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治理结构透视财务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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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 权 由海燕
[摘要] 本文从公司治理结构的高度来把握财务管理目标的发展变化,进而归结到根本性的企业可持续发展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如果不从根本上把握公司法人治理的内在逻辑,就不能很好地理解在其架构下运行的财务管理目标,企业财务管理乃至一切管理活动也就难以满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 公司治理结构 财务管理目标 财务层次划分 财务模式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财务层次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又译作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用来协调公司制企业内部不同利害关系者之间的利差和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文化、习惯和制度的统称。具体的说就是公司制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之间所特有的“三会四权”分权制衡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三会四权”既是公司产权结构,又是公司治理结构。首先,产权结构是治理结构的基础。有股东会的出资者所有权,才会有其最终控制权;有董事会的法人财产权,才会有其经营决策权;有经理人的法人代理权,才会有其经营指挥权;有了监事会的出资者监督权,才会实施其监督职能。只有在这种产权结构基础上才会有公司治理的健康运作。其次,治理结构是产权结构的实现形式。只有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康运作条件下,“三会四权”才能得以正常发挥功能,产权结构的各项权能才算真正到位。
公司财务(Corporate Finance)在治理结构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完善的治理结构下,公司财务会涉及到出资者、经营者和财务经理三个层次。公司财务的这三个层次在整个公司治理结构中各有侧重,但最终目标都是实现股东财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公司治理结构下的财务导向模式比较
我们按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主体的不同,以及由此决定的财务导向不同,可将财务模式分为:
1.经营者主导型的财务模式
经营者主导型的财务模式主要适合于以英美为代表的外部监控型公司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的重要特征是,采取授权资本制和实行二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即治理结构只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成。所谓经营者主导型财务模式就是以经营者财务为主导地位的财务运作体系。客观上企业经营者具有对资金运动的直接控制权,这种控制权的获得就使得企业成为独立的财务主体,经营者财务在企业财务中处于核心地位。
2.出资者主导型的财务模式
这种模式适应了以日德为代表的内部监控型公司治理结构。其重要特征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和双层委员会制,双重委员会即监事会和董事会,监事会的地位通常高于董事会。一般情况下,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股权相对集中,特别是法人之间相互稳定持股(如银行、创业家族、基金会和其他组织),以及银行对公司的持股和干预(如股票托管制度和持股人投票制度),使得股票市场对公司筹资及监控的作用相当有限,从而使立足于企业内部的各相关利益主体监控公司成为可能。在这种治理结构下,公司财务表现出以出资者财务为导向的财务运作体系。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在内部监控型公司治理结构下,公司财务处处以出资者财务为核心,来进行运作和管理。当然,并不是说这时经营者财务可有可无。
3.业主主导型的财务模式
以东亚、拉美为代表的家族监控型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特征是公司被家族及其伙伴所支配,股权相对集中地控制在家族手中,资产负债率一般较高,市场监控力度较小,监控主要来自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与这种治理结构相适应的财务导向是业主型财务管理模式。业主主导型财务模式容纳了出资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的全部内容,使得出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代理成本最小,企业资产运营中实现的经济效益能最大限度地转化为股东财富。
4.内部人主导型的财务模式
这种模式产生于以前苏联及中东欧转轨经济为代表的内部人控制型公司治理结构中。这些国家的共同特点是都存在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国有企业需要进行重组,同时又继承了原有较为混乱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治理结构下,由于国有股权主体的缺位和某些制度上的真空,使得公司财务管理活动几乎全部控制在经营者手中,公司的筹资、投资、运用及分配侧重体现为经理层的奋斗目标。这种“超强控制”造成企业财务政策持续性差,财务风险大,资本运营效率低,代理成本高。
三、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下的财务发展基本取向
我国现行公司制企业采用的是“一会两线”的并行构架模式,即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是一条管理层次线,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则是监督层次线,并最终归于股东大会。这在我国目前企业中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外部监控十分薄弱,表现突出的问题有两个:董事会独立性不强;监事会的作用有限。这一状况决定和限制了我国目前公司财务仍然停留在专业财务主导型的对内财务体系上。
面对我国目前内外部监控机制不完善,以及我国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当前社会经济环境,无论是外部监控还是内部监控机制,对处于转轨时期的中国公司制改革都不一定适合。基于这种现状,发展多方监控主体并存,以内部监控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是比较符合我国实际的。因为抛开原有的主管上级行政机关、党委、工会,单纯依靠“三会四权”及不成熟的外部监控体系显然是行不通的。应改变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变换产权和债权的约束模式,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利相互制衡机制,提高董事会和监事会在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改变对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逐步完善市场体系,强化市场机制的监控。
参考文献:
[1]齐寅峰:公司财务学 [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7
[2]邓恒柳红泽吴敬琏: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及问答.中国经济时报,1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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