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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税负困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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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年来,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及健全消费体制,激发消费潜力,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新的消费信贷产品。消费金融行業一方面承担着提供消费信贷支持、刺激消费市场需求的重任,另一方面却承受着较重的税负,今年以来陆续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无法惠及该行业。为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在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亟需国家出台针对消费金融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   消费金融公司;税负困境; 税收优惠政策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08-0087-03
  2016年实施的金融业“营改增”,旨在通过增加金融企业的抵扣环节,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支持现代金融服务业的发展。2018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简政减税降负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然而,“营改增”后消费金融公司的税负普遍加重,目前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暂时难以惠及消费金融行业,消费金融公司普遍面临着税负困境。
  一、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税负困境
  近年来,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及健全消费体制,激发消费潜力,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新的消费信贷产品。近期,银保监会也发文鼓励发展消费金融,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消费金融是离实体经济最近的金融形式,它的健康快速发展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在提高生活品质、提升自身技能等多方面升级型消费的金融需求。
  自2016年“营改增”后,受可抵扣进项税项目少等因素影响,消费金融公司整体税负较重。2018年陆续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消费金融公司几乎难以适用,同时下调税档,进一步减少了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反而加大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增值税税负。
  表1选取我国部分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根据其对外发布的2017年财务报表中披露的附加税信息推算得出当期应缴纳增值税。由对比可知,消费金融公司的增值税税负高于之前的5%营业税率,也远高于银行。
  目前国内消费金融公司多处于成立初期,购买设备及升级系统产生的进项税额较大。当业务进入平稳发展期后,进项税额可能会变小,进而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的税负进一步增大。
  二、消费金融公司税负偏高的原因分析
  (一)受限于经营范围,几乎没有适用的优惠政策
  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发放小额贷款。2018年9月出台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包含小微企业主贷款。消费金融公司客户群与政策鼓励的普惠金融服务对象有一定的重合性,但由于其营业范围仅限于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无法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难以享受国家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
  (二)贷款业务增值税税基不合理
  增值税的特点是抵扣,以销项税减去进项税,让纳税人只为产品和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这符合结构性减税的原则。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应该是企业自身创造的增加值,但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中不仅包括金融企业自身创造的增加值,还包括贷款的资金成本、人工成本及风险溢价等。
  首先,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由于其成立初期无法满足债券、资产证券化等筹资方式的发行条件,资金来源较为单一,多为股东存款和同业拆借。中银消费金融和捷信2018年跟踪信用评级报告中均提到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挑战之一是资金来源单一,对金融机构借款的依赖度较高。消费金融公司主要资金成本为同业拆借款项的利息支出,这部分支付给同业的利息,对资金拆出方来说属于免税收入,消费金融公司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其次,消费金融公司的人工成本,主要是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无法取得抵扣凭证,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支出资金成本和主要管理费用人工成本在营业支出中占比较高且均无法抵扣增值税,导致消费金融公司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税基过高,变相增加了税负。
  最后,贷款定价中,包括对违约风险的补偿,金融企业会根据客户的情况确定贷款产品定价中的风险补偿部分。一般而言,把风险报酬作为流转税的计税依据不合理。
  (三)逾期贷款收入的税负较重
  1.逾期90天内产生的利息仍需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逾期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日后无法收回进行核销时,金融企业不但损失了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收入,还需负担部分已损失收入的增值税,无疑加重了税收负担。
  此外,逾期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缴纳增值税,将导致逾期90天转表外的会计核算规则不统一。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基本不涉及对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核算。但2002年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规定: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营业税制下,金融企业将逾期90天以上的利息收入全部转入表外。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逾期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无论是否收回,均需缴纳增值税,将会导致应收利息中,不含税收入转入表外,逾期90天内的已缴纳但尚未收回的增值税却只能计提坏账准备,企业对两者的会计处理规则可能会不统一。   2.逾期90天以上利息性质的费用收入。从业务收入构成来看,消费金融公司营业收入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利息收入,包括向客户定期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和向商户收取的贴息收入;二是手续费收入,包括贷款分期手续费收入和商户贴息手续费收入。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其中,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消费金融公司的产品是小额消费贷款,由于操作成本和资金成本较高,定价一般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为便于营销,大部分小额贷款产品只收取分期手续费。这部分分期手续费业务实质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但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中,仅对逾期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做出了规定,利息性质的费用逾期90天以后是否可转表外核算,目前尚未出台明确政策。
