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耦合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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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尝试,它的根植性赋予了它信息优势、成本优势等一系列与农村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亲和力。但由于制度环境的变迁和分配机制的市场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村中小企业的依存度正在不断弱化。本文从二者耦合的机理出发,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剖析制约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农村中小企业耦合的重要因素,并有的放矢地提出促进二者和谐发展的路径。
关键词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农村中小企业 耦合
黑龙江省是我国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黑龙江省农村中小企业已成为推动黑龙江省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资金短缺、融资难问题仍然桎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黑龙江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金融工作,积极推进农信社改制、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一系列重要改革,引导各类农村金融供给主体贯彻落实财政金融等支农惠农政策。但由于制度环境的不断变迁和分配机制的市场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依存度不断弱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公益性职责与商业化运作中面临可持续发展问题,农村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和金融排斥依然存续。因此,如何理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关系,建立二者良性互动的耦合机制,成为发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农效应、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振兴黑龙江农村经济的关键一环。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耦合机理
2006年1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按有关规定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即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规定,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原则上应设立在农村,经营活动范围局限在一定的县域内,农村中小企业的经营地点也处于农村,在农村市场自由开展经营活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具有时间和地点的一致性。因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物质、信息、能量交换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可能性。
新型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发放贷款,到期赎回本金和利息,通过利息收入获取利润;而中小企业利用银行的资金,进行生产与再生产,通过卖出产品获得经营收益。可以说,二者在借贷中通过相互的信息交流,使双方在信息累积中寻求到最匹配的对象。双方通过交互作用,弥补了各自在发展中的不足,双方得到了各自在非合作情况下所不能得到的利益。
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发展时间不长,资产规模有限,吸存款能力较差,这就造成可贷资金较少,不能提供像大银行那样的庞大长期资金。而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少,期限较短,新型金融机构的贷款特点正好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相吻合。因此,农村中小企业比大企业更容易与新型金融机构建立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此外,基于成本和效率的角度,新型金融机构规模小,审批程序相对较少,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成本较低,效率较高,这也促使二者共生度提高。
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因此获取其信息的难度较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扎根农村地区,能够与当地的中小型企业密切接触,相比距离较远的大型金融机构更容易获取当地中小企业的信息,大大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
总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存在天然的耦合性。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能够为农村中小企业的成长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而当地农村中小企业的壮大又可以有力地支撑新型金融机构持续发展。他们在相互作用中和谐发展,实现双赢,共同壯大,最终为乡村振兴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耦合的制约因素
第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定位发生偏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总体定位是面向三农,服务农村最需资金的弱势群体——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因此其在设立之初就具有为农公益性服务的职责。但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经营中“有利可图”。银保监会也曾明确表示,村镇银行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经营,即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见,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特征。村镇银行在设立之初都会严格恪守服务三农的宗旨,但在后来的运营中,面对政策性与盈利性的矛盾时,为了实现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村镇银行不得不首先解决盈利问题,将主要业务集中在县域内的非农大客户上,而不愿向低收入农户和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这就造成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村的金融服务依旧是低水平;而村镇银行也在农村金融市场的角逐中丧失竞争优势,盈利甚微。
第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匮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贷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当地农户的储蓄。虽然村镇银行、农信社等可以吸收农户的存款,但小额贷款公司却不能吸收存款,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赠予的资金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是其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金融机构也不得超过两个银行,且融入资金的数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如此狭窄的资金渠道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匮乏。
第三,业务范围狭窄,产品创新能力不足。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产品创新以及服务专业化程度方面十分欠缺。大部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仍以存贷业务为主要业务,由于硬件落后,现代电子支持系统不完善,很多村镇银行现在大都不能开展投资理财、电子银行、外汇、担保咨询等业务。由于业务种类单一,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利能力较弱,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倍增,甚至出现亏损和倒闭。
