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对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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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 治 孙 丹
[摘要] 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世纪,由于跨国公司在贸易和投资方面具有巨大优势,经营活动遍步全球,因而也就成了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者。为了使全球范围内经济利润达到最大化,跨国公司常常在企业内部交易中运用转移定价来实现避税的目的。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两税合一势必会对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如何应对跨国公司向外转移利润也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关键词] 转移定价 两税合一 选择策略
一、国际转移定价现状研究
跨国公司制定国际转让价格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实现整个公司全球税负的最低化,使税后利润达到最高的水平。税负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即所得税和关税。由于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及各子公司所处的国家不同,而不同的国家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所得税税率和关税税率也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因而跨国公司要在不同国家的不同税率政策下谋求其总体税负的最低化,是一个难度较大的问题。目前关于国际转移价格的研究已经相当深入,各种关于税负最低的模型也层出不穷。
二、新所得税的实施对转移定价的影响
由于各国政府制定的税法不同,征集税种不一,税率更具差异(我国企业所得税原法定税率33%,而国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则在30%以下,美国实行15%,18%,25%,33%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高边际税率才与原来我国法定税率持平),这就为跨国公司利用国际转移定价,在有税率差异的国家辖区之间调整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税前利润达到避税的。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调整为25%,与新法颁布之前相比,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据测算,在此之前中国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在25%以上,外资企业实际税率大致为8%~9%。统一之后名义税率达到了25%)。为了减少税收成本,跨国公司尽可能采取各种策略来规避税负,转移定价就是一个重要的渠道。在两税合并之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25%,在与中国贸易频繁的国家之中税率低于中国的国家并不鲜见,这样转移定价就有了获利的空间。针对转移定价和关联交易世界各国都有相关的规定,中国也不例外,在新所得税法中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对转移定价问题做出了应对,其核心思想就是对关联方之间不正常的定价进行调整。今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第一年,随着税率的不断上升,跨国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的冲动将会越来越强。利润的转移带来的是税收流失,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加强监控,对维护中国税收主权刻不容缓。
三、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1.造成我国税收流失,损害国家的经济利益
跨国公司税收收入的多少是影响我国利用外资效果的一项重要的评价指标。我国正常的所得税率为33%,但为了吸引投资,我国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提供种种优惠政策,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减免期从开始获利年度算起,外商投资企业就利用转移定价手段将利润移到海外,人为造成亏损的状况,以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的来,从而避免在我国交税。 另外,我国的外资企业主要分布在沿海开放城市,可以享受10%~24%不等的优惠税率。优惠政策的复杂化,使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率仅8%~12%。这一税率水平与其他国家相比并不算高,但仍然高于香港、百慕大等避税地的实际税负。因此,许多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高进低出,将在华子公司的所得利润转移出去。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外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活动中,也发生在支付劳务费用和购买无形资产等活动中。其结果是外资企业在我国的应税所得大大减少,使我国税收收入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利益。
2.侵吞了中方合资者、合作者的利益
对于合资企业来说,中方合资者根据股权比例分享利润;而对中外合作企业来说,中方的利润由合同规定,中方占有一定利润分配比率。然而,一旦外方动用转移定价,就可以使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负利润”,导致中方利润减少甚至亏损,而外方公司的总体收益变大。因此,在外方运用转移定价的过程中,中方的利润被侵吞。
3.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本地企业的引致需求是衡量我国利用外资实际获得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标志。由于我国目前对“三资企业”的转移定价尚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很多外商就利用其对企业的进口实施控制权,达到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购入许多国内可生产的、质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等的目的,以便更多地利用转移定价攫取利润,从而大大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外商人为地制造亏损面过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在中国投资无利可图的假象,必然影响那些正考虑来华投资的外商的积极性,使他们望而却步,这对我们引进更多境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发展更多的三资企业极为不利。
4.使我国国际收支恶化
由于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可以促进外方整体利润增长,从而驱动外资企业进口大量国内可生产的投入品,导致我国国际收支商品进口不必要的增长。同时,在其向国外关联企业购入相同数量的商品、劳务、技术等,或出售相同数量产品的情况下,“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会导致我国商品及服务贸易等经常项目的支出项增加,进项减少,进而恶化我国国际收支。
5.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扰乱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
首先,税负公平是影响有序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转让价格避税的企业,由于其实际税负低于正常税负水平,获得了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从而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陷于不利的竞争境地。由此可能导致不法避税活动在社会上蔓延,破坏纳税制度,使财政税收蒙受更大的损失;其次部分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子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策略,从国外的母公司生产基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进口”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进行倾销,以挤垮同行业的中国企业,从而达到垄断及独占我国市场,提高垄断利润的目的;另外一些跨国公司压低出口价格以转移利润也容易引起国外对我国的倾销控诉。这些都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6.其他效应
在华跨国公司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策略将利润转出,使其账面显示低利润甚至“亏损”,给人以经营不景气的假象,从而损害了我国投资环境在国际上的声誉,会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并导致了中国员工的工资福利难以提高和改善等问题。
四、我国防范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措施
1.完善跨国公司在我国转移定价的法律法规
新《企业所得税法》用了很大篇幅对转移定价问题做出了应对措施。一是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即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符合独立放在类似情况下从事类似交易时可能建立的商业和财务关系;二是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纳税人应在关联交易发生的同时准备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在税务机关调查时,纳税人及相关方承担协助义务并证明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三是适时补充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成本分摊协议”和防止资本弱化等限制性条款,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这些措施虽不能彻底堵住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或资本弱化避税的漏洞,但其操作难度和成本代价都将加大。
2.加强反避税基础制度建设
包括加强在华跨国公司纳税申报制度管理、加强会计审计制度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实制度管理。严格要求在华跨国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税务当局申报其经营收入、利润成本和费用的列支情况;严格对企业涉外会计业务进行审计,对审核验证后的报表如发现不实,进行验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以共同防范跨国偷避税为目标,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
限制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是一个国际性的难题,一个国家的单边反价格转移法难以彻底防范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行为,所以,许多国家开始采取双边和多边合作的共同行动,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了跨国公司的价格转移行为。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定签订,形成亚太地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组织,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税收方面的协作,以有效地防范跨国纳税人转移定价避税。
4.加强税务、海关监管力度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中“公允价值”是否公允的认定,对严重偏离公允的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海关要加大监管力度,防范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移定价倾销出口商品。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出口商品(包括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 ,应当由海关对其成交价格进行审价。这样既可以防止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又可以防范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移价格低价促销出口商品,保障正常进出口经营秩序,减少国际贸易摩擦。
5.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
很多国家不仅对税务人员有许多的标准要求,而且对新进人员严格筛选,要求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正式录用。美国国内收入局针对跨国纳税人的基本避税手段,为纳税检查人员开设了特别课程,对审计人员还授予发现避税的大量技术方法。我国涉外税收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应采取措施大力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税收征管队伍。
6.加强我国信誉体制的建设
继续完善我国在税务征管方面的信誉体制,将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纳税评级,对纳税行为很好的企业,税务部门将给予很好的税收服务和税收便利,甚至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对偷税、避税严重的企业进行严格监管和给予相应的惩处。
参考文献:
[1]王松年:国际会计前沿.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2]徐晶:在华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
[3]熊仁宇:新税法下应防止跨国公司转移利润.21世纪经济报道,2008.01.10
[4]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筹划途径的影响及其对策探析
[5]宋忠伟: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分析.集团经济研究,2007*5月中旬刊(总第2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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