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家利益的非均衡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解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 成 姚洁强
摘要:运用供求理论和模型分析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供求非均衡现状,可以发现,在开放程度、经济体制、金融结构方面的差异是造成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非均衡的主要原因。据此,应基于国家利益建立分层次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加强国家之间的沟通机制;统一会计准则,加强信息披露合作,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进步。
关键词:国家利益;金融监管;国际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4-0051-05
伴随金融全球化的日益深化,其负面影响也逐步凸显。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扩散,跨国洗钱经济犯罪的猖獗,以及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国际传染,显示出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急切要求。然而,各国态度不一使得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呈现出供给滞后于需求的失衡局面。
一、文献综述
Bryant(1987)最早关注了金融监管面临集体行动的问题,认为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出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Ⅲ他从理论逻辑上演绎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供给与需求失衡的原因,但没有对理论进行检验。Martin(1993)、Kahler(1995)、Cohen(1996)分析了各国对于不同种类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态度,指出,与通过国际合作以实现共同利益相比,各国更容易在国际合作防范危机方面达成一致,因为银行倒闭、金融风险等带来的国际风险冲击更加直接和直观。Herring和Litan(1995)更进一步提出,参与国际合作的国家数目越少,目标越趋同,对国际合作带来收益的认识越容易达成共识;金融政策决定机制越相似,越容易达成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Hans Tietmeyer(1999)提出了面对金融全球化深化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约翰・伊特韦尔与艾斯・泰勒针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现状,指出了存在的差距,还针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现象提出建立世界金融管理局,以解决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失衡的思路。但是,他们都没有探究失衡的根源。
国内学者王伟东(1999)从银行业、投资银行及银行业与投资银行的融合三个方面阐述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现状,为了解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提供了便利。孟龙(1999)对银行监管国际合作做了介绍。刘宇飞(1999)从系统性风险的角度谈论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现状做了介绍与评述。周道许、孔祥毅(2000),陈学彬、邓保同(2001)等从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一国金融监管失灵的角度提出了同样的建议。
已有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缺乏从均衡视角的探索。本文从供求关系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失衡状态进行研究,以有助于推进理论探索和国际合作的发展。
二、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供求失衡的理论解析
(一)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分析
金融全球化在快速推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使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日益膨胀。资本大规模跨境流动,跨国银行业务的大力开展以及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使全球金融市场连成了一体,任何一个子系统出现危机都会迅速扩散到其他子系统,甚至酿成整个系统的崩溃。系统风险也存在于货币市场、证券转账和其他金融交易中,不同交易清算和结算体系,分别服务于基金、证券、期货等金融工具,任何技术性紊乱或失灵、流动性问题都会迅速弥漫。全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存在表明,各国仅以维护自身稳定进行的金融监管已不能独善其身,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才能在维护全球金融稳定中获得长期安全。
20世纪80年代以来,资本跨国流动不断增加。1973年―1979年,发达国家工业年均增速为2%,对外直接投资年平均增长率达18%;1986年―1990年,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入年均增长达23.1%;1996―2000年,全球对外直接投资年增长率达40.2%,1999年对外直接投资增长率更是达到了60.5%。据国际清算银行2002年的统计,每天在全球外汇市场交易的国际资本大约11000亿美元。国际债务工具的净发行额也由1995年的2606亿美元增长到2004年的33000亿美元。巨额的国际资本在各国市场间频繁的流动,追逐股票交易,冲击商品市场,破坏汇率平衡,加剧国际收支失衡,造成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对于单个资本流人流出国来说,资本的无序流动容易造成外汇市场的波动、借贷市场的波动以及股票市场的波动。巨额短期资本的投机性流动更易诱发外汇市场危机。国际“炒家”利用资本国际流动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攻击,引发了一系列金融危机。资本跨国流动使得各国需要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实现对国际资本的有效控制。
金融全球化在繁荣世界金融的同时,经济犯罪活动也鱼目混珠,金融诈骗、洗钱等犯罪显现猖獗之势,危及各国的经济和金融安全。由于跨国经济犯罪跨越了国界,国家监管已力不从心,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成为当务之急。
金融全球化要求监管辐射全球,但由于国际管辖原则的约束,单个国家只能以主权为界行使管辖权,使得单个国家为范围的金融监管面对国际化的金融市场鞭长莫及。由于各国政治、历史、法律和文化传统的不同,各国金融监管的体制、标准和方式、方法不尽一致,带来了各国监管间的冲突。开放经济条件下各国监管者之间存在着监管竞争,消费者的金融服务选择的对象是金融服务,为使本国金融机构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各国竞相放松金融监管,大大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潜伏着国际金融体系的不稳定。
世界上十多个离岸金融中心由于不受金融监管而成为国际金融的“避风港”,很多商业银行都在诸如卢森堡、开曼群岛、巴拿马群岛和巴哈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注册,逃避金融监管。被称为“世界金融史上最大的丑闻”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倒闭一案就是例证。单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对其活动无可奈何。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面对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国际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的出现,国际资本流动加速以及跨国经济犯罪猖獗,单个国家为立足点的金融监管无法办到的,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国际范围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开放经济条件下单个国家金融监管的失灵使得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成为必要。
(二)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
从20世纪80年代起,各国监管当局开始进行多个层次的国际合作。
