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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下非营利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工作的研究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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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当前,精准扶贫作为我国扶贫开发的基本指导思想,单纯依靠政府自身的力量已经无法满足新时代的发展需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动员全党全国全社会力量,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诚然,在新时代背景下,鼓励非营利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工作,是对政府单向扶贫的有益补充。本文分析了精准扶贫工作吸纳非营利组织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非营利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工作的实践探索。
  关键词:新时代;非营利组织;精准扶贫;实践探索
  中图分类号:F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9)07-0182-02
  一、 问题的提出
  在以往政府主导、权力单向的扶贫模式中,社会权力往往被漠视、忽略甚至被压制、消解,亦使扶贫工作失去民间活力,甚至出现寻租现象,导致“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叠加出现。社会组织以其特有的社会资源和独立的经济社会地位,与政府自上而下的扶贫形成功能上的互补。基于“政社合作”的扶贫模式可以矫治扶贫领域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能够更好地应对扶贫多元化的客观需求。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为了更好地落实精准扶贫战略,在扶贫过程中吸纳非营利组织参与是十分必要的。应明确非营利组织在精准扶贫战略中的功能定位,积极发挥其自身的优势和作用,进一步推动新时期扶贫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二、 非营利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工作的意义
  (一)非营利组织的宗旨与精准扶贫精神相契合
  非营利组织具有志愿性和互益性,其动力并不是实现经济利益,而是贯彻志愿精神和利他主义。其宗旨目标与精准扶贫的精神理念是相互契合的。现阶段的精准扶贫工作是变“输血”为“造血”,在认真分析致贫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扶贫,激发广大贫困群众内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实现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经济收入、劳动能力、消费水平等指标是界定贫困程度的主要依据,但是思想观念也是致贫返贫的重要因素。精准扶贫不仅要改善贫困群体的经济状况,使他们摆脱物质条件上的贫困,还要杜绝“等靠要”等错误思想,将扶贫与扶志、扶智结合起来,通过自身不断“造血”来巩固“输血”成效。
  (二)非营利组织能够吸纳和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
  非营利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志愿性和民间性等特性,作为影响社会的主要力量之一,能够为精准扶贫工作提供更多的外部资源供给。精准扶贫战略的实施主体是政府,非营利组织依靠的是社会各界的力量,将二者有效结合能够汇集多方面的优势和作用。非营利组织能够吸纳和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集中一定的财力物力人力,有效运用到精准扶贫工作中去。提供扶贫所需要的资金、设施、信息技术、专业人才等条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政府财政资金和扶贫资源的使用。在这一视角下,非营利组织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推动着多元化扶贫治理体系的形成。
  (三)非营利组织能够提升扶贫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非营利组织吸纳和使用社会公共资源,在开展各项公共服务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精准扶贫政策的重点就在于“精准”二字,但就我国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存在着扶贫对象识别不精准、识别过程不规范等现象。部分地区的扶贫工作违背当地实际发展情况,导致扶贫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而非营利组织可以在精准扶贫过程中,通过自身专业化的技能水平,依據各种贫困人群和致贫原因,提供针对性、个性化、多样化的服务和帮扶。这就有效提升了扶贫工作的针对性,提高了扶贫工作的开展效率。从长远角度看,非营利组织的参与能够有效巩固扶贫成果,提升扶贫质量,降低贫困现象再次发生的概率。
  (四)非营利组织能够推动扶贫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非营利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政府补贴,因而不可避免地需要接受社会公众的关注和监督,相对承担着更多的信用风险。在实际的扶贫过程中,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未完全做到公开透明,缺乏多元的监督主体和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非营利组织作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具有非营利性和非政治性,使其参与精准扶贫工作具有明显的第三方优势。与政府相比,非营利组织本身就具有公开性和透明性的特征,能够以第三方的身份对精准扶贫过程进行社会监督和效果评估。在这一过程中,非营利组织能进一步推动扶贫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化,确保国家扶贫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三、 非营利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工作的实践探索
  (一)转变传统行政观念,树立“合作式扶贫”理念
  传统的扶贫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自上而下的单向扶贫,即以政府行政为单一权威形式来分配社会扶贫资源。这种扶贫模式能够凭借政府自身的优势最大限度地提升扶贫工作的效率。然而,由于致贫原因的多样化,政府作为单一扶贫主体也暴露出诸多弊端。各级扶贫主体为了达到扶贫指标,就会想方设法地完成数字化考核的扶贫任务。同时,地方政府拥有大量的扶贫资源,在扶贫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徇私行为,产生权力寻租空间。因此,精准扶贫要依靠政府、市场和社会多方面的力量,彼此互动、功能对接,构建起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合作治理的社会扶贫体系。政府应当适时向“合作式扶贫”理念转变,真正做到简政放权,通过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将一些不必要由政府承担的职能让渡给非营利组织,使国家扶贫事业由单一政府行为向社会共同行为转变。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动扶贫工作,是实现全面小康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二)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加强政策的支持和引导
