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属性及发行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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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比特币”到Libra,数字货币的热潮从未减退,数字货币的发展虽仍在起步阶段,受众很小,但它对主权货币造成了冲击。关于数字货币的定位、今后的发展方向及其影响,以及对现有货币理论的冲击等问题,在学术界都引起了不小的讨论。本文首先梳理了数字货币的基本原理,在分析了货币本质的基础上厘清了数字货币的本质属性实质上是一种信用,并对数字货币的发行模式及政策影响进行分析,央行应积极加入到数字货币变革。
关键词:数字货币;货币属性;货币发行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9.09.005
中图分类号:F8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9)09-0036-07
当前,理论界在数字货币的界定、属性、基本特征、发行方式和监管等方面进行激烈讨论,讨论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從数字货币的发行主体出发,将其分为法定数字货币和私人数字货币,且大多数学者认为只有法定数字货币才是真正的货币;二是从货币的本质出发,分析数字货币是否能够取代现有的纸币而成为市场上的交易媒介。本文将从数字货币的原理出发,在分析数字货币的定义和特征的基础上,结合货币本质理论,对数字货币的货币性进行深入剖析,并试图研究数字货币时代下数字货币发行量,以及其对货币信用扩张的冲击。
一、数字货币与Libra
最早的数字货币理论是由David Chaum在1983年提出的,他构建了一个基于密码学技术——盲签名原理,同时具备匿名性、不可追踪性的货币系统E-cash。2009年,一种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分布式记账数字货币——比特币横空出世,标志着“数字货币”时代正式到来。随着数字货币的逐步发展,各个国家也逐步推出自己的数字货币,如美国Facebook新推出的Libra,是一种更稳定的区块链加密数字货币,Libra的出现将数字货币推向了新一轮的高潮。
(一)数字货币的定义
目前,理论界对数字货币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并经常将其与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相混淆。欧洲中央银行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一种价值的数字表现形式,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但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当作货币的替代品。法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认为虚拟货币是一种价值的数据表现形式,可以通过数据交易并发挥交易媒介、记账单位及价值存储的功能,但并不是法定货币。Barrdear&Kumhof(2016)将数字货币定义为通过分布式账户实现的,一种普遍可获得的和有利息的中央银行负债,它可与银行存款相竞争充当交换媒介。周小川(2016)认为,数字货币按技术线路可分为基于账户和不基于账户两种。前者是普通电子货币,账户所有权不属于用户,而是托管于服务器之上;后者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货币,用户拥有账户的绝对专属权。
本文从货币的发行机制、流通等方面给数字货币进行定义:数字货币是一种特殊的货币,它具有独特的加密发行机制,以分布式记账技术为基础的通过数字符号来表现的货币,在某种情况下可与法定货币一样充当交易媒介,与虚拟货币最大的不同就是数字货币可以在现实中流通。根据发行主体的不同,数字货币可以分为私人数字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
(二)数字货币的特征
1.全新的加密技术手段。数字货币基于全新的P2P网络架构,这个网络以全网的节点算力为保证,每个节点发出的信息能被全网的所有节点所接收,不易受到外来网络的攻击。且数字货币所采取的分布式账本记账技术,使得数据在一个连续的账本里按顺序先后记录,账本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依靠加密技术等数学方法得到了保证。数字货币这种加密技术手段保证了信息不会被篡改和伪造,货币的发行和交易过程真实可靠,确保了货币信用。
