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下权力制衡机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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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 冰
[摘要] 本文通过对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格局的分析,来研究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权力制衡机制的建立,平衡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地位。
[关键词] 权力制衡股东会董事会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认识在经济理论研究领域还没有达成共识,我们可以从各个角度、方面进行分析考察。本文主要将公司治理结构定义为:它是由股东、董事会和高级管理阶层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吴敬琏,1994)对其研究主要是围绕这三者之间有关公司权力配置和利益平衡的制度性安排,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
一、公司内部权力制衡机制产生的依据
1.权力制衡机制的理论基础。(1)企业契约理论与团队理论。现代企业契约与团队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联结体,满足相关利益者价值最大化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目标。但是由于相关利益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契约也不可能完全。所以,企业必须设置一个监督者来监管团队成员的工作情况,以保证团队集体的经济效益。(2)委托-代理理论。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了委托-代理关系得产生,也成为现代企业理论研究的重要方面。该理论主要研究了投资者、管理者(董事会和经理层)和工人三者之间的权力和制约关系。由于三者之间在奋斗目标及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的偏差,就要求企业努力降低代理成本,减少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交易费用、监督成本。
2.权力制衡的法律依据。任何一种合法的权力,可以通过正式的授予或委托而获得,也可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而获得。现代公司借鉴国家体制中权力分离和制衡原则,将公司的权力划分为三个层次,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于群,2004)各个国家对这三个组织结构间权力和制衡关系都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以经理为首的执行结构和监事会四个部分组成,它们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同时在《公司法》中对这三个组成部分的权力和职权进行了规范。
二、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格局的分析
现代公司中,由于所有者的产权已经分解为原始产权(股权)和公司的法人产权,形成了双重的产权结构。(于群,2004)这就需要公司利用一组契约来规范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力和义务,解决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监督、激励和风险分配等问题。本文主要围绕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进行分析研究。
1.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力界定。根据现代《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务的权利,并有权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时可以选举和罢免董事和批准公司重大经营事务的权力。而董事会是作为分散的股东的代理人,由股东会赋予经营决策和执行权力,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联系着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和股东,是一种重要的对内部人控制的内部监控机制。
2.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利益失衡。在现代公司制度下,投资人的产权(股权)和公司法人产权已经分解,企业已经完全成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存在,具有其自身利益。因而,股东作为公司投资者在现实中已经和企业的根本利益发生了分离,即股东的利益并不一定同企业的利益完全一致。而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理人,需要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企业未来的生存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在董事会手中。这就决定了董事会不仅仅代表了股东的利益,还代表了企业的根本利益,同时还代表了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可以说董事会是一个协调相关利益均衡的综合体。(魏杰,2002)一旦当这些利益不一致时,代理人就有可能以损害股东利益和企业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
三、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制衡的原则
1.利益一致性。前面已经提到,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会导致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分化,甚至在两者利益不一致时,代理人有可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再加上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会弱化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这就要求公司在构建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制衡时要平衡股东会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设计一种有效的运行机制来实现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捆绑,从而抑制代理人的投机行为。
2.权力制衡的有效性。针对我国上市公司来讲,一直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造成“一股独大”的状况。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失效,使大股东极易利用自身的表决权优势来侵害小股东的利益,而大股东通过控制管理者享有特殊权力。那么公司就必须考虑如何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如何保证大股东或董事会在争取自身利益时不会牺牲小股东的权益,来科学、有效的优化公司内部权力制衡。
3.权力配置的适度性。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应该相互制衡,正确地对其功能进行定位。但现实中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均,股东大会功能日趋“空壳化”。小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直接约束很低,当这些小股东对公司的业绩不满时就会抛售公司股票。而另一方面也会出现董事会失职,运行规则不合理,造成董事会内在制衡机制不健全,使大股东干预或内部人控制成为可能。所以在对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进行功能、职权定位时关键应把握两者之间权力配置“度”的问题。明确强调两者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协调两者的关系,达到更好的控制和监督作用。
四、构建现代公司治理下权力制衡有效机制
1.适度把握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的配置,协调相关利益者的关系。不同治理结构下功能定位会导致公司内部治理中权力的不同配置。适度把握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配置,是构建有效权力制衡机制的关键所在。两权分离导致公司的的控制权逐渐由资本所有者向经营者转移。经营者权力过大势必会增大对资本所有者利益的损害;反过来所有者对企业经营干涉过多,一方面会增大直接参与公司管理的成本,另一方面会打击经营者管理公司事务的积极性。所以,董事会是一种重要的对内部人控制的内部监控机制,作为分散股东的代理人,它联系着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和股东,处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
2.建立良好的董事激励与约束机制。作为人力资本的董事,在采取激励措施让其更好的为公司服务时就要确定合理的董事报酬和持股问题(魏杰,2002),以此来保持董事在自身利益与独立性之间的平衡。当然这其中包括了对董事自身经济利益的激励以及权力与地位的激励。同时,还要建立对应的董事约束机制,合理的规范董事在经营运行过程中的义务,以保证实现股东及企业的目标。
3.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董事会之所以不能真正履行其职责,主要原因就是董事会的构成单一,绝大多数成员来自于大股东。大股东剥夺了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董事会的职权弱化。由于股东与董事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比比皆是,董事会的“独立性”受到质疑。经过我国相关专家、学者对公司治理结构多年的实证研究表明,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措施就是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其在地位、权力、利益等方面都是完全独立的,可以协调企业相关利益主体的相互关系,所以在董事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4.进行股权改革,确定适度的股权比例。股东大会能否对董事会发挥制衡作用,还取决于股东能否真正行使其权力,而股权结构比例是决定性因素。过于集中和过于分散的股权结构都会导致权力的失衡。股权适度集中,才能使每个股东都具有有限管理和控制企业的权力,有效抑制“内部人控制”,减少代理成本,平衡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利益关系。相对分散的股权结构,可以有效地控制我国“一股独大”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大股东对股东大会的操纵和控制,调动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积极性,使监督主体多元化,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5.公司权力制衡机制的动态发展。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选择使机会主义威胁最小的治理方式。而不同的企业因对其中的机会主义威胁水平有着不同的判断,从而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使得不同的治理方式形成不同的治理成本,反映在公司治理机制上就是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过程 。所以在构建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制衡机制时要考虑董事会一个动态发展的问题。当企业发展的战略发生改变时,董事会内部的运行机制也必须相应的进行变革,不断地进行创新。而这种创新也要求董事会成员的素质得到不断的提高。
参考文献:
[1]于群主编: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一个法理学的视角[M].广东人民出版社,2004
[2]魏杰:企业制度安排-企业存亡诊断书[M].国发展出版社,2002,04
[3]李蕴辉:公司内部制衡机制的立法原则[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
[4]姚峰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制衡机制的探讨[J].理论探讨,2004
[5]胡铭:公司治理结构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8月第1版
[6]李豫湘甘霖: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权力制衡研究[J].改革,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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