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对银行产品定价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南云僧
摘要:银行产品定价在整个银行经营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银行利润来源的一个重要有机部分。这一领域的详细研究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理论体系,会涉及到银行部门的方方面面。本文从民事关系这一角度来分析银行产品定价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即双方的平等地位所要求的对另一方权利的尊重在银行产品定价中的体现,以及同样由双方的平等地位所要求的应该向权利不完整的一方做出适当的补偿。
关键词:银行产品;民事关系;平等主体;博弈
中图分类号:F830.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7-0041-02
一、民事意义上的平等地位带给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权利和约束
双方在民事意义上的平等地位,首先要求银行在信息不对称方面所占的优势通过一些渠道转移到客户手中,这些渠道可以是价格的补贴,可以是耐心的咨询服务,也可以是对客户的最大程度上的尊重。在竞争日益加剧和法律逐渐完善的今天,银行如果不想出让这份优势,那么客户也能做到用自己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简单的办法是,哪个银行相对做得最好,客户就会和它合作,就会给它带来利益,而利益正是市场经济中最好的驱动力。
另一方面,某些场合,信息不对称的优势会掌握在客户手中。同样基于民事行为主体平等原则,客户也应该出让这部分优势。于是,银行可以设计种种条款和设置条条程序,对其认为有必要的客户进行逐一审查并逐项备案分析,最终达成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实现合同的订立和生效。这时,客户不应该对银行的谨慎措施有抵触情绪,而应该予以理解、配合。当然,这中间必不可少的环节应该是双方的讨价还价,也就是博弈的过程。
然而实际中我们看到的却是一份份标准化的“合同”,一条条程序化的步骤,一幕幕一视同仁的“公平”。诚然,银行的标准化管理带来了管理的便捷,效率的提高,但是面对日益加剧的竞争环境,难道不应该在一视同仁之外再多一些灵活?再多一些主动?再多一些因地制宜和因时而化?同样一种业务,完全可以设计出一个以上的品种供有不同需要的客户选择,给了客户选择的权利,也就给了自己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如现实中,大部分客户只需要一张银联卡就足以应付包括存取在内的各种日常交易需求。所以,事实上一大部分的存折已经失去了原来的存取功能,被闲置了起来。但是银行却仍要支付相关的成本,这就不是经济学中所追求的最优状态。与之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即然有的客户不需要存折这种产品,为什么不向银行提出只要一张银联卡呢?注意,我们的前提假设是双方是平等的民事行为主体,意味着双方都没有对另一方作为的义务。具体到此处,也就是说,如果银行没有给客户带来相应的额外利益,客户就没有义务向银行做出这方面的任何表示,哪怕这些提醒相当必要、很有意义。设想一下,如果在制度设计上银行能给这些不需要存折的客户做出某些价格上的让步,或者是赠送一些小小的礼品。作为交换,客户肯定会放弃那些原本就不需要的存折。这些灵活、主动的意思表示不仅能增进与客户之间的感情,建立长效的合作关系基础,同时也为自己节约了成本。客户领了情,银行得了利,这就出现了一个双赢的和谐局面,一举多得,何乐而不为之?这又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只有双方通力合作,才能获得一个最优解,实现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通力合作的实现,则需要合理的机制设计,适当的激励措施,以及双方共同的良好意愿。而只有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来体现对效率、平等的向往,才能让所有的参与者都能在利益格局中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
一个现实的现象是,某些业务(如挂失)必须要存折,这似乎与我们的分析有所出入。深究一下就可以发现,只要银行在存款技术上重新审视,在程序的必要性和安全性之间作出充分论证,就可以简化某些程序,或者是让一种产品附加更多的服务功能。随着市场定位的不断细化,技术创新的不断推进,产品开发的不断深入,上面的设想都有可能实现,而这个仅仅是技术上的问题也应该可以迎刃而解。由此看来,正在实行的存款制度不但和我们倡导的理念上的更新并不矛盾,而恰恰正是在技术并不发达阶段的一种退而求其次的无奈之举。随着服务理念的不断创新并日臻完善,技术领域的不断突破,最终必将趋向于一卡全能的最优状态。
二、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现实中应该扮演平等地位的角色
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应该在现实中有平等的角色,具体表现就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有意思表示的交换和协商,而不是一方拟好全部条款等对方签字同意,甚至连签字都不需要就直接无条件服从。也许银行又要拿标准化方便管理当托词,其实,标准化的管理和多给客户一些选择权利之间并不矛盾,只要银行真正奉行把客户利益放在首位的服务经营理念。解决方法之一就是银行完全可以设计不同的标准化合同供客户选择,虽然也许产品数量有限,选择余地很小,但毕竟表明了银行的姿态,银行是主张给客户自由选择权利的,银行是充分尊重客户的权利的。当然,细化市场、开发金融产品需要技术的支持,会有成本因素的考虑,可是如果这种行动能让客户看到银行对自己权利的尊重,进而带来银行和客户之间感情的深化,甚至是固化。这种思 想应该成为银行长抓不懈的工作。
现实中,有些银行不这样做客户也会与之进行合作,那是由于竞争还不够激烈的缘故。事实上,并不是客户不想拥有这部分本应该属于自己的权利,而是银行根本就没有出让这方面优势的意思。如果银行“肯”让客户选择的话,客户有可能给出与银行自己的设计不同的方案,进一步说,各种各样的客户肯定会需要各式各样的产品,即便客户与之前的做法毫无二致,仍然是选择原来的业务种类,至少这时客户的心理会因为受到重视而满足。客户一旦满足,银行就实现盈利。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其先进的管理模式和卓越的服务理念将会通过“示范效应”带来社会普遍意义上维权意识的苏醒。那时,银行如果还不想出让这部分特权,也许将会失掉客户的信任,而一旦客户的感情被伤害,诸如其他一些单纯的营销技巧就会显得十分苍白和脆弱,甚至有可能招致客户的反感。一个明智的做法是,趁现在竞争还未炽热,社会意识尚不纯熟,即早准备,占得先机,就可以在愈渐明朗的趋势中引领潮流,更能给众多客户以最值得信赖的感觉。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从平等的民事行为主体意义上讲,在银行产品定价方面,除了索取自己应得之外,银行还应该更多的考虑客户的利益,确实把客户放在与自己平等的地位对待,给客户更多的选择。因为选择意味着权利,权利意味着自由,而自由正是民事行为中所最值得保护和最应该体现的灵魂。只有真正实现了民事行为的平等地位,银行客户双方才可以使自己的意思表示得以完全实现,进而使所有的业务,即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得以订立、生效和实施,而这样的结果也正是我们所追求的经济效率的体现。
参考文献:
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
彭建刚:《商业银行管理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2月;
万后芬:《金融营销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3月;
[美]萨缪尔森:《经济学》第十七版 中文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1月;
①摘自天津市商业银行网站。
(责任编辑王若平)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2375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