2.货币的去中心化思想。在加密技术手段的前提下,数字货币的发行不需要国家和央行等进行控制。这一思想最早体现在Hayek(1976)的货币非国家化理论中,他认为政府在掌控货币的发行权后容易滥发货币,因此他提出发行可竞争的私人货币。当前数字货币的出现正是对这一思想的实践,数字货币的发行不受国家和银行的控制和制约,甚至个人都可以参与数字货币的发行,其特点就是通过P2P网络中的所有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记录交易行为,这种去中心化的实践体现了每个参与者得到了平等的权利保障。在货币发行去中心化的状态下,任何机构、政府都不能操纵数字货币的总量而人为地制造通货膨胀。
3.较强的匿名性。不同于以往的电子货币在交易时需要身份验证,数字货币的最大特征就是匿名支付。在交易数字货币的过程中虽说要使用密钥,但交易对方看到的只是“公钥”,即一串数字,而“私钥”只有支付者才需使用。因此,在交易数字货币的过程中不需要任何的实名认证,没有人知道使用者的真实身份,实现了匿名支付的效果。可以说匿名性是数字货币的第一要义,这种特性也使得交易变得简单易行。
4.总量固定可分割。数字货币的总供给量是恒定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查询开源代码查询数字货币的总量。而数字货币的可分割性也会缓解这种通缩性质的货币的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以比特币为例,它的总量一共是2100万个,比特币系统每10分钟产生一个区块,每个区块产生的比特币在每产出21万个区块后减半一次,大约4年。因此,比特币挖掘过程会逐渐放慢,且是一种匀速递减的产出模式,预计到2140年达到顶峰。当前比特币数据结构下,一个比特币可分割到小数点后8位,最小单位是0.00000001BTC,称为1聪。
5.高效便捷的全球化交易。当前法定货币的地位依附于国家主权权力,一国的法定货币在该国境外很难充当起货币的职能。在缺乏统一的世界货币前提下,各国和地区都有自己的法定货币,在进行国际交易时,一般需要先进行汇兑。这就导致了全球交易效率低,甚至会引发汇率风险。数字货币的出现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数字货币依托互联网,它的交易不限时间地点,只要有互联网的地方就可以进行交易,自由的进行跨国支付,且其传输速度很快,不需要担心交易的滞后性。 (三)全新的数字货币体系——Libra
Libra是由全球社交巨头Facebook推出的一种加密数字货币,根据其白皮书,Libra将建立一套简单的、无国界的货币和服务于数十亿人的金融基础设施。与普通的数字货币一样,Libra也是建立在区块链基础之上,保留了去中心化的特性。但其设计机制与一般数字货币有着本质不同,一是Libra的三大核心技术(Move 编程语言、BFT共识机制、梅克尔树数据结构)使其更具安全性与可靠性;二是Libra是按照国际货币的定位来设计的,其货币储备100%挂钩一篮子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等一系列价值相对稳定的资产,能有效保持币值稳定及较低的通货膨胀率;三是Libra借助Facebook的平台,一旦向个人用户开放,将比一般数字货币更容易成为全球性的支付工具。Libra一旦广泛流通,就很容易成为超越主权货币体系的世界货币,从而改变国际货币体系,影响各国货币政策的实施。
从原理来看,Libra还是数字货币的一种,只是相对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来看其更加稳定。这些数字货币的出现极大的挑战了当前的货币体系,其带来的冲击是巨大且未知的。从理论角度看,我们要从数字货币的本质出发探讨其是否具有货币的特性,只有在明确其货币属性的基础上才能对其发行问题进行研究。
二、数字货币的本质属性
纵观货币发展的历史,货币形态经历了商品货币、金属货币和信用货币等阶段。20世纪70年代初,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结束了金本位,货币发展进入信用本位阶段。使用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以其分布式记账的清算机制将信用货币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现阶段是传统货币与数字货币并存,我们必须从货币的本质出发来探讨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
根据货币的信用本质观,货币的价值体现在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信用关系,货币是基于信用发行的,传统货币是基于国家信用的担保,并有准备金作为保证;而对于数字货币,支撑它的是基于密码学的算法。数字货币的价值也不是其本身的内在价值,而是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数字货币所具有的匿名性、加密性、交易的便捷性等特点,使得大众乐意接受这种货币充当市场上的交易媒介,这是一种“信用”关系的体现,数字货币所具有的价值也来自于这种“信用”。只不过这种“信用”的担保主体不是国家主权权力,而是发行机构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以及这种技术所带来的数字货币独有的特性。数字货币作为体现价值的货币符号,它并没有脱离信用货币的范畴。
