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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制下建筑企业接受挂靠经营的税收风险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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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营改增至今,建筑行业以增值税为中心的新税制体系建立起来并随供给侧改革的需要逐渐优化完善,由于行业的发存在其特殊性,加之政府和市场监管手段还在完善的过程中,建筑行业挂靠经营模式依然存在,但随着税收等相关法律及监管体系的逐步完善,以挂靠经营模式为主的被挂靠企业税收风险也越来越突出。本文从被挂靠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税收风险做点探讨。
  关键词:建筑企业;挂靠经营;税收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18-0249-01
  一、新税制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建筑行业随着营改增的实施而开启了新的税收时代,建筑行业也正式成为增值税抵扣链中的一员,影响深远。
  (一)规避重复征税,更彰显国家税收公平原则
  营改增后,行业之间税制要素不再有实质性差异,抵扣链条更加完善,规避了建筑行业长期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发挥增值税促进产业分工与协作、降低税负的作用,真正体现了国家税收的公平性原则。
  (二)监管更加严格,管理难度增大
  营业税监管中对资金流的宽松监管转变为对增值税涉及的合同流、物流、发票流、资金流等“四流一致”的监管,监管机构由地方税务局转为国家税务局,监管更加严格,也对建筑业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企业系统考虑、精心策划、精细精准管理好项目的各个环节,充分利用新税制政策合理规划纳税行为。
  (三)违法经营之路收窄,税收风险上升
  我国《建筑法》第26条明确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但因建设资质、增加中标率、扩大经营规模等原因,建筑行业挂靠经营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在新税制及逐渐完善的监管体系下,违法接受挂靠经营的实施难度加大,税收风险也日益凸显。
  二、建筑企业接受挂靠经营的税收风险分析
  (一)挂靠方未依法依规纳税产生税务风险
  挂靠方在项目管理上一般比较粗放,项目管理人员对财税政策缺乏深入了解,加之接受挂靠的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管理能力有限,挂靠方不按规定依法申报纳税的情况时有发生,一经税务局查实,被挂靠方可能面临较大的经济、信誉损失。
  (二)虚开发票套取项目利润产生税收风险
  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被挂靠方除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外,剩余收益均归挂靠方所有,且对于此部分收益,被挂靠方一般不予以核实。而剩余收益如何转走就成为一个重要的税务风险问题。实务中,剩余收益是通过挂靠方巧立各种名目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方式转走,被挂靠方既存在帮助挂靠方偷逃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风险,也存在由于虚开增值发票增加进项抵扣而产生的增值税纳税风险,风险隐患极大。
  (三)虚开发票增补成本产生税收风险
  挂靠经营仅限于单个项目,双方合作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可持续性,因此挂靠方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超过项目工期摊销的周转类资产等不能形成被挂靠方的自有资产,该类发票由于不能入账,挂靠方则会通过虚开发票增补不能入账或摊销的成本,而开具的发票内容与构成工程实体所需内容及所需的用量不符,同时存在偷逃税的嫌疑,违法行为也将由被挂靠方来承担。
  (四)票据归集不及时产生税收风险
  基于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地点比较分散,点多面广,被挂靠方对挂靠方项目的财税业务一般进行集中管理,挂靠方对票据归集的及时性把关不严,导致实际应归集的成本票据严重滞后。由于票据归集不及时,一是增值税进项税票认证不及时,抵扣不充分或者无法抵扣,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税额增加;二是票据归集滞后导致相应的经济事项不能及时确认和计量,增加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风险。
  (五)发票走逃失联、失控产生税收风险
  建筑业“营改增”后,一是税务局在发票监管上仍然存在一些漏洞;二是被挂靠方对挂靠方项目缺乏全面的管控,对供应商、分包商无法做到尽职调查,走逃失联发票及其他原因造成的失控发票依然存在,一旦出现此类问题,这部分成本不能予以确认造成被挂靠方企业所得税予以调增处理,进而使公司纳税信用受到严重影响。
  (六)税收政策变更产生的税收风险
  税收政策变更后,挂靠方项目未按新旧政策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计算缴纳应纳税额,给被挂靠方造成潜在的税收风险。
  三、建筑企业接受挂靠经营的税收风险防范措施
  (一)依法经营,将挂靠经营模式转变为合法的承包模式,按照《公司法》、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完善法人治理,依法分配收益,依法纳税。
  (二)在现有挂靠经营模式下,加强对合同支出条款梳理,强化挂靠方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的法律意识,杜绝超付现象,降低公司整体财务风险。不断完善内控审核流程,加强对业务真实性的审核,对不符合正常经营过程的发票应保持高度警惕,如超过一定的运输距离而开具的货物采购发票、开具工料机发票比例与经营逻辑不符等,通过对此类内容的审核把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接收虚开发票的风险。
  (三)严格执行“先票后款”的签字审批手续,坚持按税法及公司相关制度审核、归集成本票据。不断完善票据归集相关制度,控制好因票据归集产生的税收风险。
  (四)针对走逃失联及失控发票,集中管理挂靠方项目的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及供应商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不断完善分包商、供应商的准入管理机制;其次规范项目业务过程管控;三是加强对分包及供应合同、原始报销凭据审核力度,以合同为主线,严格控制资金流、物资(服务)流和发票流,实现“四流合一”,环环相扣,从业务源头上规避虚开专用发票的风险;四是积极与税务局沟通,及时发现“失控”状态的发票,按要求及时向税务局提供用以规避公司税收风险的证明材料。
  四、结语
  新时代需要新作为,围绕增值税展开的建筑行业新税制改革,对挂靠行为可以说具有颠覆性的影响,因此被挂靠方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与转型升级是契合法制及监管手段不断完善之下的必由之路,在其蜕变的过程中需要不断提升社会诚信度及在市场的竞争力,不断为企业自身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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