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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景下共享经济税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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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共享经济在我国一经登陆,便遍地开花,迅速崛起,并以共享资源、减少资源闲置、促进就业等优势广受追捧,但同时也因偷税逃税、税务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而备受诟病。在我国实施“互联网+”战略的大背景下,若要使得这一新兴经济体健康、持续的发展,推进其在税收问题上的合法化、规范化是必经之路。文章剖析了共享经济纳税的现状,从税收角度论述了当前该新兴经济体存在的税制及税收征管问题,并提出了增强征纳税监督管理的相关建议,以望促进共享经济良性健康的发展,推动社会前行。
  关键词:共享经济 课税对象 税收管辖权 税务登记
  共享经济在本质上,同传统的租车业、酒店业等没有差别,一样提供了运输、住宿等服务,其经营活动在税法征税范围内,有应税所得,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围,且税源巨大,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2017年中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49205亿元。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征税。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目前我国共享经济存在纳税主体确定困难、征税对象界限模糊、税率难以界定等问题。以滴滴打车为例,目前我国税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其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还是现代服务。而交通运输服务其增值税税率为10%,现代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征税对象的不明确、税率的不同使得偷逃税成为了可能。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不仅在税收体制建设上有待完善,而且在相关税收征管上漏洞不小。目前我国并没有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的税制及税收征管进行科学规范,相关实施细则依旧未曾落实。根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参与人数已逾7亿人次,参与规模之大以及无纸化交易的盛行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更是给我国的税收征管带来严峻挑战。
  为了减少我国长期以来的税收流失,杜绝税收不公平现象的产生,我们有必要对现行共享经济的税收问题进行一定的原因分析,并对相关税收体制的建设和税收征管提出相应实施建议。
  一、共享经济面临的税收问题
  (一)税收制度的困惑
  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我国税制的三大基本要素,而如何准确地确定税制三要素是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税务征收管理的首要问题。
  1.纳税主体确定困难。共享经济平台将资源的所有者与使用者双方紧密联系,资源使用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行使使用权所需偿付的报酬支付给共享经济网络交易平台,平台在扣除自身收入后,将余款打入到资源所有者的账户当中。从资金流向来看,第三方移动支付平台、共享经济网络交易平台和资源所有者都有利得,都是纳税主体,都同样负有相应的纳税义务。然,我国目前在税法相关规定中并未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纳税主体做出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只是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监管,但对于像“滴滴出行”的私家车车主、“蚂蚁短租”中的房东之类,只按平台要求进行简单的申请登记,没有进行相应税务登记的就很难对其进行监管。再加上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本身就具有形式多样,业务复杂的特征,这些都给纳税主体的确定带来诸多困难。
  2.征税对象界限模糊。征税对象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然而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征税对象的界限模糊,难以识别。如“滴滴出行”的司机是属于互联网平台公司的雇员还是一个独立承包商?網约车司机与互联网平台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居间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签订的是居间合同。但是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那么自带自驾车的兼职司机,个人所得是属于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呢还是承包经营所得呢?再如爱彼迎在为游客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还向旅客提供了伴游同旅、伴逛商城等其他劳务服务,这就使得征税对象在生活服务和提供劳务的界限上同样显得十分模糊。
  3.税率难以界定。税率界定困难主要是两个原因:一是因为征税对象的模糊,自然而然导致了计税依据的难以确定,那么适用何种税率就更无从谈起了。例如,专车司机的所得究竟是该通过工资薪金核算还是通过承包经营所得来核算?二是由于资源所有者的成本核算较为困难。如“滴滴出行”的网约车司机其所提供服务的车辆价值不同,贵的有奥迪宝马,价值几十万,便宜很多不满十万。几倍的价格差,造成的折旧,油费,修理费自然也就不能一概而论。此外,我国严格划分营业使用和非营业使用,而网约车司机在实践中区分上述两种不同的用途存在操作困难,但税法规定只允许车辆用于商业用途的成本才能扣减,因此若只是简单界定一种税率,有违税收的公平性原则。
  (二)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1.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我国税收征管体制尚不完善。我国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个人如何纳税申报的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实践中没有相应的执法依据。同时诸如网约车司机等个体资源所有者没有进行税务登记,征税机关很难取得相应的纳税信息,征税的途径只能依靠代收代缴,但是第三方互联网交易平台只是对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双方起了一个撮合作用,其并没有强制代收代缴的义务,这些都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严峻挑战。
  2.无纸化交易在现行条件下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困难。发票作为交易事项的原始凭证,能够记录交易双方所发生经济事项的具体内容,如:交易日期、金额等,可以明确双方权责,证明交易的发生。但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交易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其经济事项相关的交易数据都是以电子数据形式进行传递,平台不主动开票与资源使用者不索取发票的现象明显。尽管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外开具了发票,但是发票的类型也是五花八门,如:旅行服务费、劳务费、服务费等,缺乏规范化。同时这些发票大都没有通过记账凭证进行确认计量,税务机关也因此难以展开相应的稽查。
