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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相关争议辨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代 娟

  [摘要] 《劳动合同法》在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得到了大多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支持、拥护,但相关的质疑和反对之声也是此起彼伏。本文对这些争议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在制定的过程中就充满了争论,在其生效实施以后,相关的争议也并未平息。伴随着这些争议,有些企业采取各种手法和借口来规避劳动合同法,并采取公开或隐藏的手段抵制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社会上还出现了一些针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面向用人单位开办的劳动合同法应对技巧、策略等课程。对这些争议的正确认识,直接关系到劳动合同法在颁布和实施后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并进而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争论一:劳动合同法是否只是“劳动者利益保护法”
  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劳动立法的基本法理和原则,就劳动合同法本身来讲,保护劳动者利益是其立法宗旨,这是毋庸置疑的。就具体内容而言,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加强对劳动者保护的亮点主要有:(1)首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知情权。(2)规定了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承担较严厉的法律责任。(4)扩大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5)强化了劳动执法部门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虽然倾向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同样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这方面的主要规定和条款有:(1)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享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权。(2)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规定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3)规定在竞业禁止条款下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4)对经济补偿金规定了一系列限定性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并不只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事实上,劳动合同法是在倾向于对劳动者保护的前提下,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有所兼顾和平衡。当然劳动合同法不可能象民事合同法那样对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进行同等的保护。原因在于劳动合同虽然其有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的合同属性,但同时还具有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与维护,恰恰是为了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取得与用人单位平等的法律地位,形式上的不平等是为了维护实质上的平等。
  争论二:劳动合同法确立的劳动标准是否太高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许多劳动标准已经达到甚至超出了发达国家的水平,再人为地提高劳动标准,脱离我国国情。
  众所周知,我国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创造了经济增长的神话,而神话却是在劳动者报酬水平很低,且在经济总量中的比例持续下降,社会保障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创造的。就在这样的低工资、低保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延长加班时间,提高劳动强度,而不支付给劳动者合理的报酬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样的劳动标准恐怕不能说太高了。
  事实上,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劳动侵权现象,并不是由于劳动标准定的太高了,而是由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贯彻落实。而劳动合同法的变化并不在于提高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标准,而是大大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这样做加强了法律的贯彻落实,是对过去劳动者权利保护不力的一种矫正。
  争论三:劳动合同法是否使企业丧失用人自主权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被认为是“干涉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重新捡回了过去的‘铁饭碗’”等等。事实上,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是针对我国出现的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现象而制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鼓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使用,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铁饭碗”,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本质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使企业丧失用人自主权。
  从国际上来看,法国、俄罗斯、韩国等国规定,如果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实际上仍旧延续,且任何一方都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则认为合同已延续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利时规定,当事人连续签订了2个或2个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这些合同不因劳动者方面的理由中断,则该合同应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雇主提出工作性质或其他合法理由否认。可以说,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符合世界潮流。
  争论四:劳动合同法是否不利于企业发展
  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国家将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转嫁给企业,致使企业的社会福利功能加强,经济功能弱化,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规定,确实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但这些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强调,我国经济发展到今天,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样做并不是国家把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转嫁给了用人单位,而是用人单位对社会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用人单位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有利于良好社会形象的树立,有利于其吸引人才、推广产品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劳动合同法促使用人单位规范用工提升劳动者的地位,与职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将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这将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最终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发展。用人单位只要顺应时代要求、履行社会责任、进行适时转变,才会获得持续的发展动力,并在市场竞争中得到成长和壮大。
  
  参考文献:
  [1]董保华: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J].法商研究,2007.6.53~60
  [2]刘俐:新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与企业应对策略[J].法制与经济,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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