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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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灾难的频发和流失不断增加,这与中国财富积累,人口集中关系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增长。当今世界灾难风险的重要来源是恐怖主义泛滥,卫星发射失败,核电站事故等。根据研究结果,早期灾难风险源与自然灾害的早期频率存在很大差异。基于这种缘由,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以减少巨灾风险造成的巨大损失。目前保险的地位与其他相比在我国灾害救助体系中偏低,例如,灾后没有建立和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政府方面上财政压力过大,以及没有合理处理受灾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来看对社会安定和谐有潜在的威胁。因此,我们应该根据中国国情建立和积极完善巨灾保险制度。
关键词:巨灾保险 制度建立 政府 建议
通过防灾防损,政府可以有效减少预期损失的发生,弥补事件损失。解释了政府管理公共风险的目标是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大的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的利益。政府对保险公司购买公共保险服务的影响有三个主要方面。首先,购买公共保险服务有利于政府职能转变。这些变化是计划经济的制定者、市场经济政策的制定者和规划者、公共服务的购买者和监督者。构建“小政府、大服务”的现代政府治理服务模式。其次,中国的一些保险公司具有能够提供保险服务的优势。例:人力资源、组织网络、技术专长和管理经验。另一方面,政府希望快速实现低成本、高保障的保险服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人们对保险保障的渴望。政府可以通过公共保险服务招标来提高政府事务的效率。三是当前社会保险服务范围有限,仅服务于城镇职工“五险一金”和部分农村低保居民,不能很好地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风险和物质需求。所以商业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占有优势,在后续行动的时代,它为居民提供农业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各种责任保险等。政府需要购买面广和量大的公共保险能够联系广大人民群众,增强人民的福利水平,为人民谋幸福,它将促进国家风险水平的提高和和谐社会的建立。
一、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
首先,基于保险公司的保险制度,基于国家和地方财政水平的政府援助制度,民政体制和慈善援助构成了我国巨灾损失分担机制。财政援助制度是三者中最重要的灾难损失分担方法。中国的政府财政援助也很有限。还为发挥到极大的损失补偿阶段。从以下三大方面来看出:
(一)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现状
在我国开办的许多农业保险在事实上是农业自然灾害保险,这与农业巨灾保险存着区别,农业巨灾保险是能够有效的减少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灾害等许多巨灾风险,这种符合我国国情即我国是农业经济并不特别发达的农业大国来讲,是具有特殊意义的。然而有很多巨灾风险都是除了有责任而不给予承担保险,这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巨灾保险的发展。
中国的农业保险产品设计,如温室园艺作物保险,小麦种植保险,粮食作物种植保险,牲畜保险,猪保险和乳制品保险,均采用综合保险产品设计:特殊保险产品只是针对一种灾难而设计的农业保险产品。中国的农业保险产品设计,如农作物火灾保险,小麦救灾保险和香蕉树风灾保险,都使用特殊保险产品。上面提到的两个是中国农业保险产品的大部分。而我国现在的农业保险产品条款存在着弊端,不能解决所有的巨灾风险,等巨灾的来临,对被保险人带来的巨大损失。
(二)我国地震保险的现状
2000年7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确认地震保险作为额外保险,但没有政府政策的支持,中国的商业保险公司实施了保守的承保策略,以应对地震风险的集中和巨大的损失。虽然中国的地震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由保险承保,但它只附属于财产保险。但是当地震巨灾等一系列的灾害发生时,保监会对相关的保险赔偿增大,保险费用也变高,随着在市场上的欢迎度降低。
(三)我国洪水保险的现状
1998年长江流域洪涝灾害初期,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推动下,一家保险公司在长江流域的一小块地区试行了洪水保险。当长江洪水灾害发生时,保险公司发现它遇到了麻烦,保单持有人的财产巨大。最后,公司采用的方式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保险费退还给每个保单持有人,保险合同单方面终止。可以看出,中国的天气和洪涝灾害相对频繁,多样化,进行洪水保险的风险也很大。
这种针对巨灾风险损失的单一政府财政补偿和救助系统在应对频繁的巨灾风险事件方面无效。没有建立起后期工作,即后恢复的积极保障制度,如果没有这一完备的制度,巨灾后的重建进程得不到加快,因此,有必要加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中国需要改变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支持的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面对地震,洪水和台风等灾难,必须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和救助。
二、中国政府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中的作用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它被认为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和最频繁的国家之一。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全球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的可能性和强度正在上升。在那个年代,我国地震、洪水、台风、泥石流、沙尘暴、冻雪等自然灾害相继频发,影响了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巨灾的范围扩大与造成的损害程度对我国国民的身心健康构成极大危害。这已成为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与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密切相关。面对灾难,巨灾保险的发展水平是无能为力的,尤其是洪水,地震和台风等巨大自然灾害的发生。当地的居民无法得到及时的援助,久而久之,居民的经济生活没有得到保障,会引起一系列的社会的动乱,和谐社会的稳定与安全也会受到影响。
三、建立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原则
