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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保险经营和监管的影响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董淑珍 杨 晨

  摘要: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企业的经营带来新的要求,本文就新会计准则中涉及保险企业的部分进行梳理,分析了这些要求对保险企业经营以及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关键词:会计准则;保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3-0038-03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从原有的偏重工商公司,扩展到金融、保险、农业、石油等众多领域,覆盖了债务重组、投资性房地产、公司年金等经济业务,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经济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空白,是我国公司会计准则在国际化进程中的一项重大跨越和突破。新会计准则体系比以往更强调了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反映,而不是仅仅简单关注公司损益情况,进一步规范公司会计行为和会计秩序,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有力地维护社会各方及广大公众的利益。
  在新颁布的准则中,有两个专门针对保险公司的会计准则,与此同时保监会及时明确了“同时切换,分步到位”的总体实施方案,要求全行业统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实现“会计报表层面的切换”,2008年1月1日之前实现“管理流程层面的切换”和“会计账目层面的切换”,使保险业成为全国第一个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行业。这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完善中的保险监管体系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新会计准则的重要变化
  
  在新会计准则颁布前,国内保险业会计标准存在四套会计标准体系,即《金融公司会计制度》、《公司会计制度》、未成体系的16个公司会计准则,以及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适用的香港会计准则(类似国际会计准则)。这几套会计标准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不仅使保险公司与其他公司的会计数据缺乏可比性,即使在行业内部,各家公司依据不同的规定对保费收入、承保、偿付能力等进行计算,也无法进行准确的横向比较。新会计准则的出台打破了行业界限和所有制界限,规范了保险会计处理,使公司会计数据的可比性得到了提高。
  新会计准则中的第25号原保险合同准则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准则分别对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做了明确的规范,体现了保险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流程,其重大突破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新准则对保险合同的定义引入了保险风险的概念,并以此作为判断和确定原保险合同的依据;其次,规定了不同种类的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因保险合同性质而不同;第三,提出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概念;第四,权责发生制成为确认分出业务形成的资产负债及收入费用的标准,需单独列示再保险业务状况,而不得冲减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相应的会计科目。
  保险公司的业务性质不同于产品制造业和商品零售业,与银行业也不尽相同,其显著不同在于:一是保险产品的成本发生在后,收入发生在前;二是保险公司负债的主要项目是各种责任准备金,而各种准备金具有金额上的不确定性。新会计准则系统地把握了保险会计的特点,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进行了规范,推动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从以销售管理为中心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转变,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规范公司治理,将财务会计信息以成本效益的观念传递到公司各个层面,为保险公司经营预测、计划、决策、执行、评价、考核等管理流程提供数据支持。
  
