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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及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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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经济补偿本身构成了劳动法视角下的关键性制度,其主要价值在于妥善补偿劳动者,针对劳动者自身的基本日常生活着眼于应有的保障。由此可见,劳动法设置经济补偿的最根本价值就在于补偿财产性的劳动者损失,避免由于遭受解雇而给其带来突显的损失。然而针对不同场合而言,与之有关的经济补偿属性以及补偿范围也应当体现差异性。在此前提下,现阶段的劳动立法仍然有必要明晰能够适用经济补偿的相关范畴,确保在明晰经济补偿属性的同时给出可行性的立法改进思路。
  关键词:劳动法;经济补偿;适用范围;性质
  经济补偿也可称之为遣散费或者离职补贴,此类补贴重点针对于遭受解雇与解聘的企业劳动者。当前针对立法视角下的经济补偿有必要将其纳入终止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内,对此着眼于综合性的考量。但从现状来看,国内学者尚未全面着眼于深入探析经济补偿应有的属性以及相应的补偿范围,因此阻碍了客观性以及全面性的经济补偿评价[1]。为了在根源上加以全面转变,当前就需要更多侧重于探析经济补偿具备的劳动法价值所在,确保能够划定科学性更强的补偿适用范围。
  1 劳动法经济补偿的基本性质
  从全面施行《劳动法》的视角来讲,关键在于保障其符合应有的立法合理性与立法科学性。为了达到上述的立法改进目标,当前就要关注调整针对劳动者施行的经济补偿,尤其应当明晰最根本的经济补偿属性[2]。具体在实践中,经济补偿体现为如下的劳动法性质:
  I.1 对于劳动关系予以全面稳定
  现阶段的劳动立法之所以有必要增设劳动补偿,其中根本性的立法宗旨应当在于创建稳定性更强的劳动关系。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由于考虑到上述的经济补偿,那么通常就会选择慎重心态来面对解雇决定,而不能够随便去解雇劳动者[3]。
  经济补偿的根本宗旨在于企业出资并且用来弥补劳动者,其中主要牵涉失业损失与其他有关的利益减损。因此作为用人单位有必要考虑到,其如果做出了相应的解雇决定,则会面对资金损失与人力损失的双重风险。从上述的视角来看,劳动法如果要借助相应手段来降低企业随便解聘劳动者的风险概率,那么需要将经济补偿置于其中关键性的劳动立法地位。
  1.2 弥补劳动者自身财产权益
  劳动者之所以要寻求岗位与工作,其根本目标就在于谋求自身生存。这是由于,受雇于特定的企业可以给劳动者本身带来相应的工资收益以及其他收益,进而维持了自身生存[4]。然而劳动者在遭受解聘的状态下,其将会损失上述的应得工资利益,甚至于陷入无法谋求生存的困境。依照劳动法现有的相关立法规定,企业如果拥有了解聘劳动者的某些正当理由,则可以根据现行立法从而做出相应的解雇决定。
  1.3 创建平衡性更强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以及企业之间本应当体现为互利以及互惠的联系,但是从现状来看,仍有某些企业倾向于忽视保障劳动权益,以至于随便辞退内部的劳动者。与企业本身进行对比,劳动者呈现了显著的弱势性特征。在此前提下,劳动法就要全面突显其应有的平衡权益功能,通过弥补处在弱势状态中的劳动者进而恢复了理想中的双方平衡关系[5]。企业如果能够受制于经济补偿,则在做出某些解雇或者解聘决定时就会保持慎重的心态,而不会随便置劳动者于不利境地中。为此,经济补偿具备的关键法律属性也应当在于平衡双方权益。
  2 探析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
  与国外进行对比,国内现有的经济补偿制度呈现宽泛性的补偿适用范围。具体而言,当前现有的经济补偿能够覆盖于劳动者本身具备相应的过错、劳动者主动选择离职、合同终止以及合同解除等多样化的情形。与此同时,当前劳动法也设置了相对较高的经济补偿有关标准。这主要是由于,经济补偿本身体现为显著的政治性以及干预性特征[6]。具体在实践中,关于现存的经济补偿相关法规有必要予以如下的适用范围探究:
  2.1 经济补偿有助于弥补欠缺发达的失业保险制度
  从当前现状来看,失业保险制度正在日益达到较为健全的水准与层次。但是不应忽视,失业保险制度在现阶段并没能突显其应有的失业劳动者保护意义。迄今为止,国内仍有超出12000万的劳动者尚未被真正纳入现存的失业保险范畴。因此经过分析,可以判断出失业保险在目前阶段仍然呈现相对较小的保障覆盖面。
  依照相关条例,各地在计算失业保险金时有必要结合最低的当地城市居民整体工资水准,而不能够低于上述的工资标准。但是不应忽视,失业保险金仍然停滞于较低的层次上,而与之相应的各项具体保障举措也并没能体现为完整性。在此状态下,劳动立法亟待借助经济补偿来增设必要的失业人员保护,从而对其提供更为周全的全面失业保障[7]。
  2.2 经济补偿显著增强了保护劳动者的力度
