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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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战 颂
[摘要] 改革开放多年以来,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民营企业的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民营企业公司治理问题也引起了学术界和理论界的普遍关注。本文主要对目前我国民营企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公司治理 民营企业 对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截至2004年上半年,民营企业数量高达334万户,民营经济(不含外资)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48.5%,从业人员4714万人,占据半壁江山,成为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在外部发展环境日益改善的今天,民营企业的治理却遇到很多问题,只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民营企业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实现第三次飞跃。
一、民营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1.股权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根据2002年第五次全国民营企业抽样调查结果,2001年底的200万户民营企业中,民营独资企业中投资者为一人的占85.8%,合伙企业中投资者为一人的占1.2%,公司中投资者为一人的占16.1%,平均来看我国民营企业中投资者为一人的占到了32.8%,这些数字说明民营企业股权高度集中。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中,企业主本人拥有资本占企业资本的比例分别为92.96%、59.46%和71.20%。无论何种组织形式的民营企业,企业主个人投资都占投资总额的一半以上。即使有多位股东共同投资,企业主在大多数企业中仍是“一股独大”。绝大多数的民营企业的股权结构还是高度集中。
2.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
“中国民营企业竞争力”课题组2004年调查结果显示,企业重大决策仍由企业主本人做出的为62.9%,由总经理做出的为22.42%,由部门负责人做出的为11.72%,由企业主和总经理共同做出的为9%,由企业主、总经理和部门经理共同做出的为8.2%。在财务决策中,由企业主本人做出的为33.75%,由总经理做出的为33.57%,由部门负责人做出的为32.67%,由企业主和总经理共同做出的为5%,由企业主、总经理和部门经理共同做出的为7.7%。企业在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上,主要采取主要投资人决定,董事会决定,主要投资人和其他管理人共同决定这三种方式。但是在这三种方式中,由主要投资人决定的比例在四次调查当中都超过40%,充分说明我国民营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合一。
3.内部监控体系不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形同虚设
我国民营企业由于股权的高度集中,使得控股股东实际上掌握董事的提名权,导致董事会组成“一副面孔”。董事会成员几乎完全是由“内部董事”组成,这些负有监督职责的董事,除了担任董事职务以外,同时也是公司总经理的部下。因此,“部下”监督“领导”在民营企业中是难有可能性的。同样,民营企业职员多与大股东有血缘关系,他们在民营企业内部也是公司总经理的部下,导致监事会徒有虚名。尽管股东是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主体,但公司法上规定的各种制度,如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都已虚化。
4.金融市场存在体制歧视
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银行贷款在投向上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给予不同待遇,存在较为明显的所有制歧视现象。据《中国私营经济年鉴(2000~2001)》提供的数据,我国民营企业向国有商业银行借款,感到困难和很困难的占63.3%,感到容易的仅有14.6%,仅有42.8%的民营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利率向银行借到钱。相比之下,国有企业向国有银行申请贷款则要容易得多。统计分析表明,尽管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贡献率日益上升,但其贷款所占比例仍然很低,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很不相符。
二、完善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的对策
1.提高股权社会化和公开化的程度
产权的社会化即打破原有闭关自守的观念,股权向社会公众开放,引入社会股东。产权的公开化,即打破传统产权封闭、全部由家族成员控制的局面。具体来讲,可采用员工持股的方法,包括技术、人力资本和管理入股。通过实现产权的公开化、社会化,也可以改进企业原有股权集中或一股独大的弊端,从而使产权结构变得科学合理,实现相互制衡和约束。每个股东背景不同,经历不同,各有专长,这使得董事会成员的能力可以实现互补,决策更加谨慎科学,减少失误。
2.实行委托代理制
我国民营企业大多数是创业者个人、家庭或亲朋好友在小范围内筹集资金而发展起来的。企业在创业期内,实行两权合一,由所有者直接经营,基本上不存在委托代理问题。但是,随着企业进入规模扩张阶段,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要想生存下去,就要求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度分离,实行委托代理制。
3.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控力量
(1)完善董事会的功能。健全的董事会应该能够有效行使相应的功能以实现对企业的治理,我国民营企业的董事会功能目前仅仅流于形式,因此民营企业应不断完善董事会功能:为管理层制定企业的风险资料、职业道德规范和透明化的规则;监督公司业绩;确保高层管理人员到位;形成长期战略方向。
(2)改进我国民营企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营企业监事会的权力,赋予监事代表公司起诉董事和经理的权力;设立“独立”监事制度,强化其独立性;完善监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4.完善金融体系建设
目前民营金融体系尚未形成。我国的金融体系中,仍然是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要改变银行面向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业务习惯,开展对众多民营企业贷款“零售”业务,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建立真正面向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休戚相关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使之与大银行形成合理的搭配,是我国金融体系有待完善的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黄孟复: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D].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李亚:民营企业公司治理[D].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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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3)[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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