  二、新会计准则对保险经营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公司可能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全方位的核算规定,与原有会计标准产生较大的差异,要求公司相应改变财务管理方法,以适应全新的会计核算体系要求。同时,实施新准则需要更多的专业判断,对公司的财务内控制度体系建设、内控流程实施提出更高要求,对财务人员的素质层次也提出更高要求。主要体现在:
  (一)需要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的管理
  会计账户、报表结构的调整直接导致了财务信息系统及其有关功能的调整,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计量、减值准备的提取等不仅增加了公司盈利的波动性和财务判断的难度,更需要大量的基础数据支撑。全面预算管理、财务分析和战略绩效跟踪等管理信息系统均需要根据会计核算内容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此来保证管理决策支持信息与会计报告信息之间的可比性。
  (二)引入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
  规定了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要求在会计期末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并按照其差额补提相关准备金。据此,提转差不再可能被用来调节利润,这一概念的出现,将保险精算推到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大幅提高专业水平才能把握工作局面,财务工作必须从管理后端走到业务前端去做好规划和指导工作,必须从传统的仅关注核算向更多的关注风险管理转变。
  (三)需要改变以利润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控制体系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公司预算管理的内外环境、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需要重新考虑预算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对公司经营指导的有效性和激励作用,需要更加关注对现金流、资产质量、经营风险的管理,修订业绩评价指标,使公司由关注利润表转变为更加关注资产负债表,公司以利润为核心的预算管理控制体系需要进行改变。
  (四)新会计准则对再保险系统及流程影响很大
  新会计准则关于再保险合同中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能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消,也就是说,不能只核算分保部分的保费和损失,必须同时分别核算原保险合同的未到期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中未结算的应收(应付)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应收(应付)未决赔款准备金。
  (五)需要改变投资的管理方式
  新准则对投资进行重新分类,按照管理目的分为交易性或准备持有至到期或者持有待售,相应的计量方法也采用公有价值或摊余成本,同时将公司的投资经营风险在会计核算中进行充分地揭示和反映,要求不同的投资品种及投资项目的不同情况用不同的会计准则来进行规范和核算,增加了职业判断的难度,对公司的投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建立投资管理的内控制度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六)新会计准则关于披露的要求
  新会计准则关于披露的要求更为严格具体,增加了很多新的报表科目,并对以前的某些科目进行了重新分类及定义,同时增加了大量的附注披露要求。这些也对提供披露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对公司的财务反映带来一定影响,另一方面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披露系统,从人事、组织和制度及监管上对财务信息披露系统进行完善。
  新会计准则的推出为保险公司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科学决策和稳健经营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也为保险监管工作提供了更具有价值的财务信息。今后一段时期的财会工作管理要提升整个行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推动保险经营主体的内部管理逐渐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公司管理模式转变;强化对目前容易产生财务风险的关键环节的监管,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新会计准则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一)新准则与现行监管规则可能冲突
  由于大多数监管规则都是以会计数据为基础的,因此新会计准则的执行会导致一些现行的监管规则变得难以执行。比如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一些比例限制,都是以该项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来计算的。新会计准则改变了投资资产的核算模式和计量属性,也改变了总资产的金额,因此有一些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则就变得不合时宜,需要考虑新旧会计准则下的差异进行调整。
  (二)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要适应新准则的需要
  新会计准则由于其极强的专业性和高度的复杂性,即使是会计专业人员理解和执行起来也十分困难。对监管人员来说,理解和监管的难度更大。如何能保证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恰当地理解和运用新会计准则,本身就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监管人员对新会计准则不熟悉或者不适应,可能导致检查和出台的新的监管与会计准则的要求不一致,造成法规冲突,或者削弱了监管规则的预期效果。
  (三)新准则对于偿付能力监管提出新要求
  偿付能力报表的科目和部分披露内容都是建立在旧会计准则和报表科目之上,由于新会计准则改变了不同项目的核算基础,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会受到一定影响,最明显的是金融资产部分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在计算实际偿付能力时,有关金融资产的认可价值是否应该也与公允价值挂钩。在此情况之下,保险监管部门能否实施有效监管,使用于评估保险业偿付能力的监管会计标准与公认会计原则的一致性不断增强,是新会计准则实施对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的新的课题。
  (四)需有效处理审慎监管和会计信息之间关系
  新会计准则与原来的金融公司会计制度相比,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金融工具的核算。新准则对金融工具的核算,完全采纳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但是,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改变了权益的范围,在公允价值模式下,部分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将计入资本公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投资市场周期是正强化关系,即投资市场的泡沫越多,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会越多,偿付能力也表现为越充足,那么就越有“实力”去投资更高风险的品种,从而表现为有更多的收益和更高的偿付能力。本来监管指标的本意,是要在市场风险增大的情况下,即时显现潜在的风险。但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这一最核心的监管指标,偏离了审慎监管的要求,这对于监管的有效性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危险。如何构建合理的保险公司投资风险评价体系,既要依赖于会计系统提供的基础信息,又要保持监管的审慎性,实现监管与会计的有效结合和分离,是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保险监管面临的重要问题。
  (责任编辑秦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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