证明;二是以前的生产队、农户贷款,因存续时间较长,贷款手续残缺不全;三是多数已濒临破产的企业,因生产经营行为早已停止,长期未按照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工商部门拒绝出具企业工商注销证明;四是自然人死亡或失踪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宣告失踪或死亡证明难度较大;五是对部分贷款企业已过诉讼时效,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偿。依据税法规定,企业当年的损失只允许在当年申报、当年扣除,以后年度不予受理。而目前的呆账处置程序,要经过上级行审批、法院起诉、执行等多个环节,执行较难。对于农村信用社而言,由于其呆账贷款大部分都是以前年度形成的,这种规定使得农村信用社很难在效益逐步好转的情况下消化历史包袱。由于税务局批复呆坏账的主要依据“法院终结执行裁决书”不能及时取得,造成坏账准备不能在税前扣除,直接加重了税收负担。
  此外,还有部分损失客观上很难获得税法要求的外部证据。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贷款几经换据,原始资料难以查找,贷款核销难度大。
  (五)没有发票的特殊费用迫使银行增加纳税支出
  金融企业费用支出中核算的人民银行清算席位费、大小额电汇手续费等是银行业参与同业往来、向人民银行或其他银行同业支付的有关管理及服务费用,是真实的成本支出。由于人民银行及银行同业的特殊性质,以及此类费用支出由收款方自动划款的结算形式,银行支付费用时均不能取得相关收据及发票,比如参加人民银行清算,人民银行直接通过联行划收清算席位费。这种普遍存在的情况,导致各家银行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不得不因无发票列支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四、银行业税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由于银行业税负水平偏高,税前扣除比例过低,使银行业不能及时充分补偿风险,不利于控制宏观金融风险,限制了银行业竞争力的提高。而且由于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不足,降低了银行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影响了银行业在经济中作用的发挥。因此,调整完善银行业税收制度势在必行。
  (一)降低营业税税率,按净收入征收营业税
  适当降低营业税税率,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增强竞争力。可以规定银行将少缴的营业税金额用于补充资本金,从而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改变营业税税基,按照营业净额计征营业税。改进权责发生制的计税方法,按照贷款类别分别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切实解决虚收税款的问题。
  (二)调整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从税收中性原则出发,减少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提高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标准,减少纳税调整项目,发挥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加强税务部门和银行监管部门的相互配合,改革银行贷款损失认定办法。简化税收管理和审批手续,避免因审批程序的繁琐影响核销贷款在当年的扣除。明确呆账损失认定证明材料的含义和标准,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
  (三)对创新业务和政策性业务给予税收扶持
  金融创新是提升我国银行业市场竞争力的根本途径。面对全面开放的竞争格局,银行业迫切需要创新和发展新兴业务。税收政策的支持作用在这一领域应当有所体现,因为这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要求。对于政策性业务应当实行差别税率。比如国有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商业银行按照信贷政策发放的“三农”贷款、就业贷款等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政策性,对这类业务,应当实行税收优惠。
  (四)对中、小型银行机构实行保护性的税收政策
  中、小型银行机构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同时其现阶段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微小企业和“三农”,因此需要实行保护性的税收政策。对于中小银行机构在改革重组和处理历史包袱方面,可以在特殊年份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对农村信用社的粮棉油、扶贫助学、消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鼓励其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从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上讲,对中小银行机构实行保护性的税收政策,不是临时性政策,而是一个长期的战略安排。
  
  参考文献:
  [1]张福荣.完善金融税收制度,助力商业银行发展[J].理论前沿,2007,(19).
  [2]王刚,陶能虹.我国银行业税收制度研究[J].金融论坛,2007,(2).
  [3]辛浩,王韬,冯鹏熙.商业银行税制影响的国际比较和实证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7,(12).
  [4]姚建雄.银行业税收负担比较分析及其税制构建[J].韶关学院学报,2007,(1).
  (责任编辑:贾伟)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169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