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基于第三方的网上支付风险性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吴剑东

  [摘要]第三方网上支付在过去的几年中取得了较大发展,然而同时也应看到,在其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的障碍和问题。本文介绍了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发展现状,并从交易安全、资金保障、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对其进行了风险性分析。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网上支付 第三方支付平台 风险
  
  一、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网上支付始于1998年招商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业务,这个阶段,网上支付的主导力量肯定是银行,但是银行自身没有足够的能力和动力去发展不同行业的中小型商户参与网上交易。于是非银行类的企业开始介入支付领域。北京首信、上海环讯、网银在线等诸多具有较强银行接口技术的服务商,在银行基础支付层提供的统一平台和接口的基础上,提供网上支付通道,前后分别连接商家和银行,通过与银行的二次结算获得分成。这类支付网关型模式是国内最早也是目前国内技术最成熟的第三方网上支付。由于我国信用体系欠缺和市场规范建设的滞后,使得网上交易具有很大的风险性,这严重制约了我国网上支付的发展。之后一些自身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的大型电子商务公司,比如eBay易趣、淘宝网等,纷纷自建支付平台,推出具有信用担保功能的诚信支付工具“支付宝”,将第三方网上支付推向了新的阶段。
  2005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指出:“推进网上支付体系建设,积极研究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法规,引导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快捷、方便的在线支付平台,大力推广使用银行卡、网上银行等在线支付工具”。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生效,而后不久,《电子支付指引》也颁布实施。这两个重要的文件,规范了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环境,无疑将有利于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健康发展。2005年,网上支付市场规模达到161亿元人民币,超过100%的增长率,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异军突起,全国出现各种类型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达50余家,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规模增长也极其迅速,2004年国内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规模为23亿元,2005年市场规模达到69亿元,占整个网上支付市场的比例为30.8%。据iResearch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规模将达215亿元左右。
  二、第三方网上支付的风险分析
  1.安全风险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这给网上支付系统的安全保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成为第三方网上支付面临的重要风险。虽然目前网上银行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都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 并不断开发和应用具有更高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 以保护支付平台的平稳运行, 但是从总体来说,其安全系统仍然是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更为主要的是来自网络外部的黑客攻击, 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数据传输过程中遭到攻击,可能会威胁到用户资金安全;二是网上支付应用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设计上的缺陷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个系统的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三是计算机病毒可能突破网络防范,入侵网上支付的主机系统,造成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特别是近两年,网上黑客的袭击范围不断增大, 手段日益翻新, 攻击活动数量正以每年10倍的速度增长, 其可利用网上的任何漏洞和缺陷非法进入主机、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计算机网络病毒则可通过网络进行扩散与传染, 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 一旦某个程序被感染, 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感染, 破坏力极大。系统安全风险不仅会扰乱或中断提供正常的服务, 给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 而且会影响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形象和客户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信任度。2003年由于第三方处理器泄漏了数据,全美多达500万Visa和万事达(MasterCard)信用卡信息被盗。2005年6月份,由于一家第三方支付数据处理公司的安全缺陷,使得约4000万张各种品牌信用卡的资料被泄露,有人甚至在网上公开出售信用卡信息。随着黑客行为的日益泛滥,针对网上支付的网络攻击犯罪事件不断增加,特别是近期的网银病毒、假冒银行网站等事件的出现,交易者在享受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便利同时,也就更加担心在网上传输的敏感信息(如账号、密码、交易指令等)在通信过程中被截获、被篡改,而使自身利益遭受侵害,使得对安全性的考虑成为人们选择第三方网上支付时的首要因素。
  2.金融风险
  (1)资金沉淀。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通过对交易资金的暂时保管,从而在交易过程中监督和约束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当买方把资金转到第三方的账户,此时第三方起到了一个对资金的保管作用,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当买方收到商品,确认付款时,所有权转到卖家。所以,第三方作为资金的保管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可以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停留3至7天,这样,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计的资金沉淀。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而对于这笔资金,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将可以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并且利息的分配会引发新的问题。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问题,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
  (2)资金滥用。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它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3)金融犯罪。由于网上交易的匿名性和隐蔽性,使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某些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贿赂、偷逃税收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目前,以支付宝为代表的很多支付平台都存在漏洞,比如说,信用卡持卡人利用亲戚或朋友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在网上开店,然后用自己的信用卡去店里买东西,第三方只能凭买卖双方在网上的信息确认进行付款,却无法查证该笔交易是否真实。因此,用这种方法完全可以实现信用卡的套现而不花任何费用。
  3.政策风险
  (1)市场准入资格。由于第三方网上支付行业的准入门槛比较低,很多从事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企业注册资金规模参差不齐。但是随着行业的进一步规范,从政策上实行牌照制度或类金融机构的保证金制度的话,大多数的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将会被挡在门外,兼并现象并将愈演愈烈。
  (2)支付限额。2005年,央行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规定,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这项政策的出台,提高了支付平台的经营门槛。因为目前网上银行的用户大多使用大众版,而不是数字证书,因此,各支付平台如不能加大技术投入,提高支付的安全性,必定无法避免因政策因素导致市场空间的萎缩。
  4.法律风险
  (1)支付平台法律地位。对于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网上支付中的法律地位问题,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在法律上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些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提供支付服务的背后,聚集了大量的用户资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从某种程度上说已经具备了银行的一些特征,但又不受相关的管制。从各国银行法来看,能否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通常是确定一个企业是否成为银行的一个重要标准,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除银行外其他非金融机构不得担任收储的角色。尽管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都以中介人的名义对外宣传,但实际上,其业务明显存在“吸纳储蓄”的嫌疑,用户资金的利息可能成为其主要的利润来源,这显然涉及到金融的范畴。所以,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以明确的立法加以规范。
  (2)法律责任。目前大部分国家并无专门法律调整网上支付法律关系,实践中往往依据合同法和侵权法。但是,如果将第三方网上支付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完全交由合同法和侵权法调整,消费者因其弱势地位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为在网上支付的合同群中,消费者仅有接受与否的权利,但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第三方网上支付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其技术性更强,而作为服务的提供者, 在各方面的优势肯定比客户大得多,可能会出现服务商滥用技术优势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况。另外,如果客户在交易后财产被盗取,或者系统故障,使得客户遭受损失,应如何界定各方责任,也缺乏规范,这些最终将制约着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发展。
  (3)电子货币发行权。在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 买卖双方需在账户中存入一些资金, 对支付服务提供商来说, 相当于发行一种电子货币。从国际上网上支付发展来看, 基于网络发行的电子货币将来肯定是网上支付的重要工具,但是目前国内对电子货币的性质、发行主体、使用范围等等这些方面的规范上还是空白。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其规模和范围到一定程度后,会对现有货币体系产生冲击。
  三、结语
  第三方网上支付的出现极大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由于其发展的时间较短,在国内当前较为不健全的技术、经济和社会环境下,我们需要更加深刻地分析研究第三方网上支付发展的规律,强化交易的安全性,规避金融风险,加强政策指导,进一步明确法律规范,使之朝着人们期望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高秩新:电子商务中的支付问题综述[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4
  [2]陈旭光: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探讨[J].华南金融电脑,2006(1)
  [3]李二亮刘云强:浅议第三方支付平台[J].电子商务,2005(9)
  [4]王景河:网上支付中的法律责任探析[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2)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947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