  (四)可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比例较低
  金融业周期性强,不良资产暴露具有滞后性。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是为了提高企业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损失准备。
  由表2对比可以看出,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逾期率明显高于银行,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客户群体比银行下沉很多,主要针对的是收入较低,向银行贷款能力不强的中低端客户群;二是提供的是无抵押无担保的小额贷款,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处于初级阶段,个人征信体系尚不健全,难以有效地支撑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三是贷款产品具有小额分散,不良贷款的诉讼等清收成本高等特点,逾期后收回的可能性较低。
  目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税收政策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两个文件。企业在具体执行时有一定的选择权。若企业核算时选择执行财税[2015]3号)文件,则:(1)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就不能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税前扣除;(2)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可按(财税[2015]9号)文件的规定(按照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3)涉农贷款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如果企业选择不执行财税[2015]3号文件,而是遵照财税[2015]9号文件进行核算,则应按全部贷款资产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消费金融公司不能经营中小企業贷款,农户贷款的判断依据是贷款人是否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而实际操作中难以通过相关资料证明客户的长期居住地。如果消费金融公司一般遵照财税[2015]9号规定进行核算,只能按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目前对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一般参照商业银行,即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出于谨慎性原则,2011年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监令2011年第4号)设置了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2个重要的监管指标,规定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两者较高者为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虽然2018年出台的《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中,将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但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适度下调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即使按照调整后最低1.5%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额仍高于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1%。金融企业在满足监管要求和缴纳所得税之间面临着两难选择。
  综上,金融机构按监管要求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无法全部在所得税前扣除。与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由于贷款逾期率高必须计提更多的贷款拨备。按照财税[2015]9号的规定,提取的超过税前扣除比例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负担较为沉重。
  三、政策建议
  (一)建议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小额信用贷款
  发展消费金融是支持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战略举措。近期,国家相继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面向中低收入人群,发放低于一定额度的小额消费型贷款。建议参照对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的优惠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对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给予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并对该部分利息收入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适度放开消费金融公司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金融业是比较特殊的行业,由于难以准确确定存贷款等核心金融服务的增值税税基,国际上大部分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对存贷款等核心金融服务予以免税。
  建议将利息支出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或针对利差净收入征税,减轻流转税负,有助于小额贷款产品降低成本,而成本的下降有利于消费金融公司降低产品定价,提供更丰富、便捷的普惠金融服务。
  (三)扩大政策允许的暂不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范围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建议对消费金融公司逾期90天内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允许应收利息转表外时已记应交增值税暂不缴纳,于实际收回时缴纳。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小额信用贷款利息性质的分期手续费收取,建议根据其业务实质,逾期90天仍未收回的分期手续费,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手续费收入的,允许抵扣当期应纳税额,同时允许应收手续费转表外时暂不缴纳增值税,于实际收回时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四)放宽贷款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条件
  针对消费金融公司小额信用贷款不良率较高的特点,建议提高其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比例。同时,建议参照财税[2015]3号文件中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对消费金融公司按损失类贷款金额的100%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近几年国家相继发布利好政策,支持消费金融行业发展。银保监会发文积极发展消费金融,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提升传统消费、培育新兴消费、激发潜在消费。在积极发展消费金融方面,消费金融在经济金融生态的格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减轻消费金融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消费金融行业良性健康发展,需要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优惠予以支持。J
  【主要参考文献】
  [1] 熊鹭.金融业“营改增”国际视野与中国探索[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2] 王莹.金融业增值税的现实考察和路径选择[J].税收经济研究,2013,(04).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S].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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