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引入政府补贴的可行性探讨:基于博弈论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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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文宇 陈玉菁
摘要:信用担保制度对于支持中小企业贷款非常重要,然而现实中担保市场门槛众多,许多中小企业无法获得担保,也限制了担保业的自身发展。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博弈论研究方法得出由于存在正的外部效应,政府应鼓励商业担保机构的发展并采用补贴的方法降低其收费,从而为更多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改善其融资环境,进而实现更为有效的纳什均衡,以利于宏观经济长期发展和当前就业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信用担保;政府补贴;中小企业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9)12-0025―04
一、研究背景
截至2008年末,我国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超过4000家,累计担保总额近2万亿元。虽然较往年有一定增加,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显示:全国担保机构95%注册资本金大约不到1亿元,50%小于1000万元,担保资本金对贷款的放大倍数低,始终不到3,而世界各国担保机构的资金放大倍数平均在10倍左右。是什么制约了我国担保业作用的发挥?有学者认为我国的担保体系发展不完善,各担保机构普遍缺乏规范的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因此总体上信用度低、风险高,对中小企业客户的反担保条件苛刻,担保率低。也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在我国“一体两翼”的担保体系中,政策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效率低,商业性担保机构利润空间小。造成整个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弱,反过来又加大了中小企业申请担保的难度,将许多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担保市场造成逆向选择,不仅没有最大限度地扩大担保资金的覆盖面,还增加了行业整体的市场风险。
如何减小这一弊端,笔者认为政府对商业担保机构提供补贴不失为一种较为有效的方法,本文从博弈角度探讨了这一方法的可行性,并得出政府补贴不仅能实现企业与担保机构的“双赢”,还能创造巨大的社会经济福利。
二、文献回顾
国内外学者在研究担保对于中小企业信贷的作用,以及政府补贴所能发挥的巨大作用时得出了众多有益结论。尼古拉斯・巴尔(1987)在研究社会福利时指出,不确定性也是福利损失的一个主要原因,从福利国家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政府运用一定的干预手段进行补贴以减少不确定性所造成的社会不公,有助于提高国家整体福利水平。Mishra(1996)在研究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的问题中指出,对于那些具有公共物品典型的外部性特征,导致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从而私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的相关产品的供给,政府应对其进行补贴,使其成本(收益)内部化,从而使该产品的供给、需求的私人成本与收益和社会成本与收益相一致。顾海峰(2008)通过定量和定性方法研究证实了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在没有足够抵押的情况下,担保机构采取高费率的方式,必然增加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但使好项目退出担保市场,也将绝大多数风险留给了担保机构,结果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李征、王跃(2008)认为对担保机构承担的超出担保基金余额以外的放贷和担保责任,地方财政应按年度发放一定的比例给予奖励,并提高将来的风险分担比重,以调动担保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担保的放大功能,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担保领域。但以上学者并没有直接探讨政府补贴在担保市场上所能产生的效果,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将采用博弈论的相关方法对之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三、模型设计与研究假定
本文中笔者采用静态博弈分析方法,研究主体为充分竞争市场中的中小企业和商业担保机构。并认为其代表各自行业的平均水平,相关假定如下:
第一、某小企业的初始财富为W(W为资产变现价值),申请担保,担保费率为π,企业获得贷款后将扩大生产规模。若经营失败损失为L概率为P,若经营成功的收益为R(除去银行利息和成本),成功概率为1-p,担保额等于贷款数为N,并且一旦经营失败银行损失全部由担保机构负责偿还,企业仅需承担担保费πN,即企业变相获得数额N的补偿。
第二、该企业为风险回避者,其效用函数为u(w),且U'>0,U'',<0;当企业获得担保时,预期效用为A=P*U(W-L-πN+N)+(1-P)*U(W-πN+R)。如果企业不申请担保将无法获得贷款,但仍然面临同样的风险和收益,效用为B=P*U(W―L)+(1-p)*U(w+R)。
第三、担保机构是以赢利为目的商业机构。没有管理费用,则提供担保的期望收益为C=(1-P)*πN+P*(πN―N),不提供为0。
第四、担保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即担保机构无法确切判断小企业的风险和收益。
第五、担保机构只采用费率定价手段来调节自身的风险和收益。
四、博弈分析
(一)政府不补贴信用担保时的模式
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企业与担保机构之间的博弈战略式表述见表1:
如果企业申请担保。并且担保机构同意提供,则双方的收益分别为A和C,如果担保机构不提供,或者企业不申请,则企业获得效用B,而担保机构收益为O,若A>B,C>O,则(申请,提供)将成为双方的纳什均衡状态,即有:P*U(w-L-πN+N)+(1-P)*U(W-πN+r)>P*U(W-L)+(1-P)*U(W+R),且(1-P)*πN+P*(πN-N)>0,或π>P。经济含义可以解释为:该企业风险回避程度较高,因此只要能承受得起保费负担。则获得担保后的期望效用将高于未获担保时的效用。同样担保机构只要将费率定价高于企业风险就能获得正的期望利润,所以申请和提供担保分别就成为企业和担保机构的占优策略,(申请,提供)不仅是纳什均衡,同样也是占优策略均衡,此均衡是唯一且稳定的。可见在企业回避风险意愿高且经营风险小,担保机构的定价既能令自己获利又能为企业所接受时,商业运行模式能有效运行,无需政府参与。(图1为企业的风险偏好与选择行为)
(其中X1=W-L,X2=W-L-IrN+N,X3=W-IrN+R,X4=W+R)
图1企业的风险偏好与选择行为
但是现实情况是小企业往往缺乏完善的管理和财务制度。产品技术含量较低,多数利用低廉的劳动成本和价格优势占据市场,这些原因导致众多小企业通常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即P值很大;而担保机构由于缺乏其它有效转嫁风险的途径等因素,只能采取提高担保费率的方法降低自身的风险以获取正的期望收益,这就使得担保费用过高,超出了中小企业的承受能力,抑制了许多低收益企业或项目的担保需求,反而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使整个担保行业风险加大利润下降,因此往往是B>A,C<0。(图2为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风险偏好与选择行为)
其经济学含义为:由于担保费用过高,致使在同样的风险偏好下。企业获得担保后的期望效用反而低于未获担保时的期望效用,即此时纳什均衡为(不申请,不提供),担保市场失灵。