建立中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和根本目标是减轻人身和财产损失造成的巨灾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和巨灾造成的巨大损失。两者兼而有之,它将促进社会家庭和谐,家庭恢复和健康发展。巨灾保险法有着”公私合营”的特殊性,与《保险法》在主体、权利、义务分配等法律要素上有着不同。巨灾保险法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導原则 据科学证明,我国政府兼有承担社会保障责任保险制度的重任,政府参与是管理与转移风险的最佳方式,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和其他政策保险也是重要的保险类型,政府财政资金补贴和税收优惠安排。并帮助巨灾保险机制的有效运作,维护奖惩措施的配套措施。政府也有一个绝对主导地位的原则。政府不占据这一主导地位。
(二)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
商业保险往往以盈利为导向,巨灾保险的目标是社会保障和稳定。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福利的推动者具有一定的立法原则,体现在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规范中。表明巨灾基金不能用于风险投资,巨灾保险基金的法律性质是非营利性法人。
(三)市场运作原则
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需要政府的指导与配合。因此,巨灾保险的市化运作将成为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目标。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旨在在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巨灾保险。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它吸收了许多资金来源,如商业保险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和公众。实现灾难风险的多样化和风险分担。其中,商业保险公司主要作为政府,市场和保单持有人之间的纽带,而不是担保和支付巨灾风险,并在保险业中发挥其专业优势。
(四)强制订保原则
商业保险一般采用自愿保险原则,而巨灾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因为它具有较强的政策特征。此外,巨灾保险的主体是灾区居民或中国受灾最严重的地区,相当一部分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居民的参保能力和意愿不强。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机构,政府应该纠正居民个人的有限理性,以及灾难地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长远利益。制定强制保险制度,将所有居民纳入巨灾保险范围内的灾难性地区。
四、构建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一)完善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制度
目前,中国尚未发布巨灾保险法。对灾难保险中政府的地位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中国迫切需要各部门协调制定巨灾保险法。巨灾保险模型以及巨灾保险各科目的责任和定位。通过立法促进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从而保证了整个国家的长期稳定。
(二)引入财政和税收政策来支持巨灾保险制度
我国应制定巨灾保险的会计准则和税法。如果保险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和储备,灾难发生后破产的风险可以降低到可控的水平。它减少了对政府的依赖,并发挥了面向策略的作用。
(三)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建筑水平
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加强对各地区城市管网,排水防洪,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质量,运行标准和管理水平的监督管理。根据当地情况,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改进,减轻灾害的不良后果。中国的一些地区受到灾害的严重影响。中国应制定建筑规范的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建筑物的结构和强度,所用材料的最低规格和抗灾水平。监督检查建筑物的标准,对旧建筑物实施加固措施,加强对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物的监督整治。以减少巨灾发生造成的损失。
(四)其它
1.积极培养保险人才。保险领域涉及的学科知识面广,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量大,因此有必要推进保险人才培养计划。政府可以派出保险精英参与巨灾保险,从而实现更成功的交流和学习,培养一批有利于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的人才。
2.做好防灾减灾前期教育宣传工作。增加灾害演练次数,宣传防灾减灾措施,增强风险意识。
3.设置和商业保险机构的联系部门。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风险信息,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定价,向保险公司传达政府文件,并敦促保险公司在发生灾难时及时付款。
4.建立统一的救援指挥部和医疗救援应急小组。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组织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救援:及时抢救灾区人民生命。
5.设置灾后心理辅导机构。灾害的发生不仅会对受影响人的生理造成伤害,更严重的会导致心理问题。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和慰借,减轻受害者的心理创伤,鼓励受害者尽快摆脱灾害的阴霾,改善生活,也是救灾的重要任务。
结论:巨灾保险应该是一种政策保险。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和有效运作离不开政府政策的支持和推动。巨灾保险反映了国家分散自然灾害造成的社会风险的政策,其运作依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巨灾保险业务。依靠法律强制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参与保险,并依靠财政政策资金建立专门机构或委托其他保险公司处理相关业务的特点。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多层次,三维巨灾保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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