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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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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2.282文献标识码:A
  摘要:一边是资金紧张的中小企业,以及需要资金救援的人群,一边是暗流涌动的庞大民间资金,在国家政策支撑下,地下金融渐渐转化为合法化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且大量兴起,在两者间建立起了直接的“供需要道”,缓解资金问题。本文试着从小额贷款公司的概念出发,借鉴国外关于小额贷款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验,分析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的现状与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治理;完善
  
  小额贷款公司是属于金融法的范畴还是属于公司法的范畴,偶有争论,究其原因是其特殊性。它既包含了一定商业银行的特征,同时又包含了公司的特征。小额贷款公司是民间资本借贷的金融创新,是一种新思路,新的尝试。它来源于民间资本的运行,已经渐渐从法律的灰色地带中走出来,被规范化。当然,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一个完全的新生事物,其前身,可以说是“地下钱庄”。
  
  一、国外关于小额贷款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验
  
  (一)关于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自出现以来,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发展。据世界银行估计,目前在发展中国家有7000多家小额贷款机构,为1600万贫困人口提供信贷服务,全球小额贷款周转金估计达25亿美元。
  目前国际社会对于小额贷款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有一部分专业人士认为小额贷款是一种以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额度、持续性、制度化的信贷服务方式。它主要是向农、牧、渔、各种微型的非农经济体以及小商小贩等发放短期无抵押的小额贷款,而且贷款的发放往往还伴随着一系列的综合技术服务,旨在通过金融服务让贫困农民获得生存与自我发展的机会。还有观点认为国际上的小额贷款是带有慈善性质的商业性金融公司。在资金来源上,是互助性的资金和不需要偿还的国际游资。在贷款对象上,是确定为城市农村低收入者、个体经营者或特定群体。在贷款方式上,是需要担保和抵押或参加借款人有一定要求的储蓄。在贷款用途上,是以借款人的经营需要。在贷款目标上,是推动城市农村贫困阶层通过经营的多样化,减少贫困增加就业,减少农村家庭对农作物种植的依赖。
  随着经济的发展,小额贷款并不应该局限在低收入阶层,也不应该局限在微型企业,它应该是广义的。不仅可以向农业、非农经济体以及个体经营提供资金,也可以为个人、中小型企业提供贷款。
  (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
  国际上成功的、具有可持续性的小额信贷机构的贷款对象是多层面的,它囊括了贫困人口、非贫困人口和中小型企业。一方面,多元化的借贷主体可以分散投资风险,为小额信贷机构的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契机;另一方面,使小额信贷机构可以有更强的能力适应市场的环境,更好的为贫困人口、为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改进做出努力,为非贫困人口和中小型企业创造机遇。在国际众多小额信贷机构中,以孟加拉乡村银行、玻利维亚阳光银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村信贷部和拉丁美洲的村银行较为著名,并被众多国家效仿。其中,孟加拉格莱氓银行(GB)小额信贷模式可以说是世界上历史最长、效益最好、规模最大的公益性可持续性发展的小额信贷的代表之一。目前,这种乡村银行的模式被很多国家关注和复制,已经成为国际上小额信贷的主要模式之一。
  
  二、我国存在的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虽然有着良好的前景,各试点目前的运行也均顺畅,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和重视。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缺失
  我国目前对发展非政府组织小额贷款还处于摸索试点阶段,还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界定非政府组织小额贷款的法律地位。由于严格限定为“只贷不存”的公司,导致小额信贷公司不属存款类金融机构,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是不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但同时既依托于《公司法》,又在《公司法》中无章可循,作为一类经营特殊产品的公司,在现行的《公司法》中,没有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规定。而另一方面,其虽不接受公众存款,但经营金融业务,业务和运作与一般的工商企业又有很大的不同。这些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空白,无疑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
  (二)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资金注入渠道单一,资金来源受到限制,增资困难
  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充足且稳定的资金来源,资金问题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最大的难题。
  (三)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缺失、监管缺位
  我国目前没有系统的监管框架对非政府组织小额贷款进行实施有效的监管。在实践中,出现了多部门的多头监管,这可能造成监管的真空。
  
  三、完善对策
  
  参考各国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如下建议,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
  (一)建立完善法律法规
  要尽快完善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给小额贷款公司一个法律框架,并约束其各项行为,指导其向健康轨道发展;
  (二)增资扩股,为公司发展补充后续资金,深化金融改革,增加融资渠道
  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说过,“只贷不存”相当于斩断了小额贷款的一条腿,缺乏资金来源的小额贷款公司长期内难以为继。所以从长远发展来说,除了允许股东增资扩股外,还应逐步允许那些经营业绩好、诚信记录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扩大其融资来源,通过相互资金拆借、吸收转贷款、批发贷款,进而吸收一定比率的存款等方式扩大其资金来源。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应与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民营企业合作,拓展融资渠道。
  (三)监管是要加强对经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业务行为,防范风险。
  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在试点初期,要特别防范小额贷款公司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要有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防范高利贷违法行为。同时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的现象。
  
  参考文献:
  [1]曹凤岐,郭志文.我国小额信贷问题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08,9
  [2]张小倩.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及建议[J].经济论坛.2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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