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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的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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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七次修订,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在征收体制、减除费用、税率级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随着国家对高等教育投入的增大,高校教职工收入增加的同时也十分关注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在合法的前提下提高可支配收入。本文在充分解析新个税法修订内容的基础上,结合高校教职工收入特点,以A高校为例,研究了新个税法下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方法,以期指导高校财务部门开展税收筹划,积极维护教职工的个人利益。
  关键词:新税法;高校;税收筹划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民收入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逐步扩大到中低层收入群体,有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高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阵地,党和国家逐步加大了对高等教育的重视和投入,高校教职工队伍日益庞大,也因此被税务部门列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的重点行业。2018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七次重大修订,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高校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在合法地前提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帮助教职工充分享受税改红利,提高可支配收入。
  一、新税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8年8月3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是我国个税历史上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转变
  新个税法引入了综合所得的概念,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类收入纳入个人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余的五类个人所得则仍然实行分类征收,这一改变实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由单一分类征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征收方式的转变。
  (二)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扩大低税率级差
  新个税法中,综合所得仍然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同时扩充了3%、10%、20%等几个低税率标准的级距。例如原税法适用3%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只有1500元,新个税法则增至3000元;原税法适用1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元,新税法增至9000元。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扩大低税率级差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纳税人的税负。
  (三)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此次新税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是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扣除内容是和社会民生息息相关的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普通住房贷款利息、大病医疗支出,具体的扣除标准为:赡养老人2000元/月、子女教育1000元/月、继续教育300元/月或400元/月、住房租金800元/月或1100元/月或1500元/月、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月,大病医疗则在自负医药费超过1.5万元的且在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四)建立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
  新个税法建立居民纳税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制度,即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的规定时间内办理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月预扣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二、A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扣缴现状
  (一)A高校教职工的收入构成及特点
  A高校是省属重点高校,学校现有教职工2600余人,教职工校内所得主要有三类:财政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收入。财政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固定津补贴等构成;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是课时费、论文指导费、岗位津贴等;其他收入包括科研奖励、参与监考、评审或提供讲座、技术服务所获得的收入等。
  高校资源的多功能性和内部分配体制的多元化使得高校教职工的收入具有多样性,收入来源广且繁杂,A高校除财政工资、基础性绩效由人事部门统一核定外,奖励性绩效和其他收入可能来源于学院、科研处、研究生部等部门,发放口径较多且具有“一人多项”的特点。此外,A高校教职工收入还具有季節性和不均衡性,例如论文指导费、实习指导费等集中在毕业季或年终发放,寒暑假无课时费等,这就会导致部分教职工某一个月份收入畸高而个别月份收入又较低的现象。
  (二)A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扣缴现状
  由于教职工人数多,每人每月可能涉及多笔收入,A高校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通过酬金系统辅助完成,即教职工的每一笔收入进入系统后,系统会自动模糊计算该纳税人当月的累计收入和累计税款,减掉当月已扣税款后计算出该笔收入的应扣税款,教职工可登陆个人酬金系统查看自己每一笔收入的扣税情况。
  酬金系统解决了繁杂的税款计算问题,但系统无法结合高校教职工的收入特点为教职工进行税收筹划,特别是新个税法实施后,如何帮助教职工充分运用税改红利,并结合收入特点在合法的情况下为教职工降低税负,这是系统无法完成的。
  三、新税法下的A高校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用好专项附加扣除
  新个税法充分考虑了社会民生问题,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最大程度的享受税收优惠,这就需要财务管理部门协助教职工用好专项附加扣除。一是要帮助教职工充分了解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专项附加扣除主要由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申报,如果对政策了解不够透彻,就会出现错报漏报,不能充分享受税收红利。A高校财务部门梳理相关政策,出具了《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解读》、并邀请业内专家举办政策解读讲座;二是指导教职工以家庭为单位,妥善运用专项附加扣除。例如,建议选择高收入一方全额扣除子女教育和贷款利息支出的专项附加扣除,这有利于将整个家庭的税负降至最低;三是协助教职工成功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由于高校教职工人数较多,财务部门无法一一为教职工纳税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A高校财务部门印发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网上申报指导手册》,指导教职工在个人所得税aap进行申报,对于自行申报确实有困难的同事,帮其进行手工申报。   (二)充分利用税收减免政策
  高校是科学技术人才的聚集地,不少专家学者都是国家或省级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每年享受着国家或省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津贴或奖励。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A高校财务部门协同人事部门,整理出符合该免税条件的人员共计五十余名。除此之外,由于高校教职工人数多,群体广,有部分教职工属于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和Y省地方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个人所得税90%的减免,A高校有符合该减税条件的教职工共六人,每年可减免个人所得税数万元。
  (三)均衡发放各月所得
  新税法实施前,个人所得税是按月收入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月收入不均、个别月份收入畸高会导致高校教职工年度总税负较高。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按年度综合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只要总收入一样,无论是每月收入平均还是个别月份畸高,年度税负是一样的。但新税法下,累计综合应纳税所得额在36000以内,税款的预扣率为3%,年综合应纳税所得额36000以上144000以内,税款的预扣率为10%,当一个纳税年度内教职工的应纳税所得大于36000时,就会出现前几个月的预扣率低、预扣税款较少,后几个月预扣率高、预扣税款比例较大的情况。对于A高校教职工来说,许多学院和部门通常在年底集中核算发放课时费、论文指导费和监考费等,这就会使得部分教职工年底所得的预扣率可能达到10%甚至20%,相比新税法实施前,相同收入扣缴的税款占比更大,教职工可能难以接受。一方面,高校财务部门要向教职工合理解释新税法的扣缴政策,另一方面,要建议人事部门与学院、科研、教辅部门加强沟通,尽量及时、均衡地发放教职工各项所得,避免年末高额扣缴税款的现象出现。
  (四)合理分配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居民纳税人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6000元的纳税人,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可以享受两次低税率。但由于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税额时仅允许扣除一次月扣除数,当全年一次性奖金超过某个临界点,税率提高后,就会出现奖金金额增加税后所得反而减少的“纳税盲区”。
  以A高校为例,张三和李四扣除专项附加和减除费用后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均为30000元,税款900元,张三年终奖36000元,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的税款1080,税后奖金所得34920;李四年终奖36001元,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的税款3390.10元,税后奖金所得32610.9元,这就是奖金增加税后所得反而减少的情況。如果重新分配李四的年终奖和工资,即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30001元,年终奖36000,那李四的工资薪金需纳税900.03元,年终奖纳税1080,相比之前节约税款2310.07元。由新的综合所得税率表可得,会导致“纳税盲区”的临界点有36000、144000、300000等。当预计教职工的年终奖将处于临界值附近时,学校的财务部门应联合人事部门,提前合理规划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避免“纳税盲区”,切实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利益。
  四、结语
  在新税法背景下,加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不但可以让纳税人以最少的税收获取理想的效益,还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税收体系。作为高校的财务管理部门,应站在服务学校和教职工的角度,认真解析新税法的政策内容,加强与人事部门的沟通协作,合理、合法地进行薪资筹划,在不提高纳税风险的前提下增加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从而更好地调动起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更好地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最新修正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2]吴舒婷.基于新个税法下的高校个税税收筹划[J].纳税,2018 (31).
  [3]张莉.浅谈新个税政策的突破和亮点[J].会计师,201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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