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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司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晓光 李岳

  新公司法在全面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建设、强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的义务方面作出了很大的改进与努力。
  
  一、新公司法在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控制层面的制度安排
  
  1.采取分权治理结构。新公司法基于我国国情的考虑,并没有推行英美国家中普遍适用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管理体制,仍然立足于股东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分权控制公司的结构安排公司治理事宜。就股东会的职权而言。删去了有限责任公司中“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的规定,增加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明确限制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法总结我国许多上市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权力非法占有上市公司资金或者让上市公司为其债务提供担保,造成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衰败、整个证券市场乌烟瘴气、投资者丧失信心而无法预期合理回报的残局的教训。不得不在制度设计上尽量作出制约的安排。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的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的,不得超过限额。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试图获得担保利益的股东和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相关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参加会议的其他无利益冲突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公司法没有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公司向股东出借财产,包括资金。当然,利益获得者不得参与决定。
  3.制止公司控制股东的滥权行为。公司的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因为列举的情况如果不准确可能给公司的发展带来负面的影响。而股东多数决原则仍然是公司法所奉行的必要规则。新公司法的修订把制约控制股东的权力行使当作重要的修法目标加以贯彻。首先,公司法规定控制股东凡与公司进行关连交易的,其不得参加有关决策行为的表决权。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二、新公司法确立监事会层面的制度安排
  
  1.关于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责的分工及立法选择争议。(1)监事会是过去公司法确立的体制,与公司法的整体组织制度存在配合与协调的联系,而独立董事不可能是公司法的主流选择。(2)过去的监事会在公司法上权限规定不到位,而我国政治社会生态中的弱项就是对权力的监督疲软,这种大环境当然对公司制度的产生和运作形成实质的影响,政府公权力的官本位意识和结构与公司企业的控制权的高度集中、少受监管交互回应,从而加剧了投资者的无望和灰心。强化公司监事会的监管权、强化监事的责任已经迫在眉睫,我国公司的监管有可能经公司法的这次修订由低谷回升。(3)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代表公司,特殊情况下必须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得代表公司向大股东、董事提起诉讼,受理中小股东对大股东、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人在提起派生诉讼之前的内部救济,公司的常规活动中的监管都不可能由独立董事承担。(4)独立董事的监管职责将由国务院制定另外的规定予以安排,大体上应当与目前证监会规定的职责吻合。即负责信息披露、监管重大的关联交易等。即使两个机构在一定的事务中职责可能发生重叠也无妨,在渐次运行中逐步磨合。
  2.扩展监事会的职权,提升其法定地位。这次修订公司法,在全面强化监事会的职责方面有变动:(1)修改了第二项,增加了“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的内容。(2)修改了第四条,增加了“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内容,以对公司董事会发生人事冲突、或因各种原因处于瘫痪状态时使公司保持正常的管理运行秩序。(3)增加“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的内容。(4)增加“依据本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内容,明确赋予监事会在特殊情况下代表公司的权力。使得监事会对董事会工作的监督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涵义。(5)在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规定后,增加“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使得监事的监督由原来的事后监督和事中无权监督变为事中有权监督,因为公司法也规定了监事对公司的责任,规定了勤勉义务,如果仅仅列席而无权过问董事会议决的事项,其他的规定就会落空。如此。对于非上市公司只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而不设独立董事的,董事会运行中一样可以有监督者的角色功能的发挥。
  3.监事会、监事工作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监事应具有完成工作所应具备的条件,最主要的是具有活动经费。监事会的工作有时会引起控制股东和董事的对立态度,因此要获取经赞的支持可能发生困难,特别是监事需委托专业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如果没有经费支持就不能实现。董事会一般也不会自动拨付资金协助监事会开展工作的,因此结合国外立法例以及总结我国93年公司法的实践经验,这次修订公司法时补充了相关规定(公司法55条、56条、57条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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