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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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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0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本文举例分析了不同情况下企业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期望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抵扣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允许纳税人抵扣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势必对企业固定资产的核算产生影响。笔者结合实际情况,举例分析了4种不同情况下企业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新条例对于外购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除不动产和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以外,对符合抵扣条件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例1:甲企业于2009年3月4日购入一台生产用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300 000元,增值税额为51 000元,支付运输费用5 000元。固定资产无需安装,运费取得了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其中进项税额= 51 000+350=51 350(元)
  借:固定资产 304 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350
   贷:银行存款356 000
  对于进口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和接受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也可参照此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自建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由于新条例规定,不动产和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据此固定资产分为可抵扣固定资产和不可抵扣固定资产,这两种固定资产与工程物资及在建工程相关进项税额抵扣的会计处理不同。
  在原条例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相应的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并且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应按视同销售处理。而在新条例下,符合条件的可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为自建固定资产购入的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为在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将自己生产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建造也不用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例2:甲企业于2009年3月10日自建一条生产线,购入各种工程物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 000元,增值税额13 600元;3月15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30 000元,原材料20 000元,库存商品成本10 000元;4月20日工程完工交付使用。
  (1)购入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600
   贷:银行存款 93 600
  (2)工程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
  借:在建工程 60 000
   贷:工程物资30 000
  原材料20 000
  库存商品10 000
  (3)生产线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60 000
   贷:在建工程60 000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新条例规定不管是资本化支出还是费用化支出,对于可抵扣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件的均可抵扣,而对于不可抵扣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涉及的进项税额则不能抵扣。
  例3:甲企业2009年7月对2009年1月购入的一条生产线进行改扩建,该生产线原值300 000元,已提折旧5 000元,生产线购入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抵扣,7月3日为改扩建购入一批物资,价款为60 000元,增值税为10 200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7月5日领用工程物资60 000元,7月20日工程完工,交付使用。
  (1)转入改扩建
  借:在建工程295 000
   累计折旧5 000
   贷:固定资产 300 000
  (2)购入改扩建所需物资
  借:工程物资 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10 200
   贷:银行存款70 200
  (3)领用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60 000
   贷:工程物资60 000
  (4)完工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355 000
   贷:在建工程 355 000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出售固定资产
  对于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视不同情况进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如取得时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则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按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4:甲企业于2009年7月6日出售2009年1月15日购入的生产用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原值为30 000元,已提折旧3 000元,该固定资产售价为29 000元,增值税额为4 930元,已收到全部款项存入银行。该固定资产购入时进项税额5 100元已全部抵扣。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7 000
   累计折旧3 000
   贷:固定资产30 000
  (2)收取价款和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33 930
   贷:固定资产清理29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 930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2 000
   贷:营业外收入2 000
  除固定资产销售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还规定了8种视同销售行为,如果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了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并在会计处理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报废或毁损固定资产
  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计算公式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例5:2009年7月10日,甲企业于2009年1月购入的一台设备由于意外事故发生报废,该设备原值20 000元,已提折旧5 000元,并且该设备购入时进项税额3 400元已全部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 000-5 000)×17%=2 550(元)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5 000
   累计折旧 5 000
   贷:固定资产 20 000
  (2)转出进项税额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5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2 550
  (3)结转清理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17 5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 550
  
  四、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
  
  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盘亏,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计算公式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例6:甲企业2009年6月在财产清查中发现盘亏生产用设备一台,该设备是在2009年1月购入的,购入时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原值5 000元,已提折旧1 00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4 680
   累计折旧1 000
   贷:固定资产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
  借: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4 68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4 680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5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008-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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