  非营利组织有效参与精准扶贫工作,离不开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和适时引导。当前,非营利组织缺乏有利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扶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扶贫能力和实施效果。因此,从现阶段来看,政府还应进一步完善顶层制度设计,不断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鼓励非营利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政府部门应该完善对非营利组织在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和法律,为非营利组织的内部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减免非营利组织部分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等。同时要积极听取专家学者关于社会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相关制度安排与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统筹考虑多个方面各种因素,以制度的方式确保非营利组织能够有效参与扶贫工作,从政策层面予以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提供物质基础和保障
  我国大多数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缺乏足够的资金,致使其开展活动受限而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显然,社会捐款和政府资助是非营利组织正常运行重要的资金来源。但是囿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开放程度等现实因素,部分县乡政府对于非营利组织的认可度较低,财政资金的投入也较为有限,财政支持相对滞后。因此,为了发挥非营利组织对于精准扶贫工作的积极作用,必须适时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力度,为非营利组织自身发展及各项活动开展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础和完备的物质保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非营利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为社会组织的未来发展拓宽路径。实行有效的人才激励措施,调动非营利组织参与地方精准扶贫工作的积极性。对于认真参与精准扶贫工作的社会组织及人员,应在职位、待遇、补贴等方面提供更多的财政支持。
  (四)加强组织能力建设,为扶贫工作储备专业人才
  当前非营利组织的进一步发展,除了受到社会经济水平、制度政策环境等外部条件影响之外,也因为其自身发展能力不足而受到限制。组织中接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工作人员较少,大多是一些热爱公益的志愿者。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待遇所限,难以吸引相关专业人才的加入。为了更好地推动精准扶贫工作,非营利组织需要大力引进相关的专业人才,做好自身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组织的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协调互动能力、危机应对能力等。注重与高校间的合作交流,做好宣传工作,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到非营利组织中来,组建专业化的人才队伍。组织内部要加强财务管理、绩效考核及组织制度建设,给予工作人员系统化和专业化的管理和培训,提升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为扶贫工作储备专业人才,提高扶贫服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五)完善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扶贫资金使用透明
  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为了提升资金资源使用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建立完善的评估和监督机制是不可或缺的。在这一过程中,政府是主要的监督主体,社会公众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的参与比较少,难免会出现诸多问题。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关于非营利组织对于社会资金的处理未能做到公开公正,或是忙于应付上级的各项工作而造成政府监管方面的失灵。因此,既要关注扶贫工作的实际成效,也要对扶贫过程进行具体的评估和监督。需要完善扶贫政策实施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对于帮扶对象的生活条件、扶贫情况、纳入环节以及退出机制进行严格的程序控制和过程监管,以保证扶贫政策执行的合理规范有序。非营利组织参与扶贫工作的过程需要向社会公示公開,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确保扶贫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同时,需要引入社会公众及相关利益群体的参与,确保评估和监督机制更加公正有效,构建起全方位、多元化的评估和监督体系。
  四、 结语
  在新时代背景下,非营利组织等社会机构以其自身特有的优势,成为扶贫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非营利组织参与精准扶贫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其基本宗旨与精准扶贫精神相契合;能够吸纳和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能够提升扶贫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能够推动扶贫工作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为使非营利组织更好地参与精准扶贫工作,政府需要适时转变传统行政观念,树立“合作式扶贫”理念;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加强政策的支持和引导;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提供物质基础和保障。同时,非营利组织也要加强自身组织能力建设,为扶贫工作储备专业化人才;不断完善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扶贫资金使用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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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赵菁,女,河南漯河人,郑州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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