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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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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实际出发,针对新会计准则出台后企业如何有效地防范财务风险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重点从资产减值、或有事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三点入手展开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以期对此起到一定的借鉴或参考作用。
  
  一、资产的确认、计量与披露
  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与资产减值相关的规定被独立作为一项专项准则而被单独发布,这与旧准则相关规定分散于各项准则中有着较大的区别。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而言,其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减值迹象的判断,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与减值损失的确定,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的处理以及商誉减值的处理等。由于资产减值被看做企业的一项损失,因此必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对此类风险任何企业都无法予以充分的规避。如果市场出现资产价值贬值的迹象或事实时,企业此时应给予必要的重视,若依旧强调按历史成本计量,其代价就可能是使企业失去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而这也违背了资产未来收益性的本质特征。
  所谓资产减值,即是指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而从一般角度来讲是指会计期末的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历史成本)低于公允价值(现时成本)。为了充分防范资产减值风险,首先应从资产减值的范围分析,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可被分为多种类型:若从变现能力划分,可被分为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而若从资产的价值形态划分,则可被分为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从资产的价值形态上看,资产的类型与其风险的强弱有着极大的相关性。一般说来,非流动资产的风险应高于流动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风险应高于货币性资产。由此可见,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主要针对上述资产中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中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实施风险防范,并实时对上述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判断各项减值损失,以此达到提高企业风险防控效率,使会计报表使用者充分获益的目的。
  其次,资产减值风险的防范还应包括资产减值判断这一内容,其主要包括对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进行分析判断。为此,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例如需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在建工程3项资产运用条件判断法判断其是否存在减值。与此同时,企业还应根据债务人的实际财务状况、在建工程的进展状况,通过比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给予的减值条件,分析判断其是否存在减值状况。对于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另外,对于中长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等不属于上述类型的资产,这几类资产减值的判断主要应遵从于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孰低原则,其中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其市价,存货的公允价值为其可变现净值,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其可收回金额。由此可见,合理利用资产减值方法,可以及时发现隐藏在各项资产中的风险,从而使资产负债报表中的资产质量得以提高,资产可靠性得以增强。
  
  二、负债的确认、计量与披露
  在新会计准则第13号文件中,与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相关的规定被作为一项独立准则发布,其要求企业对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债务担保、产品质量承诺、法律诉讼、仲裁以及汇率调整、长短期投资、债权处理等事宜进行合理反映,以充分规避这些不确定性活动给企业带来的不良影响,降低由此所带来的经营或财务风险。此外,由于或有事项还有可能对企业的外部形象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对其进行实时反映和计量,也可实现对外部成本的内部化处理,这对于有效控制或降低企业风险,对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有着较好的作用。
  所谓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由某些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按照其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其一般又可被分为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其中前者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例如有较大可能实现胜诉的诉讼行为。而后者是指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形成的潜在负债。由于或有负债可能会对企业未来的收益或经营状况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控性,因此对其产生的风险必须加以重点关注。从目前来看,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都属于企业或有负债的范畴,都可能引起企业未来收益的变化。以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为例,若作为背书人的第三方经营状况不佳,已贴现的银行有可能会对作为连带人的企业实施追偿。再如,就企业已发生的对外担保而言,若被担保方到期无力偿还,且未来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不佳,此时作为企业的担保方必须按要求履行该担保事项的连带责任。由此可见,鉴于或有负债的不可估测性和可变性,企业应对其产生的风险进行实时判断和计量。按照新会计准则第1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应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即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会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一项真实债务。
  另一方面,在或有负债的信息披露上,企业在一般情况下虽然难以确认或有负债,但有义务向投资人或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披露相关信息,尤其是对上市公司而言更为如此。例如,对于企业所面临的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经企业判断确实无法合理估计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其披露内容包括形成该项未决诉讼的原因、无法估计的理由、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等。值得注意的是,若企业所披露的信息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时,如果企业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此时可以选择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及原因。由此可见,企业可以根据或有负债信息披露的风险代价选择是否披露,若完全披露的风险大于不披露或少披露时,企业应以价值最大化为核心选择后者。
  
  三、会计原则应用的风险防范
  从2001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开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便出现在各行业的会计制度中,直至2006年新会计准则颁布,该原则仍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大量采用,是保证会计信息客观性、公允性、可靠性的基础,企业各项收入、费用、利润的核算已遵从此原则,资产、负债、权益的反映和计量也充分遵从了此原则。
  无论是从理论意义还是从现实意义上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广泛运用的确降低了很多风险。例如,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有多种,其包括销售法、结算法、生产法等,如果企业在发票收到时就确认收入,势必会产生较大的风险。再者,对于已确认为收入的应收账款长期不能回收时,应计提坏账准备,防止企业利润的虚增。由此可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企业有效规避风险的确起到了很有效的作用,而这也成为了下一步研讨的重点。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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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刘玉高.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如何防范风险[J].会计之友,2006(6S).
  [3]秦文娇.把握新准则 应对会计风险[J].财会通讯:综合(上),2009(1).
  [4]刘海生.试析应对会计准则的风险与规避[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9).
  [5]蔺红梅.试论会计准则变化对企业财务风险指标的影响[J]. 中国总会计师,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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