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国际自由贸易港发展模式对国内自贸区建设经验借鉴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升,自贸区对国内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日益明显,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新变化,外贸发展对自贸区开放程度提出更高要求,研究国际自由贸易港管理发展模式,可为我国自贸区建设提供经验借鉴。
  关键词:自由贸易港;自贸区;经验借鉴
  自由贸易港是各国外向型经济发展过程中,为满足贸易投资便利化而设立的特殊经济监管区域。截至目前,国际上发展相对成熟的模式,有受地域特点影响,以物流转口为主的香港、新加坡自由贸易港模式;还有覆盖综合保税区职能的荷兰鹿特丹港和比利时安特卫普港模式。
  一、国际自由贸易港管理模式及特点
  (一)對自由贸易港内货物实行“境内关外”管理。对出入转口货物的报关、报检不需行政审批,只做数据统计。如香港特区,对于转口和转运的货物,不需报关,货主需要提前备案货物信息,使监管部门可以追根溯源,避免货物非法流转造成对港口商业名誉的损害。在税务处理上,免征相关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但免征税费货物仅限定在允许经营商品范围内。
  (二)外资企业在自由贸易港内准入设立限制少。香港特区对外资企业实行积极的不干预政策,外资企业准入无行业、注册资金和持股比例方面的限制。仅针对部分行业准入时提高要求:在允许经营行业中,博彩业是受政府管制最严格的行业;电讯、广播等少数行业有条件进入;银行、保险少数特殊行业需申领牌照进行设立。香港特区对公司注册资金无金额限制,公司成立后也可随意增加注册资本,手续便捷。
  新加坡自由贸易港对企业经营范围没有限制,除国防相关行业和个别特殊行业外,新加坡对外资进入没有行业限制,商业、外贸、租赁、营销、电信等市场完全开放;对外资企业进入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行业需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禁止新增外资银行进入本地零售业务市场、限制外资银行对本地银行的持股比例;限制新闻业、广播业的外资持股比例。在注册资金方面,新加坡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新元,实行认缴制,股东可随时决定提高注册资本和缴足资本,且只需在商业注册局填写表格和交纳费用即可。
  (三)金融市场开放程度高。国际自由贸易港开放资本管制,资金汇兑自由、金融服务发达。香港特区允许国际投资者自由投资当地发行的债务工具。在资金跨境结算自由,对包括外资本金和股金调回没有限制;完全放开了黄金和外汇市场。贸易融资渠道通畅,对借贷无额度限制,金融服务覆盖面广。
  新加坡自由贸易港金融市场监管经历了由离岸市场分离转变为离在岸一体管理模式,外资企业按照银行要求提供文件即可开立银行账户并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业务。
  (四)良好的监管环境。一是跨部门联合的网络一体化数据管理体系。如新加坡通过“一站式”网络通关系统,连接海关、检验检疫、税务、军控、安全、经济发展局、企业发展局、农粮局等35个政府部门,与进出口、转口相关的申请、申报、审核、许可、管制等都可通过该系统进行。二是完善的报关、通关、配额、检验检疫配套监管制度。香港特区内豁免报关商品无须报关;豁免报关商品以外的商品,承运人只需向海关报告商品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应资料即可。进出口配额环节限制少,检验检疫局环节便利。三是健全的法制体系。香港法律体系以经济法为主,构成了自由竞争的法律体系。新加坡继承了相对完整的英国法体系,《自由贸易区法》是新加坡自贸区运行的核心法律,对自贸区定位、功能、管理体制、优惠制度、监管制度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二、对我国自贸区发展启示
  (一)有步骤的提高外资进入境内自贸区的便利化水平。当前,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按照当前管理措施,禁止对部分行业投资并存在持股比例要求外无其他限制。目前,我过改革开放程度不断加大,风险防控能力与国际先进水平尚存在一定差距。结合我国外贸发展现状,逐步放宽外资准入部分行业的条件,同时减少行政干预,提升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放宽市场竞争自由度水平,扩大金融市场开放水平,促进贸易便利化同时防范外部风险。
  (二)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发展离岸贸易是当前各自由贸易港区金融发展目标之一,离岸金融主要服务于离岸贸易,为交易主体提供便利、高效,个性化的金融服务。提升自贸区外汇资金的宏观审慎管理水平。借鉴新加坡自由贸易港发展初期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建立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离岸、在岸业务宏观审慎的管理框架,设立离岸、在岸业务“防火墙”,防止境外金融交易活动影响或冲击境内金融体系。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框架的基础上,鼓励自由贸易区内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借鉴美国金融机构危机预警机制,监管部门可责令高危险金融机构退出离岸金融市场。
  (三)完善自贸区法律法规监管体系和网络技术支持。当前,国际自由贸易港都有专门立法,贸易自由、投资自由、金融自由等日常管理都以法律制度为基础,且不断修改完善。国内自贸区自由化推进过程中,风险防范体系机制有待进一步增强。搭建跨部门的综合监管模式,实现监管信息共享,统一监管,进一步完善自由贸易区内监管法律体系,营造具有公平、公开、公正经商环境。目前,各地主推的综合服务平台为各地企业带来便利,实现了海关、商检等部门的接入,但各地搭建进度、全国统一化程度,比照新加坡“一站式”网络通关系统仍存在一定差距。推进自贸区法律体系与网络技术的发展,是提升自贸区监管效率和贸易自由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王淑敏、陈晓 ,《中国自由贸易港发展离岸贸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问题研究》,海关与经贸研究,2018.03
  [2] 佟家栋,《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深化与自由贸易港的建立》,国际商务研究,2018.01
  [3] 黄建中、文娟,《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蓝皮书》,中国经济出版社,2018.03
  [4] 李凯杰,《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向自由贸易港转变研究》,国际经济合作,2017.12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90094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