第四,农村中小企业经营风险高,信息透明度较低。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创业初期,市场定位不准,风险预估不足,很容易陷入经营困境。中小企业往往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规范建立自己的财务制度,编制虚假信息和虚假财务报告是普遍现象。中小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与银行现有的信贷审核体系和标准不匹配,影响了小型金融机构的贷前调查、效益分析和风险预测。此外,中小企业缺少可用来担保、抵押的实物资产。抵押品不足增加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从而引起金融机构的“惜贷”现象。 第五,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征信体系不健全,很多农村地区仍存在信用意识薄弱的现象。征信体系包括信用的调查评估制度、风险预警、违信制裁等。黑龙江省农村地区的信息征集、整理和使用尚没有形成规模,信用中介服务覆盖面较小,信用状况参差不齐,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方法也不相同。调研结果显示,在参与调研的107户中小企业中,仅有43户企业参加信用评级,其中3户为A级以上,仅占参评企业数量7%,8户企业为B级以上,占参评企业的18.6%,而B级以下的企业则占比达到74.4%。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信用管理体制,造假、偷税漏税、逃避债务等问题高发,由此可见,黑龙江省农村中小企业信用水平亟待提高。
三、建立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耦合机制的路径
(一)提高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质效
首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坚持为农服务的经营定位。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在农村,目的就是更好更方便地“服务农村地方经济、服务当地中小企业和居民”。如果不清楚这一定位或者失去了基本的经营目标,必将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失去前进的方向,失去国家的政策支持,失去自身的竞争优势。例如村镇银行的作用就是将各个投资方的大量资金输送到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满足有更好金融服务要求的金融需求者。目前有一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受到中小企业脆弱性的影响和大型企业稳定性的诱惑,逐渐追求与大型企业合作而忽视了中小企业的需求。农户和中小企业都是弱势群体,也是大型商业银行不愿意接待和打交道的群体。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投放对象定位于农户和中小企业,可以避开大型金融机构,形成错位竞争,并扬长避短,实现自身的差异化经营;这种经营也符合国家的三农政策方针,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得更多的政策扶持。
其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设计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金融产品是金融组织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好前期市场调研工作,了解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和金融产品需求,创新、设计和开发多种形式的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产品和服务。此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利用自身的地缘优势和经营活动更加灵活的优势,保持与当地中小企业的密切联系,着力发展关系型借贷,弥补中小企业规范化信息不足的缺陷。在借贷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不同情况,在按市场化原则经营的过程中细分客户类型,注意差异化服务,不断创新适应不同需求的金融产品,形成各有特色的优势品牌,在提高自身的竞争力的同时减小其他金融机构的排斥力。
(二)提高黑龙江省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首先,健全公司組织机构,规范财务制度。中小企业要严格按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组织机构,按照规范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账簿。为使自己顺利得到贷款,中小企业应加强财务体系建设,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完整、真实地填写各项账簿记录,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及时,增加自身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恐贷”和“拒贷”情况。
其次,合理筹划资金使用,创建风险预备体系。企业经营过程的本质是资本的循环过程,业务环节的连续性离不开现金流的合理控制与运行。企业经营者要加强库存管理,将库存数量和成本控制在最佳的范围内;随时监视和掌握管理成本的变动,同时及时催收应收账款欠款,针对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与负债要有很好的内部监督监管机制,避免流动资金不足造成的短期债务违约问题。
最后,管理者要有长远的发展眼光,及时调整经营战略,并加大对科技研发的投入。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直接作用于其资本运用效率,中小企业要想提高市场占有率,就要提高开发新产品的能力。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特许权使用、合作开发、产学研一体化等多种方式研发产品,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提高黑龙江省农村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根本。
(三)创建有利于良性互动发展的金融环境
首先,加大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财政税收倾斜力度,落实企业扶持政策。政府应进一步调整税收政策,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适当地减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鉴于龙江银行和哈尔滨银行是黑龙江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主要的发起行,省政府应加大对龙江银行和哈尔滨银行的扶助,帮助龙江银行快速引导战略投资者进入,完成增资扩股任务。在中小企业方面,针对成长型中小企业开展评估扶助行动,挑选全省发展最快的中小企业,集合资源扶持,使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成长起来。
其次,发挥政府指导监管作用,完善相应配套服务平台。农村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要从外部管理与内部管理两方面入手。外部监管的重点是政府的监督管理。监管部门应不定期地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实地调查,监察其财务状况及服务定位。在内部监管方面,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内部监管框架,核对监管评价体系中各指标的构建及运用,并有效落实各项内容制度。此外,政府还要大力扶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打造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功能服务的一站式公共平台,为银企间的信息传递清空障碍。
最后,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政府要善于利用互联网等媒体,以群众愿意接受的形式宣传“守信为荣、失信为耻”,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制。政府要创新信贷担保体系,扩大担保物的范围,建立政策性、商业性和互助性三位一体的多层次担保服务体系。政府要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积极发展农村信贷保险,尤其是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建立健全农业政策性、商业性、互助性保险体系,鼓励发展再保险,为黑龙江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的耦合创建良好的生态金融环境。
(作者单位为东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与中小企业共生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5JYB0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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