  为了回避过高的用工辞退成本,较多的用人单位就不会选择去偿付较多的资金从而辞退劳动者,而是更多倾向于选择维系现有的双方劳动关系。例如针对固定期限合同来讲,企业如果选择了此类合同那么通常将会面临终止补偿[8]。企业经由理性衡量之后,一般而言将会转而选择长期性的劳动合同签订。为此,经济补偿在目前还体现为遏制短期合同以及鼓励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价值。
  2.3 避免随意性的用人单位侵权
  当前仍有较大比例的企业管理者表现为无视劳动法以及随便进行解聘的行为,以至于劳动者应得的某些权益遭受了突显的侵害。例如在某些情形下,劳动者如果长期不满于企业强令其交付押金、强令进行加班或者随便辞退等行为,那么即可自动提出离职,企业同样有必要对其支付相應补偿。由此可见,经济补偿的本意在于责令雇主本身承担更重的自身负担与自身责任,以此来弥补劳动者。
  2.4 弥补了欠缺的工会制度与集体谈判制度
  相比于域外而言,国内目前仍然欠缺集体谈判以及其他相应的劳动保障举措,上述现状根源在于薄弱的工会保护力度。与此同时,多数劳动者也表现为薄弱性的劳动维权能力。从工会建设与工会组织的视角来看,当前较多工会仍然呈现没有超出50%的职工进入比率以及组建比率。尤其是涉及到农民工而言,很多农民工甚至并不知晓企业工会的存在。因此经过分析可见,企业工会在目前并没能达到最优的集体谈判水平。为了致力于弥补上述的工会职能缺陷,那么需要凭借经济补偿对其加以妥善的弥补。   3 改進经济补偿制度的可行举措
  截至目前,立法部门针对《劳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并没能真正确保其达到最高层次的健全性与完整性,其中典型就在于没能设置合理性较强的经济补偿各项相关制度。因此从全面优化当前经济补偿有关制度的整体视角来看,劳动法仍需明晰该制度具备的本质属性以及补偿范围,具体涉及到如下举措:
  第一,理顺经济补偿具备的功能与属性。在劳动法的视角下,经济补偿制度本身承载着针对劳动者予以侧重保护的宗旨与理念。但是截至目前,劳动立法针对现存的经济补偿制度尚未着眼于适度予以放宽,因此整体上仍然欠缺明确性较强的经济补偿属性。
  第二,确保经济补偿能够密切衔接与之有关的其他各项制度。经济补偿并非局限于孤立性或者单一性的补偿制度,而是应当将其紧密衔接于其他各项的有关制度。在全面衔接上述有关制度的状态下,经济补偿将会突显更高层次的价值,并且也显著增强了经济补偿本身能够达到的科学性与实效性特征。
  第三,妥善区分多样化的补偿适用场合。经济补偿体现为多元性的补偿功能以及补偿性质,因此针对多种多样的补偿场合来讲,通常有必要将其分成各异的经济补偿性能。在此前提下,关于经济补偿如果要着眼于全面加以健全,那么有必要兼顾多样化的经济补偿适用情形,从而依照因地制宜的思路来灵活适用经济补偿。除此以外,关于雇主负担也要予以适度的减轻,不能对此予以过分的苛责。
  4 结束语
  经过分析可见,经济补偿在现阶段的劳动法各项有关制度中占据了突显的地位。近些年以来,经济补偿涉及的各项有关劳动立法都在逐步完善,上述现状也更加突显了经济补偿本身具备的劳动权益维护价值。但是不应忽视,经济补偿制度截至目前尚未真正达到最优的完善性,因此亟待对其予以妥善的弥补。在该领域实践中,关键举措仍然应当在于科学划定补偿范围并且确定补偿额度,据此实现了全方位的劳动权益保护宗旨与目标。
  参考文献:
  [1] 周柳彤.劳动法上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及其性质[J].法制博览,2018(27):203.
  [2] 胡亚兰.论我国劳动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6(7):36-37.
  [3] 王显勇.经济补偿金制度:坚持、放弃抑或改良[J].中国劳动,2015(12)53-59.
  [4] 张海军.探讨新劳动法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及经济补偿[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6):214.
  [5] 黄荷.浅谈劳动法中的经济补偿与支付标准问题[J].中国外资,2013(1):114-115.
  [6] 小保.公益岗位上走人应否享受《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待遇[J].就业与保障,2018(2):5—6.
  [7] 刘金祥.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探讨一一兼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之完善[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74-76.
  [8] Pan zhongdong, Yu liva, Liu yun.Research on economic compensationsystem of labor law[J].Modemizationof shopping malls,
  2016(27):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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