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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北京市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特征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胡立新 令 钊

  [摘要] 董事会结构特征与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存在互补效应,董事会结构的有效性对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有着重大的影响。本文通过对北京市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得出董事会规模和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是董事会结构特征中影响自愿性信息披露最显著的因素;而董事会持股比例、两职合一的情况与独立董事数量和比例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不显著。
  [关键词] 北京市上市公司 董事会结构特征 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引言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自愿性信息披露正受到投资者、监管部门及上市公司越来越多的重视。而董事会作为一个企业的核心部门,也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自愿性信息披露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二、假设的提出
  
  假设1:上市公司董事会规模与其自愿性信息披露负相关。
  在国外的研究中,大部分学者认为,小型董事会有较高的工作效率,更容易应对不断变化的竞争环境和迅速做出决策。而较大规模的董事会难以发挥其功能。
  假设2:上市公司董事会持股比例与其自愿性信息披露负相关。
  在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监事会以及高管人员制定、决议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的内容和方式,管理层持股的多少自然会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产生影响。
  假设3: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两职合一”倾向与其自愿性信息披露度负相关。
  如果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话,那么公司就会被认为是有可能被操纵。当同一人担任CEO和董事长时,更易于保留一些对外部人员来说不好的信息,从而避免市场上的不良反应,同时也会影响到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
  假设4: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公司越有可能更大程度地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审计委员会起到确保财务会计质量和加强内部控制的作用。代理理论认为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可以降低代理成本。McMullen的研究发现审计委员会的设立与和更可靠的财务报告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假设5: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数量和比例与其自愿性信息披露正相关。
  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身份独立,且一般均是某方面的专家,更能站在投资者的立场上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发表权威意见,从而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决策,使其倾向于更多的自愿披露。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监控经理人员机会主义行为的效果就越佳,并且公司会自愿披露更多的信息。
  
  三、实证检验
  
  1.样本选择
  本文基于数据的时效性和特征值收集的便利性考虑,准备选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市场2004年~2006年这3年间的北京市上市公司共104家作为研究的总样本。为了保证数据的有效性,尽量消除异常样本对研究结果的影响,从样本公司中剔除了ST、*ST等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公司,又剔除了证监会对其年度报告和信息披露有专门规定的所有金融保险类的上市公司,在此基础上再剔除某些材料、数据显著不齐全的样本公司,通过最终整理就得到本文所需的有效样本共27家企业。
  2.被解释变量
  本文中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的构建主要借鉴了Meek et al 提出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的基本模式,自愿披露的信息分类如表1所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为公司实际披露的项目数。分别对每家样本公司的26条自愿性信息披露信息条目打分,打分原则是:如果样本公司对某项自愿性信息进行披露,则取值为1;如果未披露,则取值为0。把各指标得分进行加总,得到每家样本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
  
  3.解释变量与控制变量
  本文中将董事会规模(CS)、董事会持股比例(MS)、经理层控制董事会模式(DP)、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AC)、独立董事比例(ID)设为解释变量;将公司规模(SIZE)、获利能力(ROE)和销售增长率(RI)设为控制变量。
  4.回归模型
  通过SPSS软件对所收集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它们之间的相关影响进行研究。根据最后的研究成果建立一个多元回归方程来确定其相关显著性。回归方程如下:
  VDI=β0+β1CS+β2MS+β3DP+β4ID+β5SIZE+β6ROE+β7RI+ε
  VDI表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βi为常数项,ε为残值。
  
  四、实证检验结果和分析
  
  本文运用SPSS15.0对模型进行了多元线性回归。所有自变量带入模型中进行计算得到的初始结果如表2所示。从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在10%的概率水平下,自变量董事会规模、董事会持股比例、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规模通过了显著性检验。而独立董事比例、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获利能力和销售增长率没有通过检验。
  
  注:***表示在1%的水平上显著相关(双尾);**表示在5%的水平上显著相关(双尾);*表
  从多元线性回归的最终结果中可以发现,回归结果的符号与预测的结果基本一致。回归的结果证实了假设1。即董事会规模越大,越少自愿披露信息。通过前面的描述性统计,我们也发现了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是相对偏大,大规模的董事会不利于董事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不能有效地发挥对经理的监督,导致信息披露程度也相应较低。
  假设2没有通过检验。这可能是由于我国董事会人员的持股比例偏低,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且与西方上市公司董事会人员的持股计划相比,是一种针对过去的、一次性的奖励。
  假设3没有通过检验。这可能是由于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大多由大股东来担任,这样两职是否分离的影响就很小了。
  假设4通过检验。先前Forker的研究只发现审计委员会的建立与信息披露质量的弱相关关系。
  假设5并没有通过检验。这可能是由于独立董事只关注上市公司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强制性信息披露,而没有积极要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同时,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大多由董事长或CEO任命,其“独立性”可能难以得到保证。
  
  五、结束语
  
  本文考察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总体情况。从董事会规模、持股比例、经理层控制董事会模式、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比例等五个特征考察了它们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 各样本公司平均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都不高, 且披露水平存在一定差异;样本公司虽或多或少自愿披露部分信息, 但总得来看, 自愿披露动力不足;董事会规模和审计委员会的设立是董事会结构特征中影响自愿性信息披露最显著的因素;而董事会持股比例、两职合一的情况与独立董事数量和比例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不显著。由此我们认为, 优化董事会结构, 进一步强化董事会独立性, 提高独立董事勤勉性和专业性, 强化审计委员会独立性和专业性是我国今后董事会制度改革的重点。
  本文的局限在于: 本文使用了人为设计的指标来衡量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状况,带有主观性;仅仅使用年报作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来源不全面,而如今自愿性信息披露将越来越多的见诸于多媒体载体中;只验证了董事会结构特征方面的主要因素,并没有检验如监事会、行业或市场等其他方面的因素。此外,样本数据的真实性、随机性也会对本文的研究结果产生影响。
  
  参考文献:
  [1]Forker: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disclosure quality. Accounting and Business Research,1992, 22:111-124
  [2]Hossain, M., Perera, M., and A.Rahman:Disclosure in Annual Reports of New Zealand Comp- -anise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Accounting, 1995:69-85
  [3]王雄元:自愿性信息披露:信息租金与管制.会计研究,2005,4
  [4]乔旭东: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自愿披露行为的实证研究.当代经济科学,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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