  3.现行税收的管辖权面临极大挑战。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在我国一经登陆,马上在全国范围内遍地开花与之相应的税收管辖权的问题也随之到来。我国目前是以行政区域来划分税收管辖,但如:“滴滴出行”注册地是在天津,其业务却遍及全国各地,有的平台服务公司还能够选择多地开票,乘客在嘉兴享受服务,却能够选择在上海开具分属上海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因此无论是按机构所在地、劳务发生地还是消费地都很难去界定它的管辖地,这些都给税收的管辖权带来了挑战。   二、强化共享经济税收治理的建议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作为一个新兴经济体,既要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支持其发展壮大;又不能不加监管,任其游离于法治条例之外。规范和治理共享经济带来的各种问题,把其纳入税收征管范围之内,使依法纳税、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是我们当前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这不仅有利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规范化,还能促进新兴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完善现有法规制度,促进共享经济发展
  1.制定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行业标准,促使其合法化、合规化。新兴行业在发展过程中总是免不了出现问题,受人质疑。这些都与缺少相应的行业准则有关。无规矩不成方圆。例如网上约车虽然多地已实施相应监管办法,但相应标准制度依旧不如传统出租车行业规范,以致近年来相关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只有清楚界定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加入平台车辆的标准,并做好相應的再教育、再培训,才能保证从业人员合法经营,满足人们日常消费权益保障的需要。又如蚂蚁短租这类租房平台,通过在短租房屋的要求及房屋责任险、短租的时间及人数、社会责任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明确网络平台和房东只有在达到准入标准后才能从事经营,不但可以让整个行业更容易受相关部门监管,还有利于整个行业整体质量的提升。在受益人自觉纳税,相关部门进行税务监管上同样起着正向作用。
  2.明确交易平台的经营性质。确定共享经济交易平台的经营性质,直接关系到经济业务范围、征税对象的明确及其税收适用性。假设一位消费者在OFO上解锁一辆共享单车用于骑行,那OFO为消费者提供的本项服务,究竟是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还是生活服务呢?再者如“滴滴出行”的网约车服务对于网络平台来讲,其所提供给资源使用者的服务也是在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之间摇摆不定。从约车司机将顾客从某地载往某地的角度考虑,的确有几分交通运输业的味道,但是“滴滴出行”是以科技有限公司命名,其经营项目为包括技术服务在内的技术开发、软件开发、应用软件服务、基础软件服务等,而不包括交通运输服务。从这个角度来讲,又可以说它是现代服务业。而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两者所适用的税率是不同的。因此,明确交易平台经营性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清楚的对其进行界定,才会有利于整个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依法纳税。
  3清晰从业人员的纳税义务。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参与者为三方,分别是资源所有者(或服务提供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以及资源使用者。其中资金的流入方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和资源所有者。因此,本着“有利必纳税”的原则,自然也有必要对资源所有者进行一定的征税。针对于从业人员征税对象模糊的问题,我们可以对其进行明确。例如专车司机的身份确定直接影响着司机的纳税。如果专车司机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出,那司机和公司间就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其所得属于典型的工资薪金所得,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即可。如果专车司机属于带车加入服务平台提供运输服务,那就属于兼职司机,相当于独立承包商,其所得就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确定税收优惠政策。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及引导。税收优惠政策从某个角度也可以理解成是政府的引导线,指引着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近年来,我国共享经济逐渐向“租赁经济”走偏,粗放型的发展方式遇到人文素养的不足,带来许多社会资源浪费现象,如摩拜、OFO等品牌的共享单车倒在路边任凭损坏,“UU小黄伞”、“花粉雨伞”等品牌的共享雨伞缺乏人流量的相关调查,闲置较多,在被使用后也是摆放杂乱。国家立法机关可根据共享经济的相关资源利用率为标准,设定多种税率,对于促进社会资源充分利用的纳税主体给以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新兴经济成长的同时,也能诱导其良性、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二)进行税务登记,加强税收监管
  随着“云大物移”的到来,按地区来划分税收监管范围在运行上已经遇到了越来越多的掣肘。而随着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到来,为税务部门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对各参与人进行精准征税提供了可能。第三方网络独立平台、从业人员都应当根据自己特有的纳税人识别号到个人常住地或者营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将自己的征税行为纳入税务机关的监管之下,同时国、地税合并,环节的减少、相关信息的互通也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提供了便捷。此外,政府相关部门还可将税务登记作为行业的准入门槛,只有办理了税务登记,才能通过网络平台取得第三方支付的收入。
  (三)加强对网络支付的平台管理,对税款实行代扣代缴
  加大对税务的监管,资金流的管控才是关键。现阶段共享经济的支付手段主要依赖于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化的支付方式,在当今大数据的环境下,完全有技术条件根据其流水对其资金流进行管控,并计算出应纳税款。同时,网络支付安全性的提升也为代扣代缴税费提供了技术支持。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由于参与人众多,代扣代缴在便捷性,税款保障性,征税效率、征税成本都较自行申报具有绝对优势。因此,对于“滴滴出行”、“蚂蚁短租”这类参与人众多的共享模式,施行代扣代缴税款实为必要。
  三、结论
  时至今日,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早已在我国开枝散叶,走入寻常百姓家。其在促进就业、减少资源闲置,便利大众生活等方式上的优越性,使其得以年均30%以上的速度迅猛发展。但同时也因相关制度上的不完善、税收制度上的欠缺,造成偷税漏税等不良现象,在发展过程当中几经波折,近两年发展速度也是逐渐放缓。通过对其加强税收上的监管,完善其相关税收制度,促进其体制的合规化,在当今看来已经显得迫在眉睫。通过一定的税收治理,使其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依法纳税,相信这一新兴经济体定当能够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更加合规、更加优越的发展,真正起到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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