当前对数字货币能否作为交易货币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私人数字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的竞争上,这实质上是个人信用与国家信用之间的竞争、自愿的信用与被迫的信用之间的竞争。也正因为如此,关于数字货币本质属性问题的讨论也分成了两派观点。当前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体现国家信用的主权货币才是真正的货币,数字货币要想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离不开国家信用,央行的数字货币才是真正货币。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前所长姚前(2017)认为,在价值维度上法定数字货币是信用货币,而私人数字货币并无价值来源,难以成为真正的货币。但随着区块链技术应用的推广和私人数字货币的广泛发行,部分学者对私人数字货币也持肯定观点。马艳(2016)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认为尽管数字货币的货币性并不完全,只能看作是“准”虚拟货币,但它仍然具有许多未来货币的特质。另一部分支持私人数字货币的则是广大持有数字货币的投资者,其中,被称为中国“比特币首富”的李笑来(2013)说过,“我们之所以相信银行,是因为我们不得不相信它,而使用比特币是一种自愿的相信,我坚信‘自愿的相信’远比‘被迫的信任’更有价值。”可见,这种主张私人数字货币代替法定货币成为交易货币的观点似乎是期望建立一套全新的货币体系,这种体系不仅是对货币理论的深化,更是对主权货币的冲击。由此也引发了各界关于发行数字货币模式的讨论。
三、数字货币的发行
对于数字货币的发行目前有两种方向,一是主张发行私人数字货币,在这种情况下,货币的发行主要依靠市场上各发行机构自己做主,信用来自于对发行机构的信任,发行的货币接受市场的检验;二是主张发行法定数字货币,这种情况下货币的发行依然是依靠国家的主权权力,信用由国家背书,主要有央行大账户模式和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合作发行模式两种。
(一)私人数字货币的发行——对BFH理论的实践
1965年,经济学家哈恩提出了“没有内在价值的法定货币无法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表现出真正的价值”的“哈恩难题”。对此问题的研究最具有影响力的是以布莱克(Black)、法玛(Fama)、霍尔(Hall)等人为代表的新货币经济学,也被称为BFH体系,该理论主张放弃政府对货币发行的垄断,由市场来调节流通手段的数量。在BFH理论中,首先,货币体系是没有政府干预的自由状态,没有统一的央行对货币发行进行管理,货币发行机构根据市场竞争情况自主管理货币,体现“去中心化”的特征。其次,货币的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相分离,认为流通手段可以是股票、债券等多种形式,甚至可以不经过流通手段而直接進行“精密的物物交换”,而为了追求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政府应该推行统一的价值尺度。再次,价值尺度可以仅仅使用抽象的价值符号来表示,流通媒介的多样化进一步导致货币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分离,从而致使传统货币的消失。显然,这种理论在传统的货币体系中是难以实现的,然而随着数字货币的出现及其带来的流通手段的变革,使得BFH理论的实现有了现实基础。当前正是以法币作为价值尺度,而数字货币充当流通手段。
根据BFH理论,私人数字货币的发行主要是采用让市场自己作主的模式,数字货币由各个不同的机构发行,如当前花旗银行和日本三菱银行都提出要发行自己的数字货币,市场上流通何种数字货币则根据大家对该币种的接受程度由各发行机构进行竞争。这实际上是回到了央行出现之前由各银行发行货币的状态,与当前的法定货币的发行的区别是,该模式下货币的发行需要特定的锚定物。在这种模式中,依靠市场的自动调节机制取代了中央银行对货币的控制,稳定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消除了通货膨胀。这种模式也体现了哈耶克的私人货币自由竞争的思想。 虽说数字货币的出现验证了发行私人货币的可能性,并使BFH理论有了实现的现实基础,但在现实中发行私人数字货币仍然是难以实现的。一是在当前大众都还比较信任法定货币的社会中,私人数字货币对其替代是非常困难的。二是在去中心化的思想下,货币由私人机构进行发行,当出现全球性的金融风险时,国家难以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三是当前公众对待数字货币的态度依然是把它当做投机品,获取它不是为了拿它在市场当交易媒介,而是期待它的升值以获取更多的回报,且其所具有的匿名性质容易引发大规模的“洗钱”行为,造成金融风险。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
