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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的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雪英

  [摘要]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颁布了新会计准则,并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为国内企业打入国际市场提供了国际商用语言,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解决了国际化融资的问题。同时它的执行也将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文只针对某些会计处理方法的改变,来分析它们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的影响。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 存货 资产减值 债务重组收益 利息资本化
  
  新会计准则的变化,虽然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但某些会计处理方法的改变,会给公司带来账面净资产的改变。比较新旧会计准则体系,新会计准则在会计处理方法方面有了较大的改变,这些改变将对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信息造成影响,尤其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的影响更为突出。本文仅就新会计准则中那些对企业利润操纵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部分条款进行分析。
  一、缩小“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压缩利润操纵空间
  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存在一个公平活跃的交易市场,建立在不成熟市场基础上的公允价值也就难谈真正的“公允”,再加上关联交易对价格的影响,使公允价值被严重扭曲,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粉饰业绩的重要手段。针对上市公司随意使用公允价值夸大业绩、虚饰报表的现象,新会计准则把公允价值作为修改的重点,尽可能避免公允价值的使用,主要体现在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方面。在债务重组和非货币交易处理中尽量减少公允价值的运用,以重组债务或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如对企业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人的无形资产,根据新会计准则不再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而是按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这样,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债务重组及非货币交易行为。从而,压缩了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空间。
  二、在存货管理办法上,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一律采用“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都是对存货进行计价的方法。先进先出法是指先购入的原材料先发出,后进先出法是指后购入的原材料先发出。这里的发出,实质上是指成本的结转。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选择会对会计当期利润产生明显的影响。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如果原材料价格一直下降,则改为“先进先出法”后,将大幅度拉升成本,导致当期利润的下降。假设企业的主要原材料一年前的购入价格是3000元/吨,当前的购入价格是2000元/吨,如果采用“后进先出法”,则结转的生产成本为2000元/吨,采用“先进先出法”,结转的成本就为3000元/吨。相反,如果原材料价格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则改变计价方法,会导致当期利润的上升。以往企业通过变更对存货的计价方法就可以达到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目的。由于后进先出法不能真实地反映存货的流转,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取消了后进先出的存货计价方法。这项准则变动将使得企业无法再将变更存货计价方法作为利润调节手段,促使企业的存货真实地反映实际的历史成本,减少人为操纵的因素。
  三、“资产减值”准则的调整
  在新会计准则颁布以前,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已颁布实施的“四项准备”人为地操纵利润,不按期、不依据规定数额计提准备,而是常常根据需要,滥用估计、巨额提取,使利润下降,然后,再以债务重组等方式“大量回笼”,致使利润飚升,实现利润调节的目的。针对这些情况,新会计准则做出如下具体规定:企业因滥用会计估计而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转回当期应当遵循原渠道冲回的原则,不得作为增加当期的利润处理。新会计准则的这些具体规定使通过“准备”科目操纵利润的企图落空,将有效地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调节利润的情况。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空间将变得越来越小,利用计提手法调节利润将越来越难。
  四、“债务重组收益”的重新确认,抑制了利用债务重组“扭亏增效”的做法
  按照旧的《债务重组》制度,当债务人企业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采用混合方式对债务进行重组时,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在重组实际发生或实际完成后,确认为当期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一些上市公司,尤其是ST类上市公司常常在年报出台以前利用债务重组迅速“扭亏增效”,从而实现“摘帽”或免于“退市”之恶运。按照新会计准则,无论上市公司以何种形式进行债务重组,其获得的收益不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记入当期损益,而只能将其直接记入资本公积进入净资产的行列。例如:山东三联重组郑百文,根据重组协议和原有准则,信达豁免的约亿债务能增加郑百文每股利润,但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即便郑百文重组成功,重组收益也要记入资本公积,无法影响利润和弥补亏损。由此可见,“债务重组收益”的重新确认从根本上扼杀了上市公司利用豁免债务、债转股等形式迅速“扭亏增效”的做法。
  五、规范“利息资本化”的方方面面,约束利润操纵行为
  有些上市公司使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通过资本化转化为资产,这样不仅减少了费用,同时还扩大了资产。针对上市公司利用借款费用,夸大业绩的行为,新会计准则对利息资本化的确认条件、确认时间、计算金额、暂停资本化、停止资本化,以及披露细节都作了具体、详细的规范说明。从而,约束了上市公司利用借款利息资本化操纵利润的行为。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产生深远影响,尤其是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产生强大的遏制甚至杜绝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2、15
  [2]牛守军:新企业会计准则带给我们的启示,财务与会计,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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