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会计准则对所得税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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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礼胜
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一次历史性的变革,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企业财务报表数据,使企业的资产、负债及利润在一定时期内发生较大的变化,从而影响当期企业所得税费用,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新准则对所得税的影响。
一、计提减值准备对所得税的影响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按照税法规定,除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计提的坏账准备允许税前扣除外,按会计方法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之间的差异,以及企业计提的其他各种资产减值准备,均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均作为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当期进行纳税调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转回。
二、股权投资业务对所得税的影响
(一)成本法下对外投资时的所得税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7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这与税务上确认投资收益的时间是一致的。因此,成本法下不存在确认所得税时间性差异的问题。
(二)权益法下对外投资时的所得税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9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及第10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可以看出:1.以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会计上是在被投资企业获利的当期即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认投资收益和损失的;税务上一般是在收到现金股利时即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确认投资收益的,权益法下的时间性差异来自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则构成了权益法下的永久性差异。
(三)对外投资收回的所得税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16条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而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收回投资时,如果收回实物资产,应视为从被投资企业分得货币,然后从市场上按公允价值购入实物资产。同时税法还规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开发支出对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将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区别对待,允许将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准则第7条将无形资产的开发划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费用化;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能够满足相关条款规定时,则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
此项会计变更的意义不仅在于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更是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政策扶持。财政,税务部门将不断完善财税政策,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为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到:国家将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加大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的力度。
与会计准则不同的是,相关的税务政策并非跟随会计制度将开发费用资本化。税务政策则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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