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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视角下快递监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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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经济法对快递市场监管主要是通过市场监管法来实现的,是解决快递市场中会出现政府与市场双重“失灵”局面的有效措施。当前,快递市场监管有许多问题存在,例如:快递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尽合理;快递市场监管机制不完善;缺乏行业自律等。这使得我国快递市场健康向上的发展出现了问题,因此,如何在经济法视野下健全快递市场相关法律监管制度是规范快递市场秩序,稳定快递市场健康发展以及实现市场经济下,市场公平竞争的关键。
  关键词:快递监管;经济法;市场监管
  一、快递及相关概念厘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快递是对于特别的客户支付专门款项,快递公司运用各种运输方式邮寄其物品的服务,区别于邮政提供是一种普遍服务。两者的性质存在根本差异:邮政一般来指根据专门规定向社会大众提供基础性公共物品。邮政通过法定的授权对某些信件享有专营权,来承担法定责任,其带有公共产品特性,作为保证社会基础性联系的统一标准。
   快递服务是为具备支付能力并有专项需求的部分成员提供特殊化的服务,是伴随市场经济的产生而随之产生的。作为市场监管法调整范畴,其业务具有市场关系和竞争关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行。
  二、经济法监管的必要性
   目前,在市场经济下,对快递市场监管如果只依靠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管,可能会出现监管失灵的情况发生,而不能解决宏观上经济的平衡问题,虽然国家干预正是由于市场机制中的这些缺陷而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因此,政府在解决因市场失灵而带来的快递市场监管问题时,也可能因为各种因素的存在导致失灵。
   经济法在弥补市场经济下市场调节的弊端,在市场和政府“失灵”时,成为对快递市场监管的有效手段。通过制订一系列的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法律监管主体,弥补市场过度自由所带来的弊端,完善快递市场有序的竞争秩序,以及快递行业稳定健康向上地发展。
  三、我国快递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
  1.我国快递市场监管的现状
   根据我国《邮政法》及其他快递相关法律的规定,快递市场的准入架构主要有两个。第一,邮政管理部门为快递市场准入的管理主体。第二,快递市场准入有专门的条件与流程内容。
   目前,经济法对快递市场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市场监管法实现的。但是,对于快递市场监管的法律规定并不全面,实践中对于快递市场的监管存在很多问题。而且主要是从宏观方面,对于快递市场进行监管。现实中对于快递行业的监管主体过于混乱,各部分权责交叉严重,不利于快递行业的监管及健康向上发展。
  2.我国快递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主体不明确
   快递服务需通过各种交通运输工具进行,也可说快递服务是运输服务的增值业务。依照我国交通运输管理体制,其分属于我国交通部、铁道部等部门之下,还可能涉及工商局、海关等多个部门。上述因素造成我国快递行业市场监管机构数量众多,监管权力较为分散,难以协同。
  (2)快递行业准入机制不尽合理
   我国《邮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快递行业实行许可准入制度。快递行业法人,有比一般企业法人更加严格的要求,还包括:注册资金、服务设施、场所、快递从业人员素质等监管条件。从一方面来说,上述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对于快递行业从业提供了很多保证。但由于上述高门槛准入制度的设立阻碍了许许多多优秀的中小企业进入快递市场,同时减弱了经济市场下快递业市场的竞争活力。同时国际快递行业有着比国内快递企业更加严格的门槛准入、人员及运营等方面的要求。
  (3)缺乏行业自律
   目前,快递行业协会并不健全,大多数事项都由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快递行业自律事项较少,使得快递行业协会的各项体制过多地受到行政干预。目前,快递行业协会是由国家邮政局主导建立的,由其指定的行政领导人员担任相关主要职务,行政部门调整了快递行业绝大多数的相关事项,其行业自律多服从于行政调整。因此,当前我国快递行业协会的定位为以管理为主,服务为辅,行业协会的职位也多是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所兼任。由于政社不分,对于经济市场的自我调节也就失去了效力,政府与市场的“两双手”无法同时发挥其调节作用,如果政府部门监管市场时出现职责不明等情况,将无法准确起到调节作用。
  四、完善我国快递行业市场监管的措施
  1.明确我国快递市场监管主体
   在经济市场下,市场监管应将社会利益放于首位,快遞市场监管既要考虑经济效率的提高,又要考虑快递市场的安全作为其双重目标。目前现行的《邮政法》及其相关条例,受传统经济规律的影响,其监管主体较为分散,且牵扯部分过多,其监管主体运营过程中,并未将提高经济效率和维护快递市场安全作为其首要目标。建议应对快递市场经济效率和市场安全多加考虑,并统一快递市场监管机制,满足目前快递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需求。
  2.完善快递行业市场准入制度
   为建立跟我国相符合的快递行业准入机制,我国对快递市场监管,在保留邮政专营市场的基础上,应当落实《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修改的内容,放开对于快递行业最低注册资本的条件要求。而且,应建立服务准入机制,根据《邮政法》规定,我国相关部门要对快递活动内容进行监督,促进快递市场的竞争活力,从而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向上发展。
  3.完善快递行业协会自律制度
  ? 完善快递行业协会的自律水平,除了完善上述快递行业的监管机制改革,改变传统邮政部门对于快递行业过多的行政监管要求,还应完善快递行业的服务标准制度。首先,对于从业人员的规范要求制度,细化快递行业从取件起到派件流程的每一个服务规范;然后,快递自律协会应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制度,制定违规从业处罚标准;最后,相较于其他需要投入劳动力较多的行业,快递行业应制定从业安全与应急管理标准。快递行业协会可参照其他相关行业协会,配合政府监管机构做出相关调整,尽快达成统一的行业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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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应飞虎.中国经济法实施若干问题.现代法学,2013年第5期.
  作者简介:李超(1996- ),男,山东临沂人,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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