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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制度下高校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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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2019年开始,为了更好地适应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核算,会计制度更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更新为如今的《政府会计制度》,之前的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现在更新为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并行的双基础会计核算。本文研究新政府会计制度下高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所发生的变化,以及其面临的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税收筹划方案。
  关键词 增值税 政府会计制度 高校
  一、引言
  2016年5月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行。高校业务越来越广泛,高校收入来源更具有多样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发布后,高校收入中来自财政的拨款收入、学费收入等收入都不算在缴纳增值税里,不用付相关的增值税。高校与其他事业单位相互交流合作、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收入,资产出租、处置收入以及其他服务性收入,这三个方面可以纳为缴纳增值税的范围。这些相关的增值税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别的收入所产生的对应增值税进项税额都不可以抵扣销项税额。所以,高校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并不是什么范围都可以,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新政府会计制度发布以后,涉及增值税核算的改变
  (一)更详细具体地设置会计科目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里非常详细地说明了應缴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该设置的科目,不过关于三级明细科目并没有明确地指出它所需的要求,之后的《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以及《政府会计制度》,又从更多方面阐释了关于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内容。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可以设置“应交税金”“未交税金”等二级细科目,在“应交税金”二级科目下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等三级明细科目。高校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明细科目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会计核算伴随改革发生的改变
  原来的收付实现制要求了提前开票据的一些前提,如果提前开了票据,可是账上没有做相应的处理,就只能确认收款收回以后再放在一起处理,不过相应的数据日期还是遵循发票开具的那一天,这就会让高校收入与缴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吻合,这样既不方便发票票据的整理,又容易让收入以及增值税的核算出现误差。对于此种现象,新政府会计制度进行了完善,如果纳税义务先于收入确认时间点,在账务上应该记录为: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这样相应的业务能够在会计账上、税控系统中体现出来,体现出会计核算精确及时,有利于相应往来款项的收回。
  在权责发生制原则里,若收入确认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点,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应该确认为收入。
  三、增值税税收筹划
  面对大环境,相关法律制度不断完善,高校除了仔细观察分析这些变化外,还应该分析自己业务的实际情况,研究适合的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
  (一)用申请免税的方法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提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还有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想要根据以上政策尽可能多地享用相的政策优惠,那就应该保证技术咨询、服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转让、开发的价格落款在一张发票上开具,还应有备案程序:拿着纸质合同到相关科技部门确认,之后填写,提交《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相应的资料复印件以及相应的材料交到主管税务部门。
  这种方法有一定的约束:首先,完美满足要求的技术转让、开发不多,同时该优惠政策局限于一定的范围;其次,相应的审查过程很烦琐,涉及多层审核,如果项目牵涉的资金比较少,那就不推荐用这种方式;最后,因为开具票据的对方公司不可以将票据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因此他们不愿意采用这个方法。
  (二)采用简易计税的方式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很复杂,所以税法法规提供了两种计税方法,即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也分为两种,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是3%(特殊业务5%),默认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有13%、9%、6%、0%,默认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是,营改增后,有些行业的税率跨度比较大,一下子从营业税时代过渡到增值税时代有些不适应,因此税务局规定,一些特定业务中,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的征收率,开3%的增值税发票(其中也有部分业务是5%的征收率)。其中最典型的有劳务派遣服务、清包工项目、甲供料项目等。
  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简单,采用征收率计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税率低,默认征收率为3%,特定场景下,对企业增值税筹划是很有利的。比如,提供仓储服务(适用3%的征收率),开票收入103万元,那么,应纳税额=103万/(1+0.03)*0.03≈3万。
  增值税是流转税,也常有人用“雁过拔毛”来调侃。它最大的特点就是上家的销项税是下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所以,如果两家公司合起来看,要缴纳的增值税是固定的,只不过上家多缴了,下家就能少缴。从这个角度来说,上家采用简易征收会影响下家的抵扣,还浪费了上家的进项,其实是不划算的。
  所以,只有甲乙合同双方都采用简易计税,或者甲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进项的情况下,简易计税才是真正的划算,否则就难说了。
  以上就是简易计税的相关内容,因为简易计税的特殊性,在选择简易计税时也需要特别谨慎,提前对税额和成本进行测算,充分考虑可能拿到的进项,选择对双方都有利的方式。
  四、简易计税的优点与缺点
  第一,通常增值税纳税人经过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审批以后,可以采取简易计税的方式。营改增后,增值税每月需要通过金税三期税控盘抄报税,简易计税能够简化增值税申报流程,减少账务处理、核算的流程。
  第二,要知道的一点是,一般纳税人某项业务如果采取简易计税,3年中不可改变。如果这3年间有了很大的变化,就会造成税负变多。与此同时,对方在处理采购学校服务这些项目的时候,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费率也会降低一部分,所以这其中的优点和缺点应该研究分析自身的情况,选用适合自己的方案。高校不能盲目选择方案,应该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增值税税率。
  五、高校应采取的解决方案
  (一)实施新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制度实行以后,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判断好了许多,从一开始的收付实现制到现在的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会计人员无法适应新的变化,没有更新核算方式,对应的财务管理及核算不能在第一时间跟随最新的核算方案,因此落后于时代潮流。会计人员应该保持持续学习的态度,高校要加大对相应会计人员的管理,让他们跟随潮流变化,从而确保账务处理更加规范、正确。
  (二)更多更好地宣传,加强人员培训
  高校需要更多更好地宣传新会计制度,并加强人员培训,提升相应会计人员的能力水平,其中科研工作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研究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业务较多的部门也要重视,加大培训力度。如果学校计算得出要采用简易计税方案,也需要向相应部门说明,做好宣传培训,这有利于对外服务业务的发展。
  (三)完善增值税筹划
  营改增一开始的目的为减少税负。因为高校收入里只有一部分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只有这方面相应支出的增值税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想要达成减少学校办学成本的目标,可以通过申请免税以及简易计税这些方法来缴纳增值税。
  (作者单位为新疆大学)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 2016-03-23.
  [2]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Z]. 2016-12-03.
  [3] 蒋国其.浅析“营改增”对财务工作的影响——以高校财务为例[J].纳税,2018,12(35).
  [4] 齐思,卿松,熊梦倩.“后营改增”时代对高校税务管理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纳税,2019,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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