1975年2月,为了应对不断出现的银行破产危机,“十国集团”加上瑞士银行监管机构的高级官员,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主持下成立了“银行规则与监管实践委员会”,即巴塞尔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为数众多的“巴塞尔文件”。包括1983年《巴塞尔协定》及其后续文件、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及其修正案、1997年《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原则》以及一系列银行风险管理指南。巴塞尔委员会的建立,开创了金融监
管国际合作的先例,所制定的《新巴塞尔协议》在100多个国家得到了推行。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是由各国证券与期货监管机构所组成的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组织。拥有普通会员105个,准会员9个,附属会员52个。到目前为止,该组织已通过了110多个决议。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FIBV)成立于1961年,由世界上40多个主要证券交易所组成的民间监管机构。这些国际机构所建立的原则与标准对于建立有效的国际证券监管合作机制,起到了重要作用。1994年,国家保险监管者协会(IAIS)成立,现有119个会员国,在其提供的平台上磋商,以提高保险领域的监管标准。
随着衍生金融产品市场上个别机构危机的频频发生以及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的日益加强,监管者彼此间展开了多层次的合作。第一,双方合作方面。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与巴塞尔委员会之间进行了一系列合作,侧重于对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的监管,包括提出风险管理指南和信息披露的调查。1997年2月,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与设在国际清算银行的“支付与结算委员会”(CPSS)共同发布了《证券结算体系的披露框架》。巴塞尔委员会与CPSS之间也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监督电子货币和电子银行领域的问题。第二、三方合作方面。国际证券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组建了“联合论坛”,商讨改善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以及发展未来监管金融混合经营的指导原则。第三、四方合作方面。1998年4月8日,国际清算银行举行四方圆桌会议,成立了“2000年联合委员会”,金融监管的合作进一步深化。
各国除了在国际范围内进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区域金融监管的合作也有较快的发展。相对而言,区域合作所达成的监管原则和标准更具有约束力,“欧盟”就是很好的例子。虽然现在欧洲中央银行未统一进行金融监管,但由欧共体理事会颁布的有关银行和证券方面的指导令,在其成员国具有无可争议的权威。指令通常不被视为在成员国内可“直接适用”,但确实为成员国创设了达到特定的共同体预期目标或标准的法定义务。因为按照《罗马条约》第189条的规定,“一项指令所要达到的目标对于接受它的各成员国是有约束力的,但其实施的形式和方法则留待各成员国主管当局自行选择。”
(三)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供给与需求的非均衡现状
通过对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国际及区域性金融监管合作可以看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与金融全球化条件下所要求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需求相比,供给显然滞后,合作主要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来推进,开放程度低的国家对合作持消极态度。根据木桶原理,各国通过现有沟通平台协商达成的只能是一个最低标准,以保证各国有可能去实施,这使得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处于低水平状态。虽然区域性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现状强于国际范围内的合作,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在总体上呈现供给小于需求的失衡状态。
三、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模型分析
各国之间的合作是基于自利原则和比较收益原则,所以,我们从多国视角建立模型,对国家间合作前后的收益进行对比与剖析。为了简化模型,这里以开放经济条件下两国为例讨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合作给本国与他国带来收益,即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具有正的外部性。
以银行监管为例,假设银行监管者关心银行效率、安全与稳定性,同时也关心银行股东的福利,即银行利润。银行监管者可以利用多种工具进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如与他国磋商制定并实行国际通行的最低资本协议,或者与他国联合对跨国银行进行审慎监管等。但是,这些工具或工具的组合使用并不被银行所喜欢,因为本
第二,当αi≠αi且s>s*时,两国会选择难以合作。即当国家间在体制、金融结构等方面相差太大时,合作所带来的收益小于因合作而丧失灵活性所造成的损失,所以,没有动力进行合作,也就难以达成国际合作。
第三,在经济开放条件下,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利于增进收益。开放国家或开放程度高的国家在全球化条件下有推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动力,因为合作有助于抵御风险,保护在一体化进程中的收益。开放程度低或封闭的国家缺乏兴趣参与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是因为不存在相互影响的外部性问题,潜在风险小,合作并不能带来明显收益,所以,没有国际合作的动力。由于开放程度的差异,各国对于合作态度不一。
第四,金融一体化的加强会使国际合作成为最优解。由于在开放程度、经济体制、金融结构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对合作做出的自利选择造成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供求失衡。但是伴随金融一体化的不断加强,各国的相关性和外溢效应不断增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将会大大增进整体及各方利益,从而成为一种理性选择。也就是说,金融一体化进程的深化将会改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供求失衡的现状。
(二)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的模型分析,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建立分层次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由于各国在开放程度、经济体制、金融结构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上行动不一。要在短期内实现全球范围内统一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不现实,应该有区别和分层次进行合作。首先,区域经济由于相关度高,可以在区域内达成适应一体化要求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如可以尝试建立区域金融监管局。区域性金融监管局应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区域性合作协议,促进区域内的合作。其次,在体制类同、金融结构相似的国家之间加快推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伴随一体化的进程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广泛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
2、建立国家间的谈判及沟通机制。现有的合作机制虽然并未满足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但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1987年巴塞尔委员会所通过的《巴塞尔协议》以及2001年所颁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各国制定和完善银行业的监管法律制度提供了指导原则。应该进一步建立谈判及沟通机制,如各种论坛等,使得在开放程度、经济体制、金融结构等方面相异的国家能够通过一个有效的平台进行磋商,逐步推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进程。
3、建立统一的会计准则合作。统一、透明和准确的信息是高效金融市场和有效监管的基础。应该建立国际统一的信息披露及共享原则,使各国金融监管者能够迅速掌握国际投资、短期资本流动、汇率和利率方面的变化,协调彼此的监管行动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建立国际会计准则有利于控制系统风险和跨境资本流动,统一的会计标准所提供的信息有助于市场及监管者进行有效监管,避免了国际间的“会计准则套利”,将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责任编辑:昝剑飞)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186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