对于法定数字货币,当前主要有两种发行模式:央行大账户模式和“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合作发行模式。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仍然没有脱离国家主权对它的掌控,由央行对数字货币进行发行和调控,依然维持国家信用支持下的货币体系,确保现代货币体系的稳定。
央行大账户模式是指央行直接面向大众发行数字货币,最早由英格兰银行提出。在这种模式中,个人、企业、各金融机构等所有的账户都开在央行统一的大账户下,实现数字货币点对点的直接的转移。这种模式虽说加强了央行的地位,使得央行可以直接控制经济,但该方案并不可行。首先,这会颠覆传统商业银行的账户体系及货币创造过程。这种模式使得央行直接控制流通中货币的数量,商业银行丧失了贷款派生存款的货币创造功能,这对整个银行体系的影响非常大。其次,央行直接发行数字货币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很大,在发行数字货币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可能面临的问题,如网络资源问题、人民受教育程度问题、服务的便利性以及公众的使用意愿。
“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合作发行模式是指由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合作发行和交易数字货币,共同维护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这种模式也是当前最能被国家和社会接受的数字货币发行模式。首先,这种模式下法定数字货币依然由央行信用担保,不改变货币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流通中的数字货币本质上依然是中央银行的负债。为保障数字货币不超发,负责投放数字货币的商业机构需要向央行按100%全额缴纳准备金。其次,这种模式不改变现有的货币体系和账户结构,传统的银行账户体系不会受到破坏,不会影响商业银行的放贷能力,其货币创造的功能也会得以保留。再次,大众已经熟悉通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处理金融业务,这种“二元投放”模式也会提高大众对数字货币的接受程度。最后,“二元投放”模式下央行和商业银行等机构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商业机构的资源、技术等优势,结合央行数字货币的信用优势,提高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便捷性与安全性,维护我国主权货币的安全。
四、数字货币的数量分析
根据货币供给的理论,影响货币供应量的主要因素有基础货币和派生货币两个方面,因此我们可以从货币的发行量和货币的信用创造两个角度对数字货币的数量进行分析。
(一)数字货币的发行量
基础货币的发行量通常以一定的锚定物为基础。在实物货币和金属货币阶段,货币的发行量是以实物或金属的存量为依据的,锚定物比较稳定,而且由于存量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其发行量也是比较稳定的。货币形态进入到信用货币的阶段时,政府掌控货币发行量,缺乏实际价值的纸币很容易超发,为了维持币值稳定,政府通常会选择以“一揽子商品”、贵金属以及强势货币等为锚定物。当货币形态发展到数字货币阶段,货币变为储存在计算机上的数字,数字货币的发行需要通过互联网“挖矿”来获得,数字货币的发行量与网络技术生产能力相挂钩,信息技术容量将成为数字货币时代的锚定物。
数字货币改变了货币形态,使得货币成为存储在计算机上的数字,当数字货币只在互联网圈内流动时,对基础货币是没有影响的,而如果数字货币进入到金融活动中,基础货币结构将会受到影响。基础货币由流通中的现金和存款准备金两部分组成,因此对于数字货币的发行量也要从这两个角度来分析。