(二)政府补贴下的信用担保模式
如上文所述,由于中小企业面临高风险,并且支付能力有限,纯商业化模式在多数情况下无法有效运转,使得(申请,提供)无法成为稳定的均衡结果,而这一结果往往是担保市场实现帕累托最优的条件,也就是说,虽然(不申请,不提供)也是企业和担保机构这两个经济主体最大化自身效用的结果,但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它却是低效的,没有能充分有效地利用资源,因此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
当市场失灵,即存在正的外部性时,政府就应该运用其宏观调控手段予以干预。以实现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在上述问题中,我们假设这些中小企业拥有一定的市场,并且提供不少就业机会,虽然面临种种问题以及不确定的市场风险,但从总体上它们仍然具有活力,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依然十分重要,因此这些企业或项目获得一定的信贷支持是有利于带动就业、促进内需,进而提高社会总体福利的。因此政府对担保市场提供支持就是一种既促进了小企业发展,又控制了银行信贷风险的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要得到帕累托最优,政府可以对担保双方提供补贴,使得A>B,并且C>0。以下分析对企业和担保机构实行补贴的可行性。
1、实行补贴中小企业的模式。
对企业实行补贴,换句话说就是允许担保机构收取高额担保费,但由政府分担其中的大部分,保证企业正的期望收益,以增加担保需求,降低市场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比例。(表2为新的博弈矩阵,x为补贴额)
在新的博弈中,由于政府补贴企业使得A+X>B,并且担保机构依然实行高收费,这样随着担保数量的增加和总体风险的下降,担保机构将获得正的期望利润,即C>0。因此(申请,提供)成为纳什均衡。
2、实行补贴担保机构的模式。
对担保机构实行补贴。也就是政府鼓励商业性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并根据费率高低以及担保数额等指标对其予以补贴。以此分担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使其实现盈利,即C>0,并且由于低费率,企业也可以实现A>B,同样(申请,提供)成为纳什均衡。(见表3)
虽然上述两种方法从理论上都可行,但考虑到实际上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如果直接对每个企业进行补贴势必加重政府部门的工作量,加上各种手续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很可能降低这一体系的运行效率,因此笔者认为对担保机构进行补贴更为实际和可行。
五、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引人政府补贴将有利于增加担保市场上的有效需求与供给,降低行业整体风险,提高行业利润,并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扩大内需带动就业,提高社会总体经济福利,特别是在当前全球经济不景气,我国经济增速放缓时更具有现实意义。如何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1、改革担保体系、推进商业化改革。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一体两翼三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这一体系中,由政府试点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发挥着主要作用,相比之下,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型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发展还并不充分。从实际效果来看,政策性担保机构由于没有盈利动机,并且有很强的政策担保倾向,表面上看费率低、担保数额以及放大倍数大,但实际上却存在员工素质较低、经营风险高、可持续性差的缺点,并且由于没有自负盈亏的压力,大量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存在破坏了担保市场的良性竞争,挤压了商业担保机构的生存空间,导致整个行业效率不高。从市场经济发展来看,担保机构向公司体制过渡是一种必然趋势。只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才能促进我国担保业的健康成长。因此,市场化运作是我国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应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而政府财政应该从承担主要的担保责任向为商业担保机构提供补贴的趋势发展,这样既能降低财政压力,又能培育高效的市场化运行体系。
2、完善监督、激励制度。
政府对担保机构进行补贴必须处理好一点,就是不能造成监督主体的缺失,从而诱发道德风险,将最后的损失都转嫁给政府,这是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的。笔者认为处理好这点关键在于如何激励担保机构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自觉承担审核申请企业资质这一职责。对此政府应将补贴数额与担保费率、担保企业数、担保放大倍数以及违约率等指标挂钩,在鼓励担保机构降低费率并控制违约风险的同时给予其定价权、不干预机构经营。同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特别是完善法律与税收体系。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担保行业,增强行业竞争,促进市场良性循环。
3、明确各部门权责。
对担保机构进行补贴有明显的政策倾向,涉及部门多而广泛,从各级政府到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再到各担保机构以及商业银行,明确职责是确保此项制度落到实处的前提条件。对地方政府而言,一方面要确立其在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就业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要落实对于相关行政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即对那些盲目干预市场,因审核不严造成违约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行政责任追究,以减少财政资金的浪费。对于行业监管机构而言,主要是强化各地银监局对金融机构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管理职能,特别是促进商业银行内控指标体系的制定、评价和考核,充分发挥银行在信贷审核中的作用。人民银行则应利用其信用环境建设方面的优势,积极发挥其在信用社区创建中的作用,加快企业、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为开展小额信用担保贷款提供优良的环境和便利条件。
4、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注重区域和行业差异。
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经济结构也比较复杂,不同的行业在面临经济周期和国内外各种因素变化时的表现也有很大的差异。因此政府财政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也应该根据各地区各行业的特点分别制定标准,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而是应根据实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财政补贴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与国家经济社会布局纳入统一框架中,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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