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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共同治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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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利益相关孝参与公司治理已经成为学界的基本共识,它对维护利益相关孝的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从分析公司治理模式发展及其理论渊源入手,试图阐述利益相关哲共同治理理论的优点与弊端,试图提出改进条件。基于增强企业活力,确保利益相关孝得到有效保护的目的,应该在公司共同治理中特别注重基于“法的经济分析”原理的制度设计,要充分考虑公司决策带来的外部性影响。
  关键词:利益相关孝;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2-0113-01
  一、导言
  公司作为一种优秀的企业形态推动了社会的变革、经济的发展。现代公司作为一国经济发展的“细胞”,它自身的运作如何寻求高效和盈利,公司的利害相关者如何不受损害都取决于良好的公司治理。
  二、公司治理模式探析
  对于公司治理这一话题,历史上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学界大多主张公司治理参与者只有股东,这种模式被称为股东单独治理模式;自20世纪早期,随着工人运动兴起,以德国为首的国家产生了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模式,到20世纪60年代左右,随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公司民主理论等新理论的渐渐兴起,股东单独治理模式逐渐受到许多人的诟病和批评,一种主张公司利益相关者都有权参与公司治理的模式——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就应运而生。
  (一)股东单独治理模式
  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和组成人员是公司的重要利益主体,整个公司的产权属于股东,整个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实现股东们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认为股东是公司治理的唯一主体,公司的职工只是股东们实现自己目的的工具,债权人虽然性命攸关于公司,但是也仅仅是公司的“外人”、利益相关者而已,他们不可以参与公司治理。
  这种理论盛行于20世纪60年代以前,它指明了公司的唯一产权主体就是股东,股东是公司治理的唯一参与者,从而把广大的公司利益相关者排除在外,直接保护了股东的公司治理权,保障了公司信息的隐秘性,但是这种理论并没有意识到公司的其他成员,以及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对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这种简单的内部人控制方式伤害了他们的权利,也使公司仅仅成为股东追求“一己私利”的工具,没有产生良好的附加效益。
  (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认为虽然公司产权属于股东,但是公司治理不仅仅是股东的权利,公司治理的好坏涉及到众多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果公司股东治理失误,造成的严重后果不仅仅是公司的解散,更严重的是公司成百上千甚至上万职工的失业,这会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程度;公司的盈亏更关乎于债权人的“身家性命”,如果他们的债务因为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或其他原因无法实现,后果可能是一连串企业、一大批人群利益的受损。鉴于股东单独治理模式的诸多弊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主张应该让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的治理活动中去,从而一方面实现公司的良好治理,另一方面也更好的实现自己的权利。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把公司广大的利益相关者囊括到公司治理的主體之中,首先可以起到对公司内部治理者的监督作用,使他们忠实、勤勉的为公司、为自己创造利益,同时也积极的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其次也把公司治理的责任分担到了除股东之外的人,适度降低了股东头上的“治理压力”;最后,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行为也做到了集思广益,也会促进了公司决策的科学性。
  三、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评析
  迄今为止,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已经运用到了众多公司之中,许多公司也依靠着这种模式不断做大做强,但是此种模式也有它自身的不足。
  首先,该理论与传统的股东单独治理模式相比明确的指出公司的众多利益相关者应该参与到公司治理活动之中,但是由于其理论根源本身存在的缺陷导致此种模式显得像是“空中花园”,缺乏实施的可能,在对于该理论在现实中的具体应用时,我国《公司法》把监事会的组成结构进行了优化,主要是把公司职工大会选举出的职工代表作为监事会的必要组成部分,其比例不能低于三分之一,这乍一看好像实现了“共同治理”,但作为公司的所有者的股东会积极的接受公司职工的监督吗?如果职工代表积极的行使监事职能带来的后果也许是股东的报复。综上所述,股东的追求利益的特性决定他们永远不会主动给予职工足够分量的参与权。
  除了利益相关者理论根源的缺陷,学界对于利益相关者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的争议也颇多,虽然国内外很多专家和学者都对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和划分阐述了自己的看法,但大部分都只是停留在探讨和假设阶段,现今并没有一个广泛的共识。从公司的职工到公司的债权人,从企业的行政管理者甚至到公司大楼对面的小商贩,难道都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吗?难道让公司的清洁工也参与公司治理?孰轻孰重也没有明确的结论。如果连对利益相关者的具体界定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又怎么来具体设计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呢?
  通过上述评析可以充分看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还有诸多的不成熟,但是该理论的大框架是正确无误的,所需的是在明确具体概念后要根据当今的现实状况设计出一套可行的制度。
  四、结语
  公司利益相关者是对公司享有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已经基本被学界所接受,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也广泛的运用在各国公司治理结构之中,但这种模式仍然具有广大的改进空间,利益相关者如果要真正成为公司的治理者还需要科学而又有效的配套制度。基于增强企业活力,确保利益相关者得到有效保护的目的,应该在公司共同治理中特别注重基于“法的经济分析”原理的制度设计,要充分考虑公司决策带来的外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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