在数字货币发行模式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对于央行来说较好的发行模式是“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合作发行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通过商业银行来进行投放,并且为保证数字货币不超发,负责投放数字货币的商业机构需要向央行按100%全额缴纳准备金。这实际上是说明央行的数字货币主要是对M0的替代,并不影响现有银行账户体系,而将会增加社会公众持有的现金。但随着数字货币持有量的不断增加,特别是私人数字货币在其中的冲击,数字货币对现金并不是简单的“平衡”性替代,而是一种“增长”性的替代,流通中的通货会增加,导致基础货币量的增长。此外,当数字货币的持有者将数字货币兑换成银行存款时,商业银行的存款数量会增加,进而导致商业银行在央行的存款准备金的增加、基础货币量的增长。
(二)数字货币的信用创造
在信用货币时代,货币的信用创造源于金融市场的交易活动,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作为信用创造的载体,商業银行在吸收存款的同时也在进行贷款,创造出新的信用,在这种信用创造机制中,商业银行作为信用创造者,影响着货币流通量。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信用创造的主体扩展到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民间借贷等“影子银行”系统。
货币信用创造能力的大小主要是通过对货币乘数模型的影响体现出来的。根据货币乘数的定义,可得货币乘数的模型为:
其中,Ms是货币供应量,由现金C和存款货币D两部分组成;B是基础货币量,由现金C和存款准备金R构成;C/D为现金比重,它取决于企业和个人的行为;R/D为存款准备金率。基础货币的大小虽然基本上取决于中央银行的行为,但正如前面所分析的,现金C只是创造存款货币的基础,不可能有倍数的增加,引起倍数增加的只是存款货币D。
当数字货币出现,并开始替代流通中的现金时,我们已经分析到,这种替代是使得通货增加的“增长”性的替代,这时货币供应量增加,Ms将由现金Cd、存款货币Dd和数字货币E三部分组成。因此,货币乘数模型可变为: 其中,E是新加入的数字货币量,Cd、Dd、Rd都是在数字货币的时代下的现金、存款货币和存款准备金。由加入数字货币后变化的货币乘数模型我们可以看出,与原货币乘数模型相比,由于数字货币替代的是现金C,且是一种“增长”性的替代,所以随着数字货币对现金替代程度的不断扩大,货币乘数也将不断加大,且当私人数字货币尚未被取代时,随着流通中通货的增加,货币的信用扩张效应将会更加明显。
当前数字货币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数字货币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货币的信用创造机制,对货币政策影响也会逐步加深。
五、结语
本文从货币的本质观出发对数字货币的本质属性进行分析,得出数字货币具有货币信用本质的特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法定信用货币相竞争,在市场上充当交易媒介。私人数字货币由于是个人的信用,它的价值只来自于部分人的信任,而不像法定数字货币是以国家信用为担保,它的价值随着信用程度的提高而变得越来越大。因此,当前私人数字货币只是当做一种投机品而无法形成普遍的交易媒介,未来数字货币的发展方向依然是法定数字货币。面对比特币、Libra等众多数字货币的冲击,央行也应积极加入到数字货币的变革中。一是要吸收借鑒成熟区块链技术保证数字货币的可用性和安全性;二是适当控制货币发行量,保证币值稳定,避免超发带来的通货膨胀,完善数字货币时代的货币政策;三是利用数字货币所具有的加密技术的优势,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交易便利性,确保货币信用。
(责任编辑:孟洁)
参考文献:
[1]哈耶克.货币的非国家化[M].姚中秋,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7:74-77.
[2]盛松成,蒋一乐.央行数字货币才是真正货币[J].中国金融,2016(14):12-14.
[3]姚前.理解央行数字货币:一个系统性框架[J].中国科学,2017(11):1593—1594.
[4]马艳,肖雨.比特币的虚拟性分析[J].海派经济学,2016(1):124-134.
[5]李笑来,周恒星.比特币是一场社会实验[J].中国企业家,2013(10):85.
[6]姚前,汤莹玮.关于央行法定数字货的若干思考[J].金融研究,2017(7):78-84.
[7]姚前.数字货币的发展与监管[J].金融科技,2017(14):38-40.
[8]庄雷,赵成国.区块链技术创新下数字货币的演化研究:理论与框架[J].经济学家,2017(5):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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