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集团客户信贷风险成因及防范对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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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 钢
[摘 要] 集团客户对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来说,举足轻重。本文在详细分析信贷风险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可供参考的政策建议,以促进商业银行切实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信贷风险,维持银行业的稳健运营。
[关键词] 集团客户信贷风险对策建议
近年来,银行信贷向集团客户集中已成为一种趋势。集团客户一般规模较大、资本实力雄厚、市场竞争力较强、资信等级较高,对银行有较大的吸引力。但是随着德隆、贴本、格林柯尔等企业集团案件的的爆发,充分暴露出商业银行在集团客户授信方面存在的风险。但是随着德隆、贴本、格林柯尔等企业集团案件的爆发,充分暴露出商业银行在集团客户信贷方面存在的风险,因此加强企业集团信贷风险的管理和防范刻不容缓。
一、集团客户信贷风险的成因分析
1.对集团客户发展缺乏有效的宏观指导和全面监管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在管理经济方面的服务职能还没有完全实现,有些地方政府仍然对银行经营管理进行行政干预。例如,地方政府为谋求充裕的资金供应以维持地方经济的发展,在没有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或分析论证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要求银行向一些大型的集团客户发放贷款,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沉淀;同时,某些集团客户往往打着投资热点行业或者政府扶持行业的旗号,通过银行多头授信获得大量贷款融资,过度投资、盲目投资等现象时有发生,集团客户的多元化、区域化经营下更是加剧了这种投资的盲目性。这充分暴露出有关部门对银行业在集团客户信贷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宏观引导、全面监管等环节比较薄弱。
2.信息不对称下商业银行的过度融资和多头授信
企业集团由于自身的特点,大大增加了银行获取信息的难度,使得商业银行很容易把规模作为衡量风险的替代信号。比如,银行普遍易受虚假报表或合并报表资产规模的迷惑,认为集团客户规模大、偿债能力强,把集团客户等同于优良客户,从而忽视集团客户本身固有的风险。上述错误认识的存在导致各商业银行在市场营销方面容易做出错误的决断,在一家银行给予集团客户以高额贷款之后,往往容易成为其他银行争相贷款的理由依据,对于该公司的偿还能力则很少关注。这种信息不对称也存在于商业银行系统内部及各商业银行之间:在商业银行系统内部,虽然已经建立统一授信制度,但由于各分支机构所处角度、具体利益、管理状况不同,使得相互之间的无法进行及时的交流和反馈,削弱了对集团客户的风险控制能力;不同的商业银行出于竞争以及信息共享平台的缺失等原因,容易导致对同一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融资,很难实施对授信资金使用状况的有效监督。
3.风险预警报警机制不健全
目前,由于不良市场竞争的影响,各商业银行只争相对集团客户授信,对其经营发展状况、资金利用情况关注很少,不能及时掌握相关风险预警信息。负责集团客户业务的银行相关人员整体素质偏低,特别是前台客户部门和信贷监管部门不同程度存在能力风险,缺乏企业报表分析技巧,不知道如何从上市公司年报中寻找风险线索,在风险暴露时,更没有明确的责任人员及时作出应对决策,报警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
4.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以及法律保障空缺
目前我国市场主体失信问题普遍存在,银行集团客户贷款的很多环节充满风险。贷前由于缺少集团信用资料或者是信贷资料失真,导致银行无法根据信用评级做出合理的授信决策;贷后由于集团客户缺少信用约束,资金随意使用,悬空债务,逃避银行债务,导致信贷风险积聚。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健全也是商业银行集团客户信贷风险形成的原因之一。例如,《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虽然对集团客户进行了界定但不全面,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缺少一个可量化的管理办法;另外两个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中或者没有或者标准不一,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在法律层面上对集团客户的经营和管理做出准确的评价。
二、集团客户信贷风险防范对策及建议
1.对集团客户的信贷业务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
各商业银行应该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建立并严格执行贷前审查、贷中监督、贷后管理的全程风险管理过程和全员的风险管理文化,加强商业银行之间以及银行内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首先要动态关注集团企业在其他银行的授信情况,建立商业银行之间的良性竞争合作机制,在现有信贷管理模式下,仅凭一家商业银行的能力几乎不可能准确把握集团及其关联客户的整体风险。虽然大额客户授信风险分析监测制度已初步建立,但是,各家商业银行基于信息来源渠道和管理状况的不同,对集团客户关联企业的组成情况、授信客户的风险状况认知度各不相同,对信贷资金需求规模较大的集团客户,可以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即国际辛迪加贷款;其次要充分发挥银行内部审计在信贷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或发现舞弊等环节,内部审计这种事后的独立性检查,起着评估和再监督作用;最后,虽然银行通常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但银行业务特点决定了风险管理必须体现为每一个员工的行为,因此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引导,让所有员工具有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自觉性。
2.统一授信和单独授信相结合的原则
对集团企业的信贷风险防范,首先在于实行统一授信。它可以避免其因资本或资产的虚增而导致的银行贷款过度集中和信用膨胀,同时由于关联交易可能使有关利益在集团内部进行人为调配,统一考察集团整体授信承债能力可以消除集团内部人为控制方式造成的影响,降低集团企业的整体信用风险。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关联企业只是在经济上存在着密切联系的企业法人,法律原则上承认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各为不同的法律主体,各自仅以自身财产对其法律行为和债务承担责任,应该将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高、产权清晰、财务制度健全、关联往来规范的核心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可以采用集团整体授信与成员企业单独授信双线并行模式控制风险。
3.对跨省、跨地区的大型集团的授信管理应由总行和省级分行扎口,由属地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
省域集团客户整体授信审批权限应上收至省级分行,用信应该由母公司或核心企业所在地银行统一掌握,而跨国、跨省集团客户的授信必须由总行统一核定,并负责在各成员企业之间分配具体额度,改变总行―分行―支行的多层级管理体制,尽快实现由“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的转变,以客户为中心,按业务板块建立事业部制,对前、中、后台业务实行专业化、垂直化管理,以提高银行内部信息传递效率。同时改革现行的商业银行总行对各分支机构的业绩评价和经营目标的考核方法,对绩效衡量实行区域内整体考核和单独考核相结合的制度,着力协调区域内各分支行之间的利益冲突。
4.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法律仲裁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并举
首先,进一步明确关联交易的强制性规定,建立集团客户合并报表核算和关联交易报告制度, 进一步明确关联交易的批准、披露程序、披露内容及相关法律责任, 使债权人充分享有法律规定的知情权。为了控制债权人的授信风险, 相关法律应该明确关联企业担保、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禁止性条款, 赋予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信息资料的严格义务,否则, 银行有权利撤销对该客户的授信;其次,通过立法构建强有力的违法成本体系,加大对企业骗贷等行为的打击制裁力度,提高企业违约和违法的社会成本;最后,应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主要措施为:(1)加快信用管理法律的立法工作。对于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亟需从法律上给予支持和保护的问题,应加快立法进程,同时优化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效率。(2)规范中介市场,特别是规范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行为,对于出具不真实审计报表或资产评估报告的中介事务所,应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对其和其它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的罚款或者列为市场禁入者。(3)严厉打击造假行为,对于企业自身的造假行为,应给予严厉的处理。
参考文献:
[1]韩艳 柴秀霞:浅析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财政金融,2009年
[2]郑志元:集团客户关联交易的本质研究及其风险防范策略.经营探索,2009年
[3]商业